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多渠道促进我国高级专门人才的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位申请者的资格认定:
一、学位申请者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在欲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作出成绩,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和业务能力。
(二)、具有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3年以上。
二、学位办公室负责学位申请者的资格认定。学位申请者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学士学位证书;
(二)、已公开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证书(系主要撰写或完成人);
(三)、学位申请者所在工作单位提供的对申请人的简历、政治思想表现、工作业绩等方面的材料(加印密封)。
学位办公室在收到上述材料后30日内完成资格认定工作,并将资格认定结果及时通知学位申请者。
第三条 课程考试、成绩认定和时间期限:
课程学习和考试采取学分制。成绩合格标准:学位课75分,非学位课60分。
学位申请者在经过学位办公室资格认定后,按照我校相应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在4年内通过由学校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取得相应的学分。
对三种不同的课程学习方式,成绩认定如下:
一、随我校研究生同班学习课程(脱产进修)的:
经研究生培养处统一安排,并按我校研究生同一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即同时同堂同卷考试),通过考试,其课程成绩予以认可。
二、自修完全部课程的:
此类人员应向学位办公室提出考试申请,在同意接受其申请后的半年内,参加由学位办公室统一组织、在学校进行的全部课程考试,其课程成绩予以认可。
三、参加有关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
(一)、在外单位各类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所取得的课程成绩,一律不予认定;
(二)、对于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安徽省学位办公室批准,由研究生培养处负责组织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其学位课程考试应按我校研究生同一标准要求组织进行,考试须在本校内进行,由研究生培养处、学位办公室共同组织的考试,其课程成绩予以认可。
所有课程的考试,要严把命题质量关和考试纪律关。对于考试违纪的考生,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第四条 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其学术水平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要求,与我校应届毕业研究生授予硕士学位的标准相同。
第五条 国家统一组织的水平考试:
学位申请者须通过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具体学科依据国务院学位办公室的规定)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第六条 申请作论文:
硕士学位论文是学位申请者通过理论学习和社会科学实践,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撰写的论文,是审核其授予学位条件的重要依据。
学位申请者在规定时间内已通过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后,须向所属学院提出硕士学位论文申请,并提交硕士学位论文的开题报告。经审查同意后,学位申请者须在2年内完成硕士学位论文。为了保证撰写论文的进度和质量,学院应进行论文的中期检查。
第七条 学位申请:
硕士学位论文完成后,学位申请者须向学位办公室提出学位申请,并提交相关学位申请材料(材料种类和份数,另行规定)。
学位办公室于收到申请材料的30日内,完成核实审查工作,并将接受申请的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若同意申请,将接受申请的日期和要求一并通知。申请人根据通知的要求,到所在学院办理论文评阅及答辩等有关事宜。学位申请者不得同时向2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八条 论文评阅:
一、学位论文经指导教师、学院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预审同意后,在举行答辩前,应聘请与论文有关学科的同行专家对论文进行评阅。
(一)、论文评阅人由3位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且至少有1位来自外单位专家。学位申请者的推荐人不得作为论文的评阅人。
(二)、论文评阅人建议名单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学位办公室批准后聘请。论文评阅人名单及学术评语对学位申请者保密。
(三)、评阅意见中如有2人持否定意见,论文评阅不通过。
(四)、论文评阅时间不少于7天。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办公室可直接对学位论文进行抽查评审,评审规则另定。
第九条 论文答辩:
一、学位论文评阅通过后,由学院组织论文答辩。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学位办公室批准。
二、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名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成员中至少有1位来自外单位专家。最多只能聘请2位论文评阅人参加答辩。指导教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
三、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协助答辩委员会办理答辩有关事宜,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并作会议记录,参与起草会议决议,整理与答辩有关的全部材料。秘书须由具有中级职称或硕士学位的教师担任。秘书没有表决权。
四、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答辩委员会成员必须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坚持实事求是,充分发扬学术民主。
五、答辩委员会的成员应出席答辩会和答辩委员会会议。
六、答辩委员会根据论文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全体委员2/3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并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七、答辩委员会应对学位论文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
(一)、论文一次答辩通过,但需少量修改,可在15日内完成的,经指导教师审查认定后,论文可以作为正式文本上报。
(二)、若论文一次答辩未通过,需对论文作较大的补充修改和完善,须在90日内修改完成后进行二次答辩。
(三)、论文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半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若答辩委员会未作出修改论文、重新举行答辩的决议,或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不合格者,以后不再受理其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八、学位申请者的论文答辩应在接受其学位申请后的半年内完成。
第十条 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专人结合学位申请者的培养计划进行。学位申请者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政治思想表现良好,未受到所在单位党、政、团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经过学位办公室的资格认定;
三、按我校相应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修满规定学分;
四、取得国家统一组织的水平考试合格证书;
五、课程成绩或国家统考合格证书的取得未超过规定期限。
六、在学期间,以合肥工业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公开发表与本门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达到下列要求之一:
(一)、在全国性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或收到录用通知)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二)、被全国或国际性行业学术会议论文集收录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论文集须公开出版发行)。
七、没有考试作弊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行为;
八、规定提交的材料和证明齐全,经核实为真实的;学位申请者自通过第一门课程考试到提出学位申请的期限,不得超过6年。
第十一条 学位的授予:
学位评定委员会听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学位办公室对学位申请者的审查情况汇报,对学位申请进行审议,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二条 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应进行公示。公示期1个月。
第十三条 学位证书由学位办公室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制定的证书格式制发。
第十四条 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规定,我校接受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所需开支的经费,参照研究生有关经费开支标准,实行合理收费。
第十五条 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并获得学位,表明已达到所获得学位的学术水平,具有相应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水平,但不涉及学历。
第十六条 学位办公室应建立学位申请及授予的有关档案,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接受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及安徽省学位办公室的检查监督和质量评估,按要求向国家报送相关学位授予信息资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校长批准后实施,并报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和修改权属学位评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