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调动硕士研究生自觉参加学术活动的积极性,鼓励硕士研究生追踪学科前沿,拓宽知识面,提高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活跃校园学术氛围,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硕士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包括作学术报告和参加国际、全国性、省内学术会议或校内外学术报告、讲座、专题研讨会等)是我校研究生培养的一个必修环节,其学分(2学分)列入培养方案的总学分。
第二条硕士研究生必须积极、主动地参加校内外本学科、专业或其他相关专业的各种学术活动。凡学校、研究生部及各学位点所在院(部)组织举行的学术活动,相关专业的研究生均应参加。凡校外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可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参加。研究生指导教师要鼓励研究生多参加各种学术讲座、学术报告会及专题研讨会。
第三条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至少参加六次学术活动,硕士研究生至少作1次报告。各学位点所在院(部)应加强对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的组织、指导与督促检查。
第四条硕士研究生作学术报告的内容应体现前沿性、新颖性和交叉性,陈述要精练。层次要分明,思路要清晰,表达要清楚。报告者应提前一周写出报告摘要交指导教师审查。
第五条硕士研究生作学术报告由各学位点所在院(部)为基本单位组织,提前一周贴出告示,学位点负责人、指导教师及本专业和相关专业研究生必须参加。每次由若干名研究生作报告,然后由与会者提问、报告者作答并研讨。每次报告结束时,研究生指导教师或指导小组组长要进行点评,学位点负责人和指导教师根据报告的内容,同时结合研究生写出的报告摘要及报告准备工作、表达能力等进行综合评分,并记载成绩。
第六条研究生听取和作学术报告后要撰写不少于400字的小结,并记载在《江西科技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学术活动记录册》上,经导师考查合格,给予学分,并存入研究生学习档案。
第七条本规定自2007级硕士研究生开始实行,解释权属研究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