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素质测评要坚持知识学习与全面发展并重,确保测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学校通过对研究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加强对研究生成长发展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测评结果将作为各类评奖、评先、毕业生就业推荐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籍的在校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测评内容
第五条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包括学业素质测评成绩和基础素质测评成绩两部分。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按百分制计分,采取以下计算公式: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学业素质测评成绩*80%+基础素质测评成绩*20%
第六条学业素质测评成绩包括学业成绩和科研成绩两部分。
学业成绩主要考核研究生专业知识学习情况,以评审学年所修全部课程考核成绩为依据,按学位公共课程(以下简称公共课程)、学位专业课程(以下简称专业课程)和非学位专业课程(以下简称非学位课程)3类计分。
科研成绩包括发表论文、出版专著、科研项目、学术会议、发明专利、科研成果获奖、学术科技竞赛获奖等。
学业成绩和科研成绩所占比重和具体计分办法由研究生培养单位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七条基础素质测评主要考察学生政治思想及日常行为综合表现,满分为100分。测评采用“纪实”和“评议”相结合的方式施行。
(一)“纪实”为贯穿全学年的量化评价,需记实的行为包括思想政治、遵纪守法、学习表现、文明卫生、诚实守信、集体活动、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创新创业、组织能力等方面。
1.思想政治: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应当积极参加各项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等。
2.遵纪守法:学生应当增强法纪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积极参加法律法规宣传和校规校纪教育活动等。
3.学习表现:学生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按要求完成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应当积极参加学校、院系组织的学术活动等。
4.文明卫生:学生应当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具有良好的文明素质;应当文明上网、文明就寝、文明就餐、文明离校,树立大学生良好形象;应当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做好个人和集体卫生等。
5.诚实守信:学生应当树立良好的诚实守信意识,严谨求实;应当诚信、严谨治学,不弄虚作假;应当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诚信考试;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偿还贷款;应当按照规定向学校及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提供个人或家庭真实信息等。
6.集体活动:学生应当树立集体主义思想,具有团队精神;应当积极参加学校、院系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等。
7.创新与创业:主要包括学生参与创新活动、参与创业训练实践等活动及各类活动获奖情况。
8.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主要包括学生参与社会实践、社工活动、志愿服务等活动及各类活动获奖情况。
9.文体艺术与身心发展:主要包括学生参加人文类、艺术类、体育类活动,参加人文类、艺术类、身心发展类讲座及各类活动获奖情况。
10.组织管理:主要包括各级学生干部和各类经学校批准的学生组织负责人的履职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及所获组织管理方面的表彰、奖励。
对未达到学校要求或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予以减分,对达到要求或受到表彰、表扬的行为予以加分。具体加减分幅度由各院系结合自身实际自行制定细则。
(二)“评议”为学年末对学生进行的定性评价,主要评议学生的现实综合表现。评议可采取班级评议或辅导员评议的方式,由各院(系)自行确定。
第八条院系培养单位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对学生申报的各项活动证明、奖项、荣誉应予以认真审核,如有弄虚作假等不正当行为,经核实后按照《河南财经政法大学违纪处分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我校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由研究生处统一部署、指导和监督,各院系培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各院系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书记、院长或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主管研究生副院长担任,团委(总支)书记、辅导员、学生代表作为小组成员。主要职责是:
(一)结合本院系学科特点制定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报研究生处备案,向研究生公布实施细则。
(二)成立院系培养单位综合测评工作实施小组。
(三)指导测评工作实施小组开展本院系培养单位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四)监督并裁定测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总结工作于每学年9月份进行,应届毕业生在每年6月份进行。学年测评的起止时间为每年9月至次年8月。毕业班学生测评时间截止到次年5月。
第十四条 测评工作分日常记录、民主评议、综合排序、审查公示三个步骤进行。
(一)个人总结和日常记录:学生按照综合素质测评内容要求,进行个人总结,提交院系测评工作实施小组,院系测评工作实施小组根据学生的个人总结及日常表现和相关证明,进行原始记实材料收集、记录、计分,每月向学生公布,接受学生监督。
(二)民主评议:学年末院(系)对学生进行定性评价,并将评议结果报院(系)测评工作小组登录、备案。
(三)综合排序:院系测评工作实施小组计算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并根据测评成绩进行排名。
(四)审查公示:综合素质测评结果报院系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无误后公示3日。若学生对测评过程、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院系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复核申请。院系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应在3日内做出复核结论。综合素质测评结果无异议后,各院系将结果报研究生处审查、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业成绩综合考评实施细则》(河财政研〔2017〕10号)和《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基本素质量化考评实施细则》(河财政研〔2017〕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