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具有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户口、工资关系等),按学校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须凭有关单位证明请假,请假时间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可予以注册,取得学籍。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经政审复查,发现入学前有严重政治问题或道德败坏者。
(二)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以上未报到者。
(三)报考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者(情节恶劣者,请有关部门查究)。
(四)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五)新生入学后,在健康复查中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者。
因以上原因取消入学资格者,由所在学院(研究所)或研究生部提出,报分管校长批准。
第五条 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或由于其它原因不宜在校正常学习,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在1年内达到健康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医院复查合格后,应在下一届研究生入学时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研究生部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时注册者,以旷课论。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请 假
第七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研究生请假审批办法如下:
(一)因病请假
研究生因病请假必须持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书和病假证明,经指导教师同意,所在各学院(研究所)批准,报研究生部审批。请假1天以内由指导教师批准,请假3天以内由所在学院(研究所)批准,请假3天以上由研究生部批准。每学期病假累计超过1/3学期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二)因事请假
研究生请事假,3天内由指导教师批准,超过3天(1周内)由所在学院(研究所)负责人批准,1周以上由所在学院(研究所)负责人签字后,报研究生部批准。
(三)因公请假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随意停止研究生的学习,抽调做其它工作。如有特殊原因确需因公请假者,应在1周内经由指导教师提出,经所在学院(研究所)负责人批准,报研究生部审批。
第四章 转学、转专业或更换指导教师
第八条 研究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及更换指导教师。如有下列原因之一,可申请转学、转专业或更换指导教师:
(一)所学专业已作调整。
(二)指导教师变动,本专业或本校无法继续培养。
(三)经学校医院或指定医疗单位检查确认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培养单位的相近专业学习。
(四)指导教师出国、工作变动或具有其他必须更换指导教师的原因。
学生进入毕业论文阶段后,一般不再受理转学、转专业申请。
第九条 研究生申请转专业及更换指导教师,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研究生转专业或更换指导教师,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征得原指导教师和所在学院(研究所)签字同意,同时取得拟转入的指导教师和学院(研究所)同意,报研究生部审批、备案。研究生转专业一般在相近专业间进行,专业跨度比较大的一般不允许转专业。
(二)研究生转专业后,需学完新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和学分,逾期作延迟毕业处理,所需费用与原专业无关。
(三)属定向、委托培养的研究生转专业须经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同意。
第十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已进入论文阶段。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向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一条 研究生转学,经两校同意后,须报江西省教育厅批准。
第五章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者,应予休学(停学):
(一)在1个学期内,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累计占1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在1个学期内,事假、缺课累计达4周以上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停)学者。
第十三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或停学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指导教师及所在学院(研究所)同意,报研究生部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方可休学或停学。
第十四条 休学研究生必须在接到休学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休学研究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研究生休(停)学,以1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停)学,但休(停)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在学期结束前两周,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持有关证明材料,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时需经学校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由所在学院(研究所)签署意见,经研究生部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方可复学。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第十七条 要求复学的研究生在休学﹑停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处分。
第十八条 准予复学者应按时办理复学手续,其毕业期限按休(停)学时间顺延。
第六章 退 学
第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二)休学期间严重违法乱纪者。
(三)在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一学期内有2门学位课程不及格,或1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
(六)考试作弊情节严重,或在学业上有其他作弊行为的。
(七)在科研工作中,伪造数据,剽窃他人成果的。
(八)一学期内病假累计超过本学期1/3以上而不办理休学手续的;一学期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的;旷课累计达50学时的和擅自离校达两周以上的。
(九)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条 研究生退学,由所在学院(研究所)提出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签署意见,研究生部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退学后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退学的研究生,必须在批准退学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的各种关系,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的研究生,在校学习不满1年者可发给学习证明;学满1年及以上,完成培养计划的学分,且成绩合格者,可发给肄业证书;擅自离校者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三)退学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 提前毕业和延长学习期限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学习﹑论文写作及其他培养环节,并满足提前毕业研究生所需科研工作量要求者,经指导教师、所在学院(研究所)同意,研究生部审核后报校长批准,可提前申请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者可提前毕业。
第二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应在培养计划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学习期限的,须本人提前申请,经所在学院(研究所)同意,研究生部审核后报分管校长批准。延长的学习期限,一般以一个学期为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延长的时间不算学制。
第二十四条 凡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的,一经批准,应坚决执行,届时不能毕业者按肄业或结业处理。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定期对研究生德﹑智﹑体进行全面考核,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应予表扬和奖励。表扬和奖励采取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表扬和奖励的形式有:通报表扬,颁发奖状﹑证书﹑奖品﹑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条例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对于表现不好,品质恶劣,违反校纪、校规以及触犯国家政策、法律的研究生,根据情节轻重和本人的认错态度,分别给以批评和纪律处分。处分分为六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退学、开除学籍。
第二十七条 留校察看的研究生以一年为限,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给予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犯有错误的研究生,要严格要求,热情帮助。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分要适当。当事人对处分不服的,应在15日内向所在学院(研究所)和研究生部提出申诉,研究生部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查,在接到申诉请求后15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被退学﹑开除学籍后退回其生源所在地。对退学者发给学习证明,开除学籍者不发给学习证明。被退学﹑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必须在15日内离开学校。
第三十条 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处分等材料要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消。
第三十一条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所在各学院(研究所)决定后报研究生部审核公布;给以留校察看、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所在学院(研究所)提出报告,并征求指导教师意见,报校长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章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按培养计划完成全部教学环节,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按培养计划完成全部教学环节,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因毕业(学位)论文答辩没有通过而结业的研究生,经答辩委员会同意修改论文的,可以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向学校重新申请答辩,通过答辩者准予毕业,换发毕业证书。由结业证书换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第三十四条 对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发给肄业证书;对学习不满一年退学的研究生,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五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在结业后的补考、重修考试中作弊者,不得再申请补考、重修;结业一年内未修满学分、不参加论文答辩或答辩未通过者,不得换发毕业证书;一年内未申请补领毕业证书的,学校不再受理。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由教育部统一印制,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由学校印制。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江西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