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考研】为加快学校高水平大学建设,高标准完成省重点高校建设任务,大力推进学校学科建设,吸引优秀学子攻读我校研究生,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学术型非定向在读博士、硕士研究生。
二、奖励条件
(一)博士研究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通过硕博连读方式被我校正式录取;
2.通过“申请-考核”方式被我校正式录取;
3.应届硕士毕业生,在硕士期间以第一作者发表过至少2篇高水平论文(高水平论文标准由学科认定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4.应届硕士毕业生,硕士期间就读学科为B+及以上学科(以教育部第四轮学科评估结果为准)。
(二)硕士研究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被我校正式录取的推免生(不包含支教团、农村师资等专项计划录取者);
2.被我校正式录取的、本科所学专业依托学科为B+及以上(以教育部第四轮学科评估结果为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三、奖励金额
(一)符合奖励条件的博士研究生,在规定的基本学制学习年限内,再额外奖励3万元/生.年,分10个月发放;
(二)符合奖励条件的硕士研究生,在规定的基本学制学习年限内,再额外奖励2万元/生.年,分10个月发放;
(三)符合奖励条件者,同时享受学校其它奖学金政策。
四、工作流程
(一)按照自愿原则由研究生本人对应奖励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主申报,并保证材料真实有效;
(二)学院成立由学科负责人、教师代表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与集中评审,并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所在学院和研究生院备案;
(三)学院从学科建设经费中列支奖励,按月足额发放。
五、其它说明
(一)在学期间,获得奖励者如发生违法违纪行为、课程学习不及格、中期考核未通过、学术行为不端等情况,取消奖励资格,停止发放奖励金。
(二)入学一年后,学科对获奖学生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再发放下一年度奖励金。考核办法由各学科自主制定,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三)本办法从2019级教育学、中国语言文学、数学三个学科新生开始先行试点。
(四)本办法由浙江师范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