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 号)和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切实做好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工作,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我校所有申请学位的硕士、博士学位论文评
审(涉密学位论文、港澳台及留学生学位论文除外)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硕士学位论文评审
第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审(含资格审查、论文送审、评审结果录入、公开等)由各学院负责组织管理。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论文送审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评阅人要求
(一) 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端正,在该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并取得一定成就的专家。
(二) 至少有2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评阅,其中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评阅至少应有1 位校外行(企)业专家。(三)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至少应聘请
3 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评阅,其中至少应有1位校外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
第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的内容
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包括学术评语和评阅结果两部分。
(一) 学术评语的主要内容为:论文的理论价值、实践意义;对基础理论、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研究方法、研究成果、写作水平;不足之处及意见和建议。
(二) 学位论文的评阅结果分为:
1.评定等级:按照评阅总分可分为优秀(≥90分)、良好(80
≤评分<90)、一般(70≤评分<80)、及格(60≤评分<70)、较差(<60)五个等级。
2.评阅结论:是否同意进行答辩,依据学位论文是否达到申
请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达到硕士学位论文要求
(2)基本达到硕士学位论文要求,但须对论文内容及文字进行修改
(3)未达到硕士学位水平
第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的处理评阅意见是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核和学位审核的重要依据。
1.凡三分之二及以上学位论文评定等级为“一般”及以上且
评阅结论为“同意答辩”者,可参加本次学位论文答辩。
2. 凡学位论文评定等级有“及格”及以下者,均应根据评阅专家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要求对专家意见逐条回答、说明、解释并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同时标注学位论文修改之处的页码,下同),经导师审核同意,并经两位本校同行专家评议通过,再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核通过,方可参加本次学位论文答辩,否则本次申请无效,需重新申请答辩。
3. 凡三分之二及以上学位论文评阅结论为“较差”(不同意答辩)者,不得参加本次学位论文答辩,而应根据评阅专家意见作重大修改或重新撰写(时间至少三个月),重新申请答辩。
4.凡评阅意见认为学位论文有剽窃作伪者,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查实,取消申请人的学位申请资格。
第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的公开原则
1.凡在论文送审平台上进行专家评审的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有“较差”的,学院应通过校内办公邮箱或召开专题研讨会在本学院相关学科内公开评阅意见内容。
2.凡不在论文送审平台上进行专家评审的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均为“优秀”者,学院应通过校内办公邮箱在本学院相关学科内公开评阅意见内容。
3.凡申报校级及以上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推荐前学院应通过校内办公邮箱在本学院相关学科内公开评阅意见内容(不少于3 个工作日),同时公开答辩成绩、答辩委员会意见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意见。
4.获得省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专家评阅意见内容在学校范围内公开,由学校整理汇编后印发到各学院。
5.对省级和校级学位论文抽检的硕士学位论文,专家评阅意见内容在学校范围内公开,由学校整理汇编后印发到各学院。
第三章 博士学位论文评审
第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审由校学位办统一组织管理,委托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通过“学位论文网上评议开放平台” 进行网上通讯评议。
第九条 网上评议评阅人为3人,由校学位办委托教育部学位中心聘请相关学科(专业)专家进行网上评议。校学位办负责上传、接收及评阅结果的录入反馈。超过期限仍未返回评阅意见的论文,校学位办将作特殊情况处理。
第十条 专家评阅意见结果由校学位办统一反馈到相关学院和申请人本人。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包括学术评语、创新点的证实与评价和评阅结果三个部分。
(一)学术评语的主要内容为:论文选题、创新性及论文价值、基础知识和科研能力、论文规范性、对学位论文的学术评语、论文的不足之处和建议。
(二)创新点的证实与评价
评定等级分为A(优秀)、B(良好)、C(一般)、D(较差)。
(三)学位论文的评阅结果分为:
1.评定等级:按照评价分数可分为优秀(≥90分)、良好(80
≤评分<90)、一般(70≤评分<80)、及格(60≤评分<70)、较差(<60)五个等级。
2.评阅结论:是否同意进行答辩,依据学位论文是否达到申
请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 达到博士学位论文要求
(2) 达到博士学位论文要求,但须对论文内容及文字进行适当修改
(3) 基本达到博士学位论文要求,但须对论文内容进行较大修改后重新送审
(4) 未达到博士学位水平
第十二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的处理
1.同意答辩(三份外审意见均为达到博士学位论文要求,且学术评
语中“创新性及论文价值”为良好及以上)
2.修改后直接答辩(三份外审意见为达到博士学位论文要求或达到博士学位论文要求,但须对论文内容及文字进行适当修改,且学术评语中“创新性及论文价值”为良好及以上)
3. 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修改期限和答辩与否(三份外审意见为达到博士学位论文要求或达到博士学位论文要求,但须对论文内容及文字进行适当修改,但有学术评语中“创新性及论文价值”为一般及以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决定一个月以上的修改期限,修改后是否增评 2 份或答辩。如增评,增评结果按本文件第十二条处理。
4. 修改 3 个月后送原专家复审(有 1 份意见为基本达到博士学位论文要求,但须对论文内容进行较大修改后重新送审)
5. 修改 6 个月以上,重新进行预答辩和论文外审(有 2 份意见为基本达到博士学位论文要求,但须对论文内容进行较大修改后重新送审)
6. 不同意答辩,继续完善论文,6 个月后重新进行预答辩和论文外审。
(有 1 份及以上意见为未达到博士学位水平)。
7.凡评阅意见认为学位论文有剽窃作伪者,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查实,取消申请人的学位申请资格。
第十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的公开原则
1.凡专家评阅意见有“未达到博士学位水平,或基本达到博士学位水平,但须对论文内容进行较大修改后重新送审”者在学院(学科)内公开评阅意见内容,学院应通过校内办公邮箱在本学院相关学科内公开评阅意见内容。
2. 凡申报校级及以上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推荐前学院应通过校内办公邮箱在本学院相关学科内公开评阅意见内容,同时公开答辩成绩、答辩委员会意见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意见。
3.凡获得省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专家评阅意见内容在学校范围内公开,由学校整理汇编后印发到各学院。
4.对国家、省级学位论文抽检的博士学位论文,专家评阅意见内容在学校范围内公开,由学校整理汇编后印发到各学院。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港澳台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外国留学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评审可单独制定办法。
第十五条 研究生(含同等学力人员)不得干扰学位论文评审工作的正常进行,如有违反,将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校学位办负责日常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