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的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均可按本办法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资格审查及学位申请办法
第三条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第四条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研究生学院提交以下材料:学士学位证书(原件)、最后学历证明(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二寸、一寸蓝底照片各两张。
第三章 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第五条
1.申请人必须按照当年我校同等学力在职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修满所申请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
2.申请人必须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及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合格。
3.凡课程考试不符合我校研究生培养方案或未经我校批准在外校所修的研究生课程,其成绩不予认可。
第六条 申请人课程学习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跟班学习、自学等方式进行。申请人学位课程考试如有不合格,允许重修。
第七条申请人自报考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全国统一考试之日起,到修满规定学分并通过国家组织的外国语和学科综合水平考试,时间不得超过五年。五年内未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四章 学位论文评审及学位授予
第八条申请人在通过第五条所规定全部考试后,方可向我校研究生学院提交学位论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论文评审和授予学位工作按照《渤海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实施办法》和《渤海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其 他
第九条申请者获得硕士学位表明其学术水平已达到相应学位的毕业研究生水平,不涉及学历。
第十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需开支的经费,由申请人本人或所在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本细则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