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研究生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精神和河南省招生办公室对研究生招生工作具体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进行指导、监察和督导。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研究生招生的各项具体工作。
制定招生计划
第三条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确定各学科、各专业的招生人数。
编制招生专业目录和招生简章
第四条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研究生招生规模,根据学科的发展情况,将招生名额合理分配给各学科、专业,编制招生目录和招生简章。内容包括培养目标、报考条件、招生专业、专业代码、研究方向、招生人数、考试科目等。招生专业目录和招生简章编制的时间和具体要求按上级文件执行。
考生报考资格审查
第五条 对考生网上填报的报名信息进行全面审查,并重点核查考生填报的学历(学籍)信息,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准予考试。未通过网上学历(学籍)校验的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认证报告后,再准予考试。在审查考生资格时,发现伪造证件将通知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暂扣相关证件。
命 题
第六条 全国统考和全国联考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组织;统考科目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编制,联考科目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或教育部指定相关机构组织编制,自命题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我校自行组织。
第七条 任用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且近期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为命题人员。
第八条 业务课考试科目均根据考试大纲(考试内容范围说明)和对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要求,参考大学本科的教学大纲进行命题。我校不指定业务课考试科目的参考书目和参考资料。其目的主要是测验考生对该门课程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的程度以及运用所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试题应能初步测试出考生是否具备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能力和专业素质。
试题的密封和寄送
第九条 按上级有关规定分装试卷,密封后经省机要局寄出。命题教师和工作人员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考 试
第十条 考试期间,研究生处设值班人员,负责解答和处理考场提出的疑难问题。
评 卷
第十一条 评卷工作开始之前,要登记各考点寄来的试卷份数,记录缺考考生试卷号码,拆封试卷上的考号,并分类装好。评卷工作按照“严格、公正、准确”的原则。任命业务素质高、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敢于抵制不正之风、保密观念强的人员担任评卷人员。
复 试
第十二条 复试原则
(一)复试工作始终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和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明确标准,严格条件,宽严适度,始终如一。
(二)所有初试合格考生均需参加复试,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三)复试采取差额形式,差额比例一般按照120%左右掌握,生源充足的专业,可以适度扩大差额复试比例。
第十三条 考生复试资格审查
(一)参加复试的考生应按通知时间到研究生处进行复试资格审查,审查通过者方可参加复试。
(二)复试资格审查时,考生应出具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学历证书(以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所获得的文凭为准)、学位证书原件以及国家教育部学历学籍认证报告等材料原件;应届本科毕业生需交验学生证、在校生证明等报名材料原件,对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我校可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三)为利于对考生进行综合考察,同等学力考生应提供达到大学本科水平证明,出具自己学业水平、科研能力或工作业绩的相关材料、本科学习及相关学习成绩单等。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第十四条 我校严格遵守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生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工作。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第十五条 将充分利用《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记录,对考生在报考时填写的考试作弊受处罚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拟录取名单确定后,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向考生所在的单位函调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审查其政治思想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录 取
第十七条 我校研究生录取工作按照“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勿滥”的原则确定拟录取名单。既注重业务水平,又注重思想政治素质;既考虑品德考核情况,亦注重身心健康状况;既以考试(含复试)成绩为主,也参考平时成绩和表现(应届本科毕业生主要参考其平时学习成绩和其他毕业环节的质量,在职人员主要参考其平时工作表现)。
第十八条 调剂录取主要是解决学科招生人数与初试成绩合格考生人数的不平衡。报考学术型和专业学位研究生之间的相互调剂政策,待初试结束后,视第一志愿生源上线情况而定。对于符合录取条件又限于招生名额不能录取的考生,可在我校相近专业之间进行调剂录取,或转给第二志愿单位调剂录取。凡调剂录取者必须征得导师和考生本人同意。
第十九条 破格录取的对象主要是初试成绩总分较高,业务、政治素质较好,在考试中仅某一门课的成绩略低于当年的录取分数线,但平时学习成绩突出,已取得一定成绩,证明有培养前途的少数考生。破格录取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应从严掌握,严格按照教育部和省招办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考生入学考试的成绩(含初试和复试)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录取类别分为非定向就业和定向就业两种。定向就业的考生均须在被录取前与我校、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
第二十一条 招生录取工作纪律。我校各级有关领导和招生工作人员严格执行上级招生工作各项规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遵纪守法,保守机密,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二十二条 对不符合硕士生入学条件者,如已被录取或已取得学籍,一经查实,应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