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以及《浙江师范大学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浙师研字〔2017〕37号的有关精神,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研究生的学籍管理,研究生原则上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但因研究生在学期间对其他专业有浓厚的兴趣和特殊的专长;或因学校学科建设发展需要研究生所在的学科和专业发生变化;或因导师工作变动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指导职责,且原专业无法调整安排其他导师继续指导等特殊原因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第二条 研究生转专业申请时间,在第一学年的第二学期开学2周内进行;创业复学和退役后复学的研究生转专业申请时间,在复学所在学期开学2周内进行。
第三条 研究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转专业:
1.享受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政策的;
2.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研究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3.硕博连读生、“申请-审核”方式招收的博士生;
4.在校期间已办理1次转专业的。
第四条 研究生在申请转专业时,不能申请转变培养类型。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之间不能互相转专业,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之间不能相互转。
第五条 研究生一般在一级学科内或相近的学科间可申请转专业、方向,原则上不能跨学科门类转。申请人的初试入学成绩必须达到转入专业相应录取年份全国研究生初试最低录取分数线。接受转入专业的名额,不能超过该转入专业同级在校生人数的10%。
第六条 转专业的申请程序如下:
1.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
2.须经转出和拟转入专业的导师、学位点签署同意意见。
3.按转入专业、方向的招生初试和复试科目要求,由转入专业组织转专业考试。
4.考试通过后,经转出、转入专业所在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审核同意转专业。
5.报研究生院审批。研究生院根据学院审核结果公示转专业名单,并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更改研究生学籍注册专业信息。
第七条 转专业的研究生其培养年限按原专业入学时间计算。研究生转专业后,需按照新专业培养方案和导师要求修订个人培养计划,原修读课程与新培养计划所修课程一致的,可以办理确认手续,承认其所修学分。
第八条 属定向就业的研究生办理转专业需经定向单位同意。
第九条 转专业学习的研究生,如无与转入专业相应的本科学历、学位,需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补修课程。
第十条 转专业规定仅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十一条 创业复学和退役后复学的研究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可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从2017级研究生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