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研究生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中期考核时间
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在课程学习结束、选题报告完成后进行,一般安排在第四学期完成。
二、中期考核内容
硕士研究生必须填写《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要求,具体从以下方面进行考核:
(一)思想品德
硕士研究生在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纪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等方面的情况和行为表现。
(二)学习能力
硕士研究生的学习态度和学风表现,各门课程的学习成绩及其在教学实践和担任社会工作等方面的表现。
(三)科研能力
硕士研究生在论文选题、参加学术活动和教学实践工作中,表现出来的自学能力、综述能力、创新能力以及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中期考核等级和标准
(一)考核等级
中期考核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
(二)考核标准
1.优秀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进行理论学习、思想品德优良、学习态度端正、作风正派、工作积极、遵守纪律、思想政治素质优秀者;
(2)已修满毕业所需的课程学分且各门课程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含85分)者;
(3)科研能力突出,已公开发表专业范围内的相关论文3篇(含3篇)以上,且至少有1篇为核心刊物。
2.良好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进行理论学习、思想品德优良、学习态度端正、作风正派、工作积极、遵守纪律、思想政治素质良好者;
(2)已修满毕业所需的课程学分且各门课程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含80分)者;
(3)科研能力较强,已公开发表专业范围内的相关论文2篇(含2篇)以上。
3.合格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思想明确,态度端正;
(2)已修满毕业所需的课程学分且课程成绩合格;
(3)具有一定的科研实践能力,已公开发表专业范围内的相关论文1篇(含1篇)以上,或参与校级及以上级别课题一项(含1项)以上。
4.基本合格
(1)思想品德基本合格;
(2)有一门课程补考;
(3)“选题报告”第一次不合格,重做后“合格”者;
5.不合格:
(1)思想品德差,犯有严重错误或严重违反学校纪律,受记过以上处分者;
(2)学习成绩较差,未修满毕业所需的课程学分;有一门学位课程不合格,补考后仍不合格者或两门(含两门)以上非学位课程不合格者;
(3)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未获通过,明显缺乏科研能力者;
(4)无故不参加中期考核的;
(5)指导教师或考核小组根据综合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
四、中期考核程序
(一)考核工作由各学位点所在院(部)负责组织实施。考核中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参加考核的硕士研究生应在考核前提交学年小结和能反映入学以来科研水平的论文、调查报告或综合述评等科研成果。
(三)考核小组应举行有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参加的会议,听取被考核者关于入学以来学习和科研的汇报,并提出有关问题,听取回答。
(四)指导教师应对所指导的硕士研究生在德、智、体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提出综合考评意见,交考核小组审核。
(五)考核小组根据考核内容和指导教师的意见,对被考核者进行全面综合评议,由考核小组组长签署意见后,交研究生部备案。
五、中期考核结果的处理
(一)考核成绩优秀者,各教学学院根据情况优先享受各类奖学金的评选。
(二)考核合格者,进入学位论文阶段,继续攻读学位。
(三)中期考核为“基本合格”者,学院应给予书面通知,指明努力方向,提出具体改正要求。在适当时候进行复查,以决定是否继续攻读学位。
(四)考核不合格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校长批准,终止学习。入学前为应届本科生者参加当年本科生分配,其它人员退回原单位。触犯国家法律或严重违纪者,按国家法律处理或给予校纪处分。
六、其它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