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细则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二、硕士学位按其学科、专业所在的学科门类授予,授予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公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为准。
三、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由校学位委员会做出。
第二章 学位委员会
一、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学校成立校学位委员会,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学位分委会。
校学位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
学位分委会一般由5-7人组成,设主席1人,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委员会委员兼任。
有关授予硕士学位的日常事务由研究生学院负责。
二、校学位委员会职责
1. 审批硕士学位申请人员名单;
2. 审查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科目、门数及成绩;
3. 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4. 做出因违反规定而撤销已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5. 研究和处理授予硕士学位有争议的问题;
6. 处理其它相关事项。
三、学位分委员会职责
1. 确认硕士学位考试的门数、科目及成绩;
2. 接受并审核学位申请人的名单,向校学位委员会提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
3. 提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及指定答辩委员会主席;
4. 提出因违反规定而撤销已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
5. 研究和处理与授予硕士学位有关的其他事项,向校学位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
四、校学位委员会每年例会二次,审定学位授予等重要事项,分别于每年六月和十二月的中下旬进行。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出席会议,会议有效;表决事项超过到会委员二分之一同意方为通过,否则为不通过。
第三章 硕士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
学位申请人通过相应的硕士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二、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写出论文摘要,具有初步的听说能力。
三、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四、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
五、在正式学术期刊发表(或已录用)与研究课题密切相关的论文。
第四章 硕士学位申请人资格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并达到第三章规定的学术水平;
二、修完该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
三、完成研究生期间所规定的实践环节,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
四、学位论文检测、评审均已通过,论文答辩成绩合格。
第五章 其 他
一、在我校学习的外籍学生和从事工作的外籍学者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执行。
二、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校学位委员会主席颁发,证书生效日期从学位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开始。
三、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研究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