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研究生学风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规范研究生的请假行为,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1.在校全日制研究生,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课程学习等相关培养环节和学校统一组织的其他活动,必须执行请假手续。
2.研究生请假分为以下三类:
(1)病假;
(2)事假;
(3)因公事派遣(国内外交流访学、毕业生实习见习、学术研讨会、社会调查实践、志愿者培训等)不能参加规定活动的请假。
3.报到注册阶段,请假2周以内者,由学院研究生管理员审核,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并报研究生院备案;来华留学研究生由留学生管理人员审核,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并报学院、研究生院备案。
4.课程学习阶段,请假3天以内者由导师批准,经学院研究生管理员同意后,报任课教师备案;3天以上2周以内者由导师签署意见,学院研究生管理员审批,并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并报任课教师备案;2周以上者由导师签署意见,分管院领导审核,报研究生院批准,并报任课教师备案。来华留学研究生参考上述规定执行,请假2周以上者,学院审核后,由留学生管理处批准。
5.研究生因病、因事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或考察,但可在下一开课学期重修该门课程后参加考试或考察。
6.论文撰写阶段,请假2周以内者由导师批准,并报所在学院备案;请假2周以上1个月以内者由导师签署意见,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因公事派遣请假1个月以上者由导师签署意见,学院分管领导审核,报研究生院批准。来华留学生参考上述规定执行,请假两周以上者,由留学生管理处批准。
7.研究生请假需提前填写《北京语言大学研究生请假申请表》,经审批后将请假申请表交至各学院研究生辅导员处,并将请假申请表的复印件交相关任课教师、管理部门备案。请假手续须由研究生亲自、提前办理,确因突发疾病或紧急事故未能及时请假者,本人(可委托他人)在3天内补办请假手续。
8.研究生请病假须提交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病历及诊断书。每学期病假、事假分别累计不得超过1个月,连续超过1个月以上者,需办理休学手续。
9.研究生因公事派遣请假须提交公事派遣部门公事证明(实习单位加盖公章的函件证明或相关会议活动的正式通知、汉办安排外出培训的函等)。
10.学校不受理研究生在学期间请假出国(境)旅游、探亲等申请。研究生出国(境)旅游、探亲均限于在寒暑假及国家法定节假日成行。出国交换、留学、访学、联合培养等事宜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11.请假期满须及时到学院研究生辅导员处销假。如需续假,本人在请假期满前须来函来电向导师及学院说明缘由,并明确续假时间,经批准后方可生效。请病假需续假者,返校销假时需提交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病历及诊断书。
12.报到注册阶段,研究生未请假或请假逾2周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13.课程学习阶段和论文撰写阶段,研究生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者、请假期满未返校且未续假者、续假未获批准者、返校但未销假者,均按旷课处理。
14.本制度于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