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加强对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招收研究生,旨在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三条 研究生招生应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 研究生招生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必须依据《大连理工大学有授予博士、硕士及专业学位的学科名单》制定。

  第五条 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和复试都是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六条 学校自命题科目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等按照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七条 研究生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

  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试招生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

  研究生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定向就业的研究生按定向培养协议就业;非定向就业的研究生按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牵头、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办法,上级主管部门、所在省(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以及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审议实施方案。

  (二)合理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负责招生工作,并组织培训招生工作人员。

  (三)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理正当待遇。

  (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九条 研究生院负责学校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 按照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工作方案组织实施研究生招生考试各环节。

  (二) 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分配各学部(学院)招生计划。

  (三) 审核公布学校招生章程和招生专业目录。

  (四) 按规定开展学校招生信息公开和相关解释工作。

  (五) 开展学校招生宣传、咨询、研究工作。

  (六) 审核考生的报考资格。

  (七) 组织实施命题、评卷、复试、体检、思想政治素

  质与道德品质考核、录取等工作,并做好相应的安全保密工作。

  (八) 做好考生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

  (九) 根据考生申请,对各学部(学院)考试招生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第十条 各学部(学院)成立由有关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的各学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 按照学校有关政策、规定、办法,制定本单位选拔细则,并具体实施。

  (二) 根据学校下达的招生计划、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分配各学科(类别)、各专业(领域)的招生计划。

  (三) 编制招生专业目录。

  (四) 按规定开展本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和相关解释工作。

  (五) 开展本单位招生宣传、咨询、研究工作。

  (六) 做好考生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

  (七) 根据考生申请,对各学科(类别)、各专业(领域)考试招生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第三章 报名

  第十一条报名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须符合学校公布相关招生章程中的规定。

  第十二条报名完成后学校将对考生学历(学籍)信息及报考条件进行审核,未能通过学历(学籍)及报考条件审核的考生须于规定时间内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者不准予参加考试。

  第十三条国防生和现役军人报考我校,应当事先认真阅读了解解放军有关报考要求,遵守保密规定,按照规定填报报考信息。

  第十四条考生应当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选择填报志愿。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造成后续不能考试、复试、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第十五条考生应当按要求准确填写个人网上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考生因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复试、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第四章 自命题工作

  第十六条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自命题按科目组成命题小组,至少由两名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且近期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组成,其中一人为组长。命题人员原则上应当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其中命题小组组长应当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并具有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命题经验。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工作。命题小组人员名单由各学部(学院)遴选,并上报研究生院审核。

  第十七条命题人员要遵纪守法,信守承诺,保守秘密,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内容有关的咨询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有关的复习资料编写、出版等活动。命题人员要签订《保密责任书》,过失泄密和故意泄密行为均须承担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命题人员须在研究生院命题专用保密室完成命题工作,严禁在命题保密室之外或公用计算机、联网计算机上进行命题。其中,开发区校区和盘锦校区复试命题工作可选择在本校区按照学校要求进行。

  第十九条命题须按照标准模板及相关要求进行命制。研究生招生考试是选拔性考试,试题应能考查考生是否具备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能力和专业素质,试题要有一定的区分度,难易程度要适当。试题不得出现政治性的错误,并应当避免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

  第二十条自命题试题命制完成后,落实“五审核”制度确保试题质量。一审为命题教师按照要求对试题进行检查试做;二审为命题小组长按照要求对试题进行检查试做;三审为指定专人对试题进行形式审核;四审为指定专人对印刷完毕的全部试卷进行印后检查;五审为命题教师于考前对考试试题进行终审检查。试题审核包括内容审核和形式审查。试题内容审核主要对试题内容的政治性、正确性、准确性、规范性和试题结构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形式审查主要对科目代码、科目名称、题号、题分和总分等内容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同一科目多套试题命制完成后,落实“三互盲”制度确定考试试题与备用试题。对同一科目的多套试题重新编制保密码,使用试题保密码抽选考试试题与备用试题。试题保密码编制人员与试题内容互盲、试题命制组织人员与试题保密码编制人员互盲、命题人员与考试试题抽选结果互盲,确保自命题严格保密。

  第二十二条 命题人员不得保留试题副本。命题结束后,与试题有关的草稿纸(含电子文本)等材料须交由主管部门封存至考试结束。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命题人员的选定和试题命制由各学部(学院)负责组织,各学部(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领导为所在单位复试笔试命题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具体要求参照初试执行。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招生考试(含复试)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必须分开存放在试卷保密室。

  第二十五条 保密室使用期间要确保相关设备一直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控资料至少保存到考试结束后一年。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试题存放期间要有专人昼夜看管。

  第二十六条 试题在启封、印刷、封装、分拣、移交、整理过程中,手续要严密、清楚、准确无误,要保证试题的绝对安全。整个工作过程应集中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场所进行,必须至少有3名工作人员同时在场。工作场所应封闭,谢绝无关人员进入。

  第二十七条 试题封装、分拣过程中,落实“二检验”制度确保准确无误。一检为试卷整理人员在完成单个科目的试卷填入后,对全部装题信封进行抽检,确保装入试题无误;二检为全部试题封装完毕后,对信封考生及考试科目信息进行抽检,确保信封信息无误。

  第二十八条 试题封装后使用专用封条进行密封。如需要寄往外地考点,必须按照机要件进行邮寄,或者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送达考点。试卷在启用前,任何人无权以任何理由拆封,复试试卷只能由监考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考场当众拆封。

  第五章 笔试

  第二十九条 考试过程中考生必须遵守《考场规则》。根据考场情况,每个考场内配备2至3名监考人员,考场外设若干流动监考人员。监考人员选聘的基本条件是:思想品德良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遵守保密工作规定,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的正式在职人员。监考员必须恪守《监考守则》。

  第三十条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和草稿纸全部收回。

  第三十一条 考试结束后,各学部(学院)要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集中统一进行试卷整理、密封试卷的考生个人信息等工作。整个工作过程应至少3人同时在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查阅考生答卷,不得擅自将答卷带出试卷整理场所。

  第六章 评卷

  第三十二条 评卷一般以原命题小组为基础,组成评卷小组。评卷小组应按命题时确定的答案及评分参考进行评阅。评卷小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卷员守则》。

  第三十三条 评卷必须采取集中阅卷、封闭式管理的方式。评卷小组必须在学校统一安排的场所,按规定的时间集中评卷。盘锦校区和开发区校区复试笔试评卷工作可选择在本校区按照学校要求进行。评卷一般应分题到人,流水作业。

  第三十四条 评卷应按照试评、制订评卷细则、评判、复查、登分、统计分析的程序进行。评卷小组随机抽取试卷按照答案及评分参考进行集体试评,经集体研究掌握统一尺度后形成评卷细则。评卷教师根据评卷细则进行评判。同时评卷小组要组织专人进行复查,纠正错漏等现象,对复查后的试卷进行成绩核算、登录,对登录后的成绩,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

  第三十五条 评卷过程中,遇有疑难问题,应及时报告评卷组长,由组长召集会议集体讨论决定。评卷过程中,发现有异常情况,如雷同、笔迹前后不一、在密封线外写有考生姓名、考号或其它标记等,初试评卷时应及时报告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做出处理决定,复试评卷时应及时报告本学部(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六条 评卷期间要指定专人认真做好答卷的收发、运转和保管工作。答卷评阅后要当天收回,集中保管。

  第三十七条 评卷人员名单、评卷时间、地点、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生成绩(学校统一公布前)对外保密。评卷人员不得对外公布评卷情况,不得涂改考生答卷和成绩,不得查阅考生成绩,不得将试卷带出阅卷室,不得翻阅他人评阅或复查的试卷。非评卷人员不得进入评卷室。所有答卷均应密封评卷,任何人不得擅自启封答卷。

  第三十八条 评卷过程中,落实“三查验”制度确保评阅结果准确无误。一查为评阅教师对试卷是否漏评、合分是否准确进行检查、二查为核分组工作人员对试卷是否漏评、合分是否准确进行再次检查、三查为成绩录入时采用双组录入比对和非理性差异对比进行最终检查。

  第三十九条 评卷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对本考试科目考生成绩进行统计分析,对试题的题量、题型、难易程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各评卷小组要对考试结果进行认真研究,写出书面意见,以便改进今后的命题工作。

  第四十条考试成绩统一对外公布。考生对评卷结果有异议,可以依程序申请成绩复查,具体的复查办法按照教育部相关考务文件执行。

  第四十一条 自命题科目答卷(含复试)由主管部门负责保存,纸介质答卷保存期限为考试结束后3年。

  第七章 复试

  第四十二条 复试是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专业素养、综合素质、外语能力、思想政治与综合文化素质等,是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四十三条 复试须采取差额形式。对于硕士研究生,合格生源充足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复试比例为120% 至140%;合格生源不足招生规模120%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所有满足本学科(专业)门类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考生均可参加复试。

  第四十四条 各学部(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本单位复试录取工作细则。须按录取排序方式确定拟招生计划,确定进入复试考生名单,确定复试考核内容、评分标准、工作程序,具体办法按照学校当年相关复试文件执行。各学部(学院)确定的复试录取工作细则须报学校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公布执行。

  第四十五条 各学部(学院)在复试前应当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考生学历(学籍)信息核验有问题的,须于复试前提交相应材料,无法提供者,不予复试。

  第四十六条 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报考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的同等学力考生无需加试。

  第四十七条 各学部(学院)要按照不同学科或者研究方向组成面试专家小组,每个面试专家小组不得少于5人,小组成员须现场独立评分,评分记录和考生作答情况要交学校集中统一保管,任何人不得改动。复试全程须录音录像。各学部(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选聘和培训面试专家小组成员。面试专家及所在面试小组情况对外严格保密。

  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复试过程中须落实“双查验、三随机、四对照”工作机制双查验:

  复试过程中严把入口关,积极运用“人脸识别”或“人证识别”技术,通过双查验加强对考生身份的审查核验。

  三随机:

  复试过程中加强规范化管理,通过落实“随机确定考生复试次序”、“随机确定导师组组成人员”、“随机抽取复试试题”的三随机工作机制,确保复试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

  四对照:

  复试过程中通过综合比对考生与“报考库”、“学籍学历库”、“人口信息库”、“考生考试诚信档案库”中信息,严防复试“替考”。

  第四十九条 学校在复试的同时采取“函调”的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与综合文化素质进行考查。所有考生参加复试时须向我校提交《大连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思想政治与综合文化素质考核表》。对于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我校将不予录取。

  第五十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特殊类加分政策(一)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二)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现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

  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初试总分加10 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纳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三)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

  (四)各学部(学院)可针对有特殊学术专长、具有突出培养潜质、在科研或相关实践中表现突出者制定考核标准,上报研究生院审议备案,并在网上公布。复试过程中由专家复试组提交说明材料,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组审核同意,可对考生适当加分,最高加分额度为50分,计入复试总成绩。

  加分项目不累计,同时满足两项以上加分条件的考生按最高项加分。

  对于初试加分,考生提出申请后,学校将依据教育部下发的符合加分条件考生数据库进行校验,对符合条件考生进行加分。

  第五十一条 体检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 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执行。

  第八章 调剂

  第五十二条 各学部(学院)须按照学校当年相关复试文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调剂规则并在复试录取细则中公布,须确定调剂报名要求、考生进入调剂复试规则、调剂流程等信息。各学部(学院)确定的调剂规则须报学校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公布执行,一经公布不得修改。

  第五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考生调剂基本条件:

  (一)符合调入专业的调剂报名要求,已经录取考生不得调剂。

  (二)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三)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应在同一学科门类范围内。

  (四)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应相同。调剂时,统考科目中英语一、英语二可视为相同考试科目,数学一、数学二、数学三、数学(农)、经济类联考综合能力可视为相同考试科目。

  (五)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在满足调入专业报考条件的基础上,可申请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考生也不得调入以上专业。

  (六)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到该计划以外录取;未报考的不得调剂入该计划录取。(七)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考生,申请调剂到普通计划,其初试成绩须达到相应专业进入复试的要求。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

  报考普通计划的考生,符合“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报考条件的,可申请调剂到该专项计划。考生初试成绩须符合我校“退役大学生士兵”进入复试要求,并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

  (八)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不得调剂。

  第五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进行调剂的流程为:

  (一)优先调剂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进入相关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复试而未被录取的考生。拟调剂考生初试成绩须同时满足第一志愿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和拟调剂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初试成绩要求。

  (二)经调剂后合格生源仍不足招生规模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可向学校申请再次调剂。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可选择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初试成绩达到第一志愿学科(类别)、专业(领域)所在学科门类(类别)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且满足拟调剂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初试成绩要求的考生进行调剂。

  (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原则上不进行校外调剂。对于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经二次调剂后合格生源仍不足招生规模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需向学校特殊申请校外调剂。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选择初试成绩达到我校拟调剂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初试成绩要求的考生进行调剂。调剂到本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考生在本学科(类别)、专业(领域)一志愿复试合格考生之后排序,依次录取。

  第九章 录取

  第五十五条 各学部(学院)按照教育部和学校制定的相关规定,根据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招生计划、排序录取规则、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拟录取名单经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审核通过后有效。

  第五十六条 原则上非全日制研究生招收在职定向就业人员。

  第五十七条 定向就业的研究生应当在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硕士研究生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

  考生因报考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八条 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

  第五十九条 被录取的硕士研究生新生,经考生本人申请,经拟录取学部(学院)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至2 年,再入学学习。录取为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纳入各学部(学院)当年的招生计划。

  第六十条应届本科(硕士)毕业生、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硕士)毕业证书者,录取资格无效。

  第十章 监督与复议

  第六十一条 落实信息公布和公示制度。招生章程、复试录取办法、招生计划、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进入复试考生名单(含调剂复试考生)、拟录取名单(含调剂录取考生)等信息应及时通过官方网站对外公布和公示。其中拟录取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作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

  10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考生,一律不予录取。

  第六十二条 落实巡视和监督制度。成立学校、部院两级研究生招生工作监督组。监督检查须覆盖招生工作全流程、各环节。

  第六十三条 落实责任与责任追究制度。各学部(学院)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招生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录取结果负责。对违反有关规定、徇私舞弊或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工作人员,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在研究生考试招生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对在研究生考试招生中违规或作弊的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十四条 落实复议制度。学校有关职能部处及各学部(学院)要及时受理复议申请,复议工作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也可责成各学部(学院)区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复议。

  第六十五条 实行回避制度。专职的考务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参加当年的硕士生招生考试,应当回避接触当年考试的试题、评分参考、答卷等涉密材料。兼职人员如有直系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参加当年的硕士生招生考试,不得参加当年的考务工作。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导师招收名额具体要求按照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学校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招生考试辅导活动,不得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举办招生考试辅导活动的场所和设施。

  第六十八条 各学部(学院)不得以设立奖金等方式违规争抢研究生生源。

  第六十九条 学校各类研究生招生有关的政策、具体办法和工作细则另文制定。

  第七十条各学部(学院)可结合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修订)》(大工研发〔2019〕4号)废止。

  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院 2021年3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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