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全面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广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精神,根据《广东省联合培养研究生示范基地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我校将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依托优势学科,积极建设校外联合培养研究生基地(以下称“培养基地”),完善我校研究生教育创新体系,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二条建设培养基地的目的是充分利用高校与科技创新企业的优质资源,共同打造培养创新性、复合型的高层次科研创新人才的示范平台和开展以产业化为目标的高新科技研发平台,实现产、学、研的良性互动,为创新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提供理论和实践的平台。
第三条建立培养基地,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需要。为了进一步调整和优化硕士研究生的结构,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加强高等教育与经济社会的紧密结合,促进校企合作教育的发展,同时也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联合培养研究生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联合培养基地建立原则
第四条基地由我校和科技创新型企业、科技创新型企业较密集的区域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科研院所学校等机构联合申报,也可以多单位联合申报,以高校为主要责任主体。基地应设在合作企业或除高校以外的其他合作单位(以下称“合作单位”)。
第五条合作各方本着“互惠互利、双向受益”的原则。培养基地建立的基础是平等互利。学校利用基地依托单位实践经验丰富,能够为培养研究生的创新意识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供条件的优势,安排研究生进行专业实践;基地的依托单位则可利用学校教学、科研优势,加强与学校的教学和科研合作以及技术人员的培训,同时优先吸收优秀的研究生毕业生进入合作单位工作等。
第六条学校负责培养基地的研究生培养质量的监控与检查;“合作单位”应负责提供研究生在基地从事研究、实践和生活的必要条件,并提供可培养及指导研究生的专门人员。
第七条 合作各方应制定完善的研究生在培养基地的培养计划和严格的规章制度,并成立专门机构和设立专职人员负责落实、执行相应计划与制度,并承担研究生在培养基地期间的日常管理。
第八条“合作单位”应具有较高层次的科研队伍、相应的科研设备、科研平台及科研条件,有需要和适合研究生参与的科研项目和比较充足的科研经费,同时能提供研究生进入企业学习、工作和生活的必要条件。
第三章 联合培养基地合作内容
第九条我校每年选派若干名研究生进入基地进行专业实践,进入基地的研究生实行合作导师制,其专业实践内容需经校内导师和基地导师的共同认可。
第十条基地每年接收我校若干名研究生进行专业实践,并为研究生的实践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和所需科研经费以及相应的生活费用。
第十一条我校根据基地依托单位的需求,可与该单位进行科研合作和提供人员培训服务,由基地依托单位支付合作的科研费用和培训费用。
第十二条我校可根据学科发展和专业实践的需求,聘请联合培养基地符合条件的人员为合作研究生指导教师,并填写研究生合作导师聘任表,报研究生处审批。
第四章 联合培养基地建立程序
第十三条联合培养基地的建立原则上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学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对拟设联合培养基地进行初步考查与论证,并与基地依托单位进行协商,洽谈有关专业实践事项,达成建立联合培养研究生基地的初步意向。
(二)填写华南师范大学联合培养研究生基地建设申报表,经主管院长审批后报研究生处审批。
(三)经批准建立的联合培养研究生基地,由有关学院(系)与培养基地依托单位正式签订“华南师范大学联合培养研究生基地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书”要明确专业实践目标、内容及联合培养基地与有关学院(系)的权利与义务、研究生合作期间论文及科研成果等知识产权的归属、协议有效年限等合作内容。“协议书”一式3份,研究生处、培养单位和培养基地各保存1份。
第十四条 培养基地的名称为“华南师范大学联合培养研究生基地”。在培养基地实质性接收研究生开展专业实践后,经研究生处考察并与培养基地依托单位协商正式挂牌。
第十五条在基地的建设过程中,具体事宜由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
第五章 联合培养基地的管理和建设经费
第十六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指派专人负责学院与联合培养研究生基地所在单位的联络与沟通。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基地所在单位和学院共同协商负责。鼓励基地依托单位设立专项基金以加强基地建设。
第十七条对于由研究生培养单位联系建立的联合培养研究生基地,获批为校级基地后研究生处将一次性划拨1万元启动经费,省级或以上的示范基地一次性划拨2万元基地,用于基地建设相关经费支出。一年后研究生处将对校级基地进行验收,对研究生进入基地进行科研实践成效明显的,将再下达2万元经费支持基地建设。该项经费每个联合培养研究生基地总的支持经费不超过5万元,所有支持经费将在基地审批后的下一学年下拨有关研究生培养单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