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加强涉密研究生管理,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国家保密局发布的《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办法》(学位〔2016〕27号)和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涉密研究生是指直接参与涉及国家秘密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中接触、知悉、产生和处理较多国家秘密事项的在读研究生。
在职攻读学位的研究生,已被确定为涉密人员,确因教学、科研需要,接触、知悉、产生和处理国家秘密的,依据国家及学校涉密人员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涉密研究生管理由研究生院牵头,保密处、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导师分别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负责,形成有效协调管理机制。
第四条鉴于学制原因,培养单位及导师应严格控制涉密研究生的数量和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确因科研工作需要确定涉密研究生,经导师提出,由培养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批通过。涉密的硕士研究生原则上只能确定为一般涉密人员,只能接触、知悉、产生和处理秘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确需接触、知悉机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涉密研究生,应由导师提出申请,经学院保密资格审查通过后,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五条根据《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涉密人员管理规定》,不符合条件的研究生,不得确定为涉密研究生。
第二章 涉密研究生管理
第六条涉密研究生的导师须为涉密人员, 是研究生在学期间保密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培养单位每年应制定涉密研究生保密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落实,保密教育采取集中培训和自学相结合,确保每位涉密研究生每年接受不少于15学时的教育培训。
第八条确定涉密研究生上岗的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一)导师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研究生本人同意;
(二)研究生本人填写《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涉密研究生上岗审批表》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涉密研究生资格审查表》,由培养单位分党委进行涉密资格审查;
(三)涉密资格审查通过后,必须由培养单位保密领导小组会议审批同意;
(四)保密处对确定并通过审批同意的涉密研究生进行保密考核,考核合格者填写《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涉密研究生岗前培训合格登记表》;
(五)涉密研究生上岗时,应签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涉密研究生保密责任承诺书》;
(六)如涉密研究生本人持有出国(境)证照,还须填写《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涉密研究生持有出国(境)证照情况登记表》,并将出国(境)证照交培养单位统一保管。
第九条涉密研究生出国(境),须填写《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涉密研究生出国(境)申请表》,持学校安全保卫处颁发的“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国(境)国家安全行前教育培训证书”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批准出国(境)的,培养单位应组织保密提醒谈话,填写《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涉密研究生行前谈话记录表》,签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涉密研究生出国(境)保密义务承诺书》。
涉密研究生应当在返回后7日内,将其出国(境)证照交还培养单位,同时向培养单位提交《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涉密研究生出国(境)情况报告》。
第十条涉密研究生要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学校的保密管理制度。以产学研合作等方式派到其他单位参与涉密事项的涉密研究生还应遵守合作方的保密管理规定。需注意:
(一)禁止将与涉密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私自带出工作场所;禁止私自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与涉密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禁止向无关人员谈论涉密内容;
(二)禁止在非涉密信息设备和存储设备上进行涉密科研课题研究和论文撰写。所有涉密载体(包括过程资料等)均需严格按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国家秘密载体管理规定》执行。使用的各种信息设备和存储设备均需严格按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信息设备和存储设备保密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涉密研究生在境内参加有境外机构、组织和人员参与的学术交流等活动,须填写《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涉密研究生参加境内学术交流申请表》,经导师批准并进行保密提醒谈话后方可参加。谈话记录填写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涉密研究生行前谈话记录表》。
第十二条涉密研究生公开发表学术文章、论文或公布本人相关科研工作信息,必须经导师同意后,填写《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科技交流保密审查申请表》,经审查批准方可公开发表或公布。
第十三条各培养单位对涉密研究生实行动态管理。因涉密研究生身份、培养单位、培养导师、涉密等级(不包括脱密)发生变动的,须在两周内填报《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涉密研究生身份、培养单位(导师)、涉密等级变更审批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拟脱离涉密岗位的研究生,须填写《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涉密研究生脱离涉密岗位审批表》,导师要严格核查、督促清退所有涉密载体和涉密设备等,报培养单位履行审批手续。培养单位应对此类涉密研究生进行保密教育谈话,告知其承担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义务,掌握其就业、去向等相关情况,并与其签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涉密研究生离岗保密承诺书》。
第十五条涉密研究生脱离涉密岗位,按以下类别履行脱密期管理责任:
(一)涉密研究生在本培养单位脱离涉密岗位转入非涉密岗位,由培养单位履行脱密期管理;
(二)涉密研究生脱离涉密岗位调至校内其他涉密单位的非涉密岗位,研究生院负责下达《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涉密研究生校内脱密期管理通知书》,由接收单位履行脱密期管理;
(三)涉密研究生脱离涉密岗位调至校内其他非涉密单位的非涉密岗位,由原培养单位履行脱密期管理;
(四)处于脱密期的研究生,毕业派遣到外单位离开学校前,由各培养单位向保密处提供《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涉密研究生脱密期管理信息统计表》,保密处负责填写《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涉密研究生脱密期管理委托书》并寄给接收单位,委托接收单位对研究生履行脱密期管理;
(五)处于脱密期的研究生毕业后所接收单位不具备保密管理资格的,脱密期管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上述手续办理完结,涉密研究生或处于脱密期的研究生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六条涉密研究生在学期间,如发生违反保密法规和纪律的行为,但未造成不良后果,导师和培养单位要及时教育批评并组织整改;若多次发生,导师和培养单位认为其不适合继续进行涉密工作,要及时终止其参与涉密工作,取消涉密人员资格,并按脱密期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 涉密研究生的权益保障
第十七条培养单位应在涉密研究生上岗时告知其所承担的保密责任和义务。在岗期间,学校和培养单位要通过多种措施,依法维护涉密研究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涉密研究生因保密原因不能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研究生院和培养单位要制定专门的成果考核办法。
第十九条培养单位和导师要为涉密研究生提供履行保密义务所需的涉密场所、设施设备等基本条件保障。
第二十条涉密研究生享受保密补贴。一般涉密人员保密补贴为300元/月,重要涉密人员保密补贴为500元/月。
涉密研究生保密补贴从科研项目的劳务费中支出。
新上岗涉密研究生,从上岗的次月起开始发放保密补贴。涉密研究生脱离涉密岗位,从离岗次月起停发保密补贴。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院对在保密工作中做出优秀成绩的涉密研究生,给予表彰与奖励。对在涉密研究生管理工作中做出优秀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联合保密处、人事处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二条对在涉密研究生管理工作中未能履行保密管理职责的相关责任人,学校相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涉密研究生在学期间因违反保密法规和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研究生院根据国家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涉密研究生管理规定》(北航研字〔2012〕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学校其它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