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有关规定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校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有权向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授予硕士学位的单位,凡曾经授予过毕业研究生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经研究生处审核后,可接受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以同等学力申请并获得学位者,表明本人的学术水平已达到所获得学位的水平,具有与相应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的水平。
第二章 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四条申请人资格
(一)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根据国家 有关政策和我校实际而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要求,遵守学术规范,道德品质良好。
(二) 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3年以上,或虽无学士学位但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者,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相应成绩。已获得的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为国(境)外学位的,其所获的国(境)外学位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三) 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五条 学位申请资格审查
申请人应在每年我校规定的时间内在“全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管理工作信息平台”注册有关信息,并到研究生处学位办进行现场确认,确认通过者方视为资格审查合格。确认时须携带下列材料:
(一)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已获得的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为国(境)外学位的,其所获的国(境)外学位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最后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身份证或护照等有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填写有关表格并签署诚信承诺书。
(五)提交大一寸照片3张(必须与信息平台上传的照片一 致)。
第六条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申请人是否能进入论文开题必须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通过者方具有论文开题资格。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
(一)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二)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1.硕士研究生课程的学习及考试。
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科目,应按我校相应学科、专业的硕士生培养方案的规定进行,应修满各相应学科、专业规定的总分,学位课程成绩合格,并达到该学科、专业硕士毕业研究生的知识水平。
2.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1)申请人应通过国家组织的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2)申请人应通过国家组织的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申请人自入读研究生课程进修班之日起,必须在六年内完成
我校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六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三)对申请人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详见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第七条 学位论文开题资格的审核
开题资格审核时间为每年3月或9月。开题资格审核时须携
带下列材料到研究生处学位办进行审核:
(一)申请人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或硕士、博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已获得的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为国(境)外学位的,其所获的国(境)外学位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二)提供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号码。
(三)提供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号码。
(四)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和成绩单。
(五)申请人进修期间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合法刊物发表的与申请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上述两项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及复
印件,复印件为A4纸规格,须按顺序装订整齐。
以上原件验证后退回。
第八条 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的撰写
申请人在开题资格审核通过之日起三个月内须完成开题报
告,特殊情况最多不超过半年。申请人在开题资格审核通过后,与本专业所在学院的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老师联系开题事宜。申请人在导师指导下撰写开题报告,指导老师同意开题后,申请人需到学位办网(华师主页-- 研究生处--学位办--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上下载《同等学力研究生开题报告》填写并进行开题。 第九条 学位论文撰写及论文答辩工作
(一) 申请者的论文开题报告通过后,进入论文撰写阶段,该阶段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1年。撰写论文期间原则上要求作者应有两个月在学校进行必要的写作及收集资料工作。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
(二) 学位论文完成后,经指导教师审阅同意,申请者才能向专业指导组提出论文答辩的申请。
(三) 同等学力人员学位申请及学位论文答辩工作须自开题资格审核通过之日起2年内完成。逾期未完成以上工作者,本次申请学位无效。
(四) 获得同意答辩意见后,申请人向所在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提交2本学位论文及学院规定的相关科研成果等材料。以上材料经研究生工作办公室相关负责老师审查通过后,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请2位副高或相当职称以上(含副高)的同行专家(不限校内外)进行评阅。论文送评、评阅及结果回收工作期至少1个月。如未能按时提交送审材料而致使不能按时答辩的,由申请人本人负责,其学位申请事宜顺延至下一次学位申请期间进行。
(五) 如果有1位评阅人不同意答辩,原则上不能答辩。论
文必须经过修改,修改期不得超过半年,修改后的论文重新送审,通过后才能申请答辩。但申请人如对此位评阅人出具的学位论文评审结果不服,可填写《华南师范大学学位论文评审结果申诉意见表》提出申诉。如果该申诉得到导师及学科专业指导组的批准,并认定该评阅人的学位论文评审结果的确存在有争议或商榷的问题,可报学院学位分委员会主席批准做出是否同意重新送审的决定。如重新送审得到批准,申请人可向相关部门申请再匿名送审一份论文。再送审后如通过,可以进入学位论文答辩阶段(因重新送审而致使不能按时参加答辩的,其答辩事宜将顺延至下次学位申请期间进行);再送审后如仍不通过,则不能答辩,此次学位申请无效。论文必须修改,修改期不得超过半年,修改后的论文重新送审,通过后才能进入学位论文答辩阶段。
论文评审,如有2位评阅人不同意答辩,则不能答辩,此次学位申请无效。论文必须经过修改,修改期不得超过半年,修改后的论文顺延至下一次学位申请期间重新进行相应送审,通过后才能进入学位论文答辩阶段。
(六)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需由两位专家填写推荐意见
(具体见《华南师范大学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申请书》),推荐专家应当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1位本校,1位校外。申请人导师不能作为推荐人。
(七)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名以上(含3名)同行专家组成。成员应具备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申请人的导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具有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成员担任。同意授予学位的票数须达到全体委员2/3 以上(不含2/3)视为通过。
对于答辩未获通过的学位论文,经答辩委员会同意,硕士学位申请人可在1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
第十条 学位审定与授予按《华南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规定,在职人员通过资格审查后,为准备参加课程考试或论文答辩,可享有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
第十二条 港、澳、台地区及外籍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按本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学位无效,或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
不授予学位决定的,所提交的材料及缴纳的费用一律不予退还。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时,前次申请学位时的课程成绩不予认可,必须重新办理申请学位的各项手续,并缴纳有关费用。
第十四条 凡学位论文、用于佐证申请者业绩的学术论文、
科研成果及其他个人材料(如学历、学位证书、全国统考合格证书等)中有弄虚作假、剽窃,以及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将取消申请学位的资格,并通报申请人所在单位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所提交的材料及缴纳的费用一律不予退还,其中已授学位者将撤销其学位。
凡被取消申请学位资格者,我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学校此前颁布的其他
相关文件中有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