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多渠道培养造就高层次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学位〔2013〕3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经达到硕士学位授予标准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可以根据本办法,向学校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 学校须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并已授予毕业研究生学位的学科、专业开展同等学力人员学位授予工作。
第二章 硕士学位申请及授予
第四条 资格审核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学科或相近学科做出成绩。
(二)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学士学位证书和最后学历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2.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证明学术水平的成果,如研究报告、发明、专利证书等;
3.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三)继续教育学院组织相关学院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将拟接受申请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学校学位办审核并完成注册。
第五条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一)专业知识水平认定
1.学校组织的课程考试
注册通过后,申请人应按照所申请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参加考试。考试严格按相同学科在校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
2.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申请人须参加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
申请人自注册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完成学校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四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二)学位论文
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提交学位论文写作申请。所在学院应指定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导申请人完成学位论文的选题、开题、预答辩、答辩等工作。学位论文评审与答辩按照《西北师范大学博士、硕士研究生评审与答辩工作实施办法(修订)》要求进行。
第六条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符合我校相应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同意,方可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和管理
第七条 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学位工作全面纳入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体系统一实施管理,由学校配备专门人员组织实施。
第八条 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学位工作由研究生院(学位办)和继续教育学院共同实施。研究生院(学位办)主要负责申请人员注册、学位论文评审与答辩、学位授予等相关工作;继续教育学院主要负责招生专业论证、招生宣传、资格初审、课程考试、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等工作。各相关学院负责专业课程开设、导师分配、论文开题、评审、预答辩、答辩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学费。学费由学校统一确定,由财务处统一收取。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同等学力人员已获得的学士学位为国(境)外学位的,须经教育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第十一条 同等学力人员获得学位,仅表明申请人的学术水平达到了硕士要求,不涉及学历。
第十二条 港澳台地区人员以及外国人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西北师范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西师发〔1999〕8号)、《西北师范大学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专业知识水平考核及管理办法(试行)》(西师发〔1999〕105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