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浙财教〔201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根据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情况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类型等级、奖励标准和奖励比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全日制(全脱产、非定向)培养的在校研究生。

  第四条 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的总年限,不超过其基本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

  第五条 获得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奖助金。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等级、标准、条件和比例:

  (一)一年级研究生奖励等级不设比例,根据奖励条件评定奖励等级,具体奖励等级、标准和条件如下:

类别等级奖励标准(元)奖励条件
博士研究生一等奖18000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一流大学建设高校或一流建设学科应届硕士毕业生;2.以“申请-考核”或硕博连读方式入学;3.硕士期间曾以第一作者发表2篇二级或1篇一级及以上期刊论文;4.重点建设高校或省属重点高校校级及以上应届优秀毕业硕士生。
二等奖12000硕士期间曾以第一作者发表1篇二级期刊论文
三等奖10000除上述获一、二等奖之外的新生
硕士研究生一等奖12000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一流大学建设高校或一流建设学科应届毕业生;2.省重点建设高校或省属重点高校校级及以上应届优秀毕业本科生;3.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不含农村教育硕士、支教保研等专项计划录取者);4.学校认定的有较高创新学术成果与能力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根据当年情况择优认定)。
二等奖10000通过调剂方式入学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一流大学建设高校或一流建设学科应届毕业生;2.省重点建设高校或省属重点高校校级及以上应届优秀毕业本科生;3.学校认定的有较高创新学术成果与能力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根据当年情况择优认定)。
三等奖8000除上述获一、二等奖之外的新生

  (二)二三年级研究生依据上一学年综合测评结果择优评定,具体奖励等级、标准和比例如下:

类别等级奖励标准(元)奖励比例
博士研究生一等奖1800020%
二等奖1200020%
三等奖1000060%
硕士研究生一等奖1200020%
二等奖1000020%
三等奖800060%

  第七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八条 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足额缴纳研究生学费、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的,不能参加当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九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及研究生代表等组成,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研工部负责具体评定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学院(研究机构)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研究机构)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教学秘书、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制定本单位具体评审实施细则和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一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按照“学生申请、学院(研究机构)评审、学校核定”的程序进行。学院(研究机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条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研究机构)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研究机构)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研究机构)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研究机构)作出的答复仍存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获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被发现存在第八条所列情况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者,撤销当学年学业奖学金获奖资格,学业奖学金已经发放的,予以收回。

  第十五条学校根据上级拨款情况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当年培养层次确定身份,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十七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根据学生实际在校情况进行评定,学籍异动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保留入学资格研究生,在保留期内不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自正式入学后可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二)因公出国(境)研究生,可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三)休学研究生,休学期内不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参评年限顺延;

  (四)在读研究生在当学年第一学期提出退学申请的,停发当学年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已经发放的,予以全部收回;在第二学期提出退学申请的,收回当学年发放的一半学业奖学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各学院(研究机构)应结合学科特点,根据本办法制定学院(研究机构)学业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并依据细则进行评定。评奖实施细则应报研工部备案后及时向研究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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