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研究生入学核查办法

  为了做好入学研究生入学资格的核查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和《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 研究生新生入学资格初步审查。

  1. 新录取的研究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办理入学手续。具体参照年度《研究生新生入学须知》。

  2. 研究生新生应于报到当日持录取通知书原件、本人身份证件原件(中国大陆学生持居民身份证、港澳地区学生持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地区学生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留学生持个人有效护照)及已获学历、学位证书原件由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进行初步审查,审查无误获得学籍。

  3.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二、 研究生入学资格复查。

  1.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2. 复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主要包括:

  (1)、推荐免试生是否经过教育部建立的“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进行,是否进行了公示。

  (2)、录取的研究生是否符合教育部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是否通过了北京大学、北京教育考试院和教育部的三级录取检查。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1)、复试前是否对考生的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籍认证报告、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了严格审查。

  (2)、拟录取阶段,拟录取的研究生是否进行了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1)、拟录取政审阶段,学工部牵头组织院系向考生所在单位部门发调档和政审通知(针对应转档生)或调政审通知(针对不转档生),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审查意见是否符合要求。

  (2)、院系核对本人及其身份证件信息与录取通知书是否一致。

  (四)研究生入学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参加由北京大学医院组织的身体健康检查和心理状况普查。身心健康且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检查后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北京大学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五) 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1)、北京大学本科应届艺术类推荐免试生的专业水平由学校艺术总团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评定并公开选拔。

  (2)、北京大学本科应届体育类推荐免试生的专业水平由体育教研部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评定并公开选拔。

  (六)全日制研究生新生报到时,不能同时有另一个普通全日制学籍。如复查中发现确有另一学籍的情况,研究生须在复查3个月之内完成另一学籍注销手续或办理我校自动退学手续。逾期不办理相关手续者,学校将做出取消学籍处理。

  (七)招生时规定须转入个人人事档案的博士研究生,入学后是否按照要求按时将个人人事档案转入我校。逾期不转入者,学校将做出取消学籍处理。

  3.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符合相关规定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三、 对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的研究生,由学生工作部、各院系或研究生院提出,经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送研究生院主管院长审核,报教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取消学籍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

  提出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意见前,院系须告知研究生提出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意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研究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研究生本人申请,院系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本人的陈述和申辩以及其他相关方面意见。

  教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学校将出具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决定书,由研究生所在院系将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决定书直接送达研究生本人,由本人签收。拒绝签收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收的,由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并以留置方式送达。不在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院系可以在校内进行公告的方式送达,同时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备案。

  研究生如果对学校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的决定持有异议,应在接到学校的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规定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如认为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研究生院将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教务长办公会研究作出复查决定。研究生如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四、 本办法经2017年6月16日教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开始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具体实施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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