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研究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研究生按规定取得我校学籍,即享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规定学生应有的权利,同时也应履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规定学生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退学、毕业、结业以及开除学籍、转出我校等情况下不具有我校学籍。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事先向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需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经学校“绿色通道”审核批准后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学历学位证等相关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按照教育部招生管理相关规定,新生可以在招生录取环节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不超过两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研究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其他需要复查的事项。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保留学籍,办理休学手续回家休养。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在两周之内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等形式资助,或申请缓缴学费,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注册。
第九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学期按时在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完成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研究生入学后,应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核对个人信息,查看注册情况。
第三章 教育教学的记载
第十条 学校健全研究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研究生在校接受教育教学的情况。
第十一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学校在成绩单上予以标注。
第十二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品德鉴定考核材料归入个人档案。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和学术活动。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研究生学业成绩。以上学分的计算和计录,具体规定详见《北京语言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和《北京语言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
第十四条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在成绩测算时按零分计,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研究生三年内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校开展研究生诚信教育,并记录研究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学制与最长学习年限
第十七条 除另有规定外,研究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博士研究生学制为三年(不能全脱产学习的定向博士研究生最短学习年限为四年),最长学习年限为八年。硕士研究生学制为二或三年,最长学习年限为在学制的基础上延长三年。
第十八条 因创业申请休学的研究生,经学校批准休学期限延长的,在学年限可随之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两年。
第十九条 新生和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研究生参加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学校组织的校际交流学习、校际联合培养项目、国家汉办的汉语教师志愿者项目等,在境外学习或任教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五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条学生因病经校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一学期内累计超过六周应予休学。
本人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办理休学。
在校学生创业,经个人申请且学校审批后可办理休学。
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学校不为其保留宿舍,并中止其教学活动、培养环节及评奖评优。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因创业申请休学者,由研究生提出申请,经培养单位及研究生院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有必要的,经报校领导批准,休学年限可适当延长,一般延长期限不超过两年。
学生在休学期间,不缴纳学费。休学研究生回家,往返路费自理,户口不作迁移。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按学校公费医疗相关规定处理。
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学校按照《北京语言大学中国学生处分条例》处理。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应在休学期满前两周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身体状况可以在校学习生活,方可复学。
因病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时,应当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由校医院复查或指定医院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复学。
休学期满后一个月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学校将不再保留其学籍。
研究生复学后由导师及培养单位根据具体情况重新调整培养计划。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三条 退学研究生,应当在退学决定送达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手续离校。
退学研究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学校批准后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转学情况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经学校审核准予毕业,在研究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学校规定的结业要求,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对退学研究生,学校视研究生学业完成情况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录取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审核证明文件无误后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经批准,方可变更。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二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学历证明书注明原学历证书编号和由学校现任校长具名签发并在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电子标注,以备核查,同时对注册的原学历证书标明遗失作废。
学位证明书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对研究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法律事务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四条学籍处理决定告知书等,学校直接送达研究生本人,研究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五条研究生参加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学校组织的校际交流学习、国家汉办的汉语教师志愿者项目等,研究生学籍不间断并应当按在校生标准每年交纳学费。
第三十六条 保留学籍、休学研究生复学后按照实际就读年级收费标准交纳学费;延期研究生缴纳延期费及退学研究生的退费按照《北京语言大学研究生学费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对学校依据本规定做出的学籍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北京语言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经2017年6月15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2017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适用范围为全体在校中国研究生。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