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为《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为《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我校学位授予工作须严格遵照《学位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并按照本细则的具体规定办理。

  第二条 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专业,由学校按照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申报和审批。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3人至29人组成,任期3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至3人。主席由校长担任。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在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专家中遴选,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名,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组成。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当然委员。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具体处理硕士学位授予的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定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申请人名单;

  (2)作出授予硕士学位或撤销硕士学位的决定;

  (3)决定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辞聘及评价结果;

  (4)审定研究生和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学术失范问题;

  (5)审定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建设等重大事宜;

  (6)审定学校有关学位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7)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事项及其它相关事宜。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院系(部)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7人至11人组成,设主席1人,也可设副主席1至2人,任期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相同。由院系(部)产生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同时是分委员会的委员,分委员会主席应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具有副教授(或相当技术职称)以上职称,由院系(部)负责人提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分委员会会议由分委员会主席召集(主席不在,由副主席召集)。

  第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按指定的学科(专业)开展工作,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学位授予工作的下列职责:

  (1)审议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方案;

  (2)审查学位申请人的情况,并提出是否同意其申请的意见;

  (3)提出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4)审查学位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并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建议;

  (5)制定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工作规划;

  (6)通过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辞聘及考核结果;

  (7)其它需协助履行的学位工作事项。

  第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的决议,一般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经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通过,并达到全体委员半数以上,方为有效。

  第三章 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

  第八条 凡政治表现良好,学术水平达到硕士学位要求者,均可按本细则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但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第九条 研究生在完成学位课程学习并取得合格成绩和完成学位论文撰写后方可提出学位申请。申请学位时,应由指导教师推荐,经院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学习成绩、科研实践、论文完成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查通过后发给《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大学硕士学位申请表》,进行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

  推荐人应负责介绍申请人的学术水平、研究能力、外语程度和学习态度;并对论文提出评语,填写推荐意见书。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符规定者不受理其硕士学位申请。

  第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自觉遵纪守法,品德良好。

  (2)按培养计划修完全部课程,成绩合格。

  (3)推荐人及论文评阅人认为论文质量符合申请条件。

  (4)提出学位申请前,应有阶段性成果。至少在CN刊物上独立或合作发表一篇学术论文(作者单位须署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第十二条 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硕士学位申请:

  (1)政治上有严重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言行者;

  (2)违法乱纪,道德品质败坏者;

  (3)课程考试、考查中舞弊作伪情节严重者;

  (4)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5)未完成培养计划规定学习任务,或课程补修达到5门次者;

  (6)在校学习期间曾受记过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7)未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写作或学位论文剽窃他人成果者;

  (8)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宜受理的其它情形。

  第四章 学位学术水平要求

  第十三条 学位申请人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1)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4)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写作论文外国语摘要。

  第五章 课程学习与论文要求

  第十四条 学位申请人必须在学位论文答辩以前,达到以下课程学习要求:

  学位申请人申请学位,必须完成我校研究生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确定的课程学习任务,学习的门数及学分数必须达到规定的标准。

  硕士研究生课程分学位课和非学位课两类,课程考核不合格不能参加学位论文答辩。无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研究生在参加论文答辩前,还应补修本专业大学本科的主要课程(2~3门),进行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

  第十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是:

  (1)论文的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2)论文内容应体现出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应反映出科学的研究方法和较熟练的技能;

  (4)应具有一定的科研、技术发展创新;

  (5)符合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要求。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必须在导师的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并要有一定的工作量(硕士学位论文工作时间不少于1年,学位论文工作开始时间从论文开题时计算)。

  第六章 论文评阅程序

  第十七条 凡申请我校硕士学位,学位论文在答辩前必须聘请至少两位评阅人进行匿名评阅。未经过匿名评阅的硕士学位论文,一律不受理其答辩申请。

  第十八条 学位申请人通过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学位办和指导教师提交学位论文,经学位办借助有关检测系统对学位论文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后,再由指导教师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之要求进行审阅,并签署是否推荐匿名评阅的意见。

  第十九条 对于指导教师推荐匿名评阅的学位论文,由学位办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请两位相关学科(专业)的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技术职称)的专家评阅,详细填写评阅意见。所聘请的评阅专家应是校外单位研究生导师,且至少有一位具有教授职称(或相当技术职称)。

  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实施的学位论文评阅,应在评阅结束后及时将评阅结果上报学位办。

  第二十条 评阅人评阅学位论文,要求按以下几方面审查质量:

  (1)论文有无新的或创造性的见解;

  (2)研究成果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

  (3)论据是否充分、可靠;

  (4)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研究方法和技能的水平;

  (5)写作的科学性、逻辑性及其它优缺点。

  评阅人应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是否达到该生申请学位的学术水平提出意见。①有1名评阅人认为论文未达到学位要求水平,需由学位办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补聘2名评阅人重新评阅,重新评阅如都通过,可以组织答辩,但需由答辩委员会就评阅人意见作出说明。②有2名评阅人认为论文未达到学位要求水平,则不能组织答辩。凡出现不能组织答辩情况的,学位申请人应根据评阅人意见认真修改、完善学位论文,并至少延迟6个月(但不超过1年)重新进行论文评阅,通过后方可组织答辩;如论文评阅仍未通过,则本次申请无效。

  第二十一条 导师或评阅人对论文的评语应密封传递,注意保密。答辩前,评阅人的姓名和评语应对学位申请人保密。

  送审论文如属申报专利范围(或涉及商业机密),则应注明:“本论文拟申请专利(或涉及商业机密),请评阅专家负责保密”等字样。

  第七章 论文答辩委员会和答辩规则

  第二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至7名具有副教授(或相当技术职称)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应有一名外单位的专家。外单位的专家应是研究生导师。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外单位的教授或具有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外籍专家原则上不担任主席。指导教师如果参加答辩委员会(也可以不参加),答辩委员会至少由6人组成,但指导教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不能对本人指导的学位论文进行投票表决。答辩委员会成员由院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与相关学科(专业)导师组商定,由所在院系(部)以学校名义发函邀请,并在答辩前一周报学位办备案。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秘书必须由硕士学位获得者或中级职称及以上人员担任,担任会议记录、综合评语、起草决议等技术性工作。

  第二十三条 答辩工作最迟应在申请人提交硕士学位申请后三个月内进行完毕,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在答辩前半个月将学位论文等相关材料送答辩委员审阅。被批准参加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人,应按规定时间参加答辩,无故缺席作自动放弃答辩资格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答辩,本人要求改变答辩日期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补行答辩。答辩委员会成员出席不足三分之二以上或答辩委员会主席缺席则不得开会,而应另行组织答辩。

  第二十四条 学位论文答辩的一般程序为:

  (1)院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宣布举行学位论文答辩,介绍学位申请人姓名和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

  (2)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议开始;

  (3)指导教师简要介绍学位申请人的政治思想、学习态度、科研及实践能力、课程考试成绩和论文工作等基本情况;

  (4)学位申请人报告论文的要点,着重介绍自己的见解和需要说明的问题(发言时间不超过30分钟);

  (5)答辩委员会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专家提问,学位申请人申请者在不超过20分钟时间的准备后进行答辩;

  (6)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议暂时休会;

  (7)举行答辩委员会委员会议,会议内容为:宣读指导教师和评阅人对论文的学术评语和评阅意见,然后根据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申请人的论文写作和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就是否通过论文和授予学位以不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并作出决议;

  (8)答辩会议复会;

  (9)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表决结果和决议。

  第二十五条 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评审论文时,要根据本细则第五章第十五条或第六章第十八条之要求,严格要求、认真把关、坚持原则、态度公正。答辩委员会的每个成员,都应预先审查申请人的《硕士学位申请表》、学位论文和学位论文评阅人的评阅意见,作好答辩的准备工作。

  答辩要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方式举行(保密专业除外),会议要有详细记录。在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和全体委员签字,分别报院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

  答辩表决票由学位办统一印制,盖章有效。表决结果由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经院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报学位办。

  第二十六条 对答辩未通过者,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答辩委员会可作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否则作结业处理。如答辩委员会未作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任何个人事后无权同意。两次答辩未通过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八章 学位授予

  第二十七条 授予学位的方法步骤是:

  (1)院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根据本细则的有关要求,对经答辩委员会作出决议建议授予学位的申请人的全部材料,包括申请人的政治思想品质、课程成绩、论文水平和研究能力等情况进行逐个审查评议,就是否作出授予学位的建议进行投票表决,建议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分委员会的建议和学位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审核,通过投票表决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院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召开会议,作出授予学位的建议时,应以不记名的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的成员通过,且通过的结果,应达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召开会议,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时,参加会议的委员应达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并达到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表决票由学位办统一印制,盖章有效。表决结果填入《硕士学位申请表》,分别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名后有效。

  第二十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后,应及时向学位获得者填发相应的学位证书。硕士学位证书的内容,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调整学位证书板式及格式内容的通知》(学位[2007] 25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填写。

  第三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已作出的授予学位的决定不妥或有误,或发现学位申请人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犯《学位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时,有权予以复议和撤销所授予的学位。

  第九章 申请学位经费

  第三十一条 本校研究生论文制作、评阅及答辩经费由研究生业务费中支出,不足部分由研究生本人自理。

  第十章 学位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审查通过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名单后,应将有关学位申请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结束后,学位办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完成学位材料归档工作。

  未通过授予学位人员的学位材料由各院系(部)保存。

  凡经审查同意申请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的有关材料,由各院系(部)保存,留作以后答辩时参考。

  第三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每个授予学位的研究生建立学位档案,档案材料包括:

  (1)个人成绩表;

  (2)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表;

  (3)个人培养计划表;

  (4)个人培养计划执行情况表;

  (5)申请学位资格审查表;

  (6)学位论文专家评阅书;

  (7)学位论文答辩审核表;

  (8)学位论文答辩表决票及表决结果;

  (9)硕士论文答辩会议记录;

  (8)硕士学位申请表;

  (9)纸质学位论文;

  (10)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 学位办每年应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将本学年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授予的硕士学位人员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章 其 它

  第三十五条 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参照《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规定》和本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施行,解释权属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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