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的管理办法(试行)

  一、目的和范围

  课程学习是研究生教育的一个重要环节。课程学习管理的目的是帮助研究生系统地学习和巩固所学的课程,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检查研究生对所学课程的掌握程度和教师教学效果,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凡列入研究生培养计划的课程均需进行考核,考核通过后方能取得相应的学分。

  二、考核命题

  1、考核命题工作由导师组负责组织有关专业导师和任课教师进行;

  2、考核试卷命题的难易程度和题量应当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

  3、试卷要有A、B两套试卷,其中一套备用,以保证不降低缓考命题水平;考核命题时要在试卷注明各题考分,要制订评卷参考答案。

  三、考核方式和成绩。

  1、考核方式分为考试、考查两种。

  2、考试可采用笔试、口试或笔试加口试三种形式;教师根据课程性质和教学要求确定采用闭卷或者开卷方式。

  3、考查除采用笔试、口试方式外,也可以根据研究生平时完成作业、试验情况综合评定。

  4、考试一律采用百分制,考查采用五级记分制,即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不及格相当于百分制的60-69分,中相当于70-79,良相当于80-89,优相当于90-100分。

  四、选课和变更课程

  1、专业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课程,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调整培养方案或新增课程,应当由导师组提出申请,系(所)主任审核,经系(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会审议通过,报研究生处备案。

  2、课程学习必须按照培养计划进行。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应修课程时,必须在开课前提出申请,经导师组同意,系(所)主任批准后方可变更,审批报告原件归入研究生个人学籍档案。

  3、选修外校研究生课程,需经导师同意,由研究生处办理外出听课手续。选修外校课程的考核成绩单应由该课程主讲教师签字及该校教务部门盖章,经导师和研究生处审核确认后,方能取得学分。

  4、研究生第一外国语通过后,可选修第二外国语和一外提高课程。为保证外语的教学质量,研究生在同一学期内,一般不得同时选修两门外国语。

  五、学位课、必修课、选修课的考核

  1、硕士学位课程的考核,必须以考试方式进行,学位课程考试成绩75分以上,方为合格。

  2、列入研究生培养计划的必修课,考核方式一般采用考试。

  3、研究生选修课的考核可以采用考查或考试方式。成绩及格时记入成绩登记表。

  4、研究生所选课程均需参加考核,未办理退选手续或未批准无故不参加考核者,按旷考处理。

  5、研究生课程考试应当在学期结束前半个月举行。公共课考试日期由研究生处和任课教师商定,并通知有关系(部)。系(部)专业课程的考试安排确定后,应及时将时间、地点通知研究生,并同时将考试安排报研究生处备案。

  6、有关系(部)、任课教师与研究生处共同配合,作好考试纪律检查和考场巡视工作。

  六、补修课

  凡同等学力或跨学科(专业)考取的研究生,除完成培养计划中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外,必须补修该专业所对应的本科主要专业基础课程,补修课程成绩不计入学分,考试成绩合格记入成绩登记表,注明“补修”字样。

  七、免修

  研究生在入学前经过自学或者听课掌握了培养方案所规定某门课程,可在每学期开课后第一周内,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组签署意见,系(部)主任及任课教师同意后,免修该门课程,但必须参加该门课程本年级的统一考试,成绩合格方能取得学分(学位课程不准免修)。

  八、缓考、补考及重修

  1、研究生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时间参加考核时,由本人申请,系(部)同意,报研究生批准,可以缓考。缓考的研究生应在下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参加缓考课程的补考。按正常考试记录成绩和学分。

  2、凡课程考核不及格者,一律不准补考。不及格课程必须补修,补修课程考核仍不及格,可继续补修,毕业前不合格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九、旷考

  凡未办理缓考手续不参加考核者,按旷考处理,成绩记零分,注明“旷考”字样。缺考的课程,缺考者要重修并要写出书面检查,一门课程累计两次旷考,成绩按“零”分记,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考核违纪作弊

  1、携带考试不应携带的物品,未造成作弊事实者,视其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考试作弊(含协同作弊)者,视其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作弊行为特别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3、找人替考者和替他人考试者,均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十一、考核成绩管理

  课程考核一般在每学期最后两周进行,任课教师在考试后一周内评定成绩,并将成绩单一式两份分别送交研究生所属系(部)登记成绩和研究生处备案。

  研究生公共课的考核成绩由研究生处负责登记注册。

  每学年结束后,各系(部)将研究生成绩如实填写进《河南财经学院硕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执行情况表》,作为平时考核检查的依据之一,研究生毕业时作为学籍档案交研究生处保存。

  十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十三、本办法的解释权在研究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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