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41号令)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学籍,是指被本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正式录取的学历研究生,办理入学手续,并通过注册取得的学生身份或资格。学籍管理涉及入学与注册,转学与转专业,休学、复学与退学,颁发学历证书的管理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籍的学历研究生。


  二、新生入学

  第四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本人持录取通知书及有效身份证件,按本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时间到学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第五条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须在新生报到系统中请假,提交相关证明,经研究生院学籍管理员初审,导师(执行导师组制度的学院由导师组负责人负责,下同)和学院批准,上报研究生院备案。请假时间不得超过2周(自规定报到之日起算)。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抵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身份证)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生入学报到后,学校相关部门和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八条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经校医院确认,报研究生院备案,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内经治疗康复者,在下学年开学前1周内,向学校申请入学,填写《保留入学资格研究生入学申请审批表》,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体检符合要求,经校医院确认,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经校医院确认不符合体检要求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国防生部队要求服役者,填写《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审批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导师、学院、研究生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填写《保留入学资格研究生入学申请审批表》,经导师、学院批准,研究生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研究生待遇,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单位或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十条 由于其他原因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


  三、注册与缴费

  第十一条 注册是研究生保持其学籍的环节。学校所有在籍研究生都应当按照本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在开学2周内持有效证件到学校注册中心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延期注册审批表》,办理请假手续(病假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学院批准后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开学2周内未办理注册手续或请假逾期仍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但存在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的除外。

  第十三条 凡需缴纳学费的研究生,缴纳学费后方可注册。研究生应当在每学年初按本校财务处规定的缴费方式缴纳学费,取得注册资格。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注册:

  (一)因病或事假休学,处于休学期间者;

  (二)新生复查不合格且保留入学资格者;

  (三)取消入学资格者;

  (四)被学校开除学籍或退学者;

  (五)未按本校财务处规定的缴费方式和期限缴纳学费者;

  (六)学习年限届满者;

  (七)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


  四、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研究生须按学校研究生培养规定及所属学科培养方案的要求,修学课程,取得学分,完成培养环节。

  第十七条 研究生须参加所修课程和培养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与成绩的评定方式,参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院关于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院关于研究生课程学习及成绩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条 对于课程和培养环节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按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基本规定》及《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基本规定》规定终止培养。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在校内或到校外选修研究生课程,应按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院关于研究生课程学习及成绩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校自研究生入学开始即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各学院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根据《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二十三条以及《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五、转学、转专业与博转硕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得转学,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本校专业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转学至外校,须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拟转入学校出同意转入函。学校不接受外校转入的研究生。

  研究生申请转学的,应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和拟转入学校出具的同意转入函,经导师、学院和研究生院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经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批准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转学情况进行公示,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得转专业,如因专业调整、导师变动或其他特殊原因必须转专业者,经研究生院院务会研究决定,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二十九条 直博及硕博连读研究生在修满博士学制所要求的学习年限后,不继续博士学业者,经本人申请,导师及培养学院同意,研究生院审批,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转为硕士研究生培养。转硕后一般应在一年内按相关要求完成硕士学业。


  六、请 假

  第三十条 研究生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请事假或病假,由本人在北航研究生教育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中申请。经学籍管理员初审,请假时间在2周以内者,导师在管理系统中审批,学院备案;请假时间在2至4周者,导师、学院在管理系统中审批,研究生院备案。请假时间在4周以上应办理休学。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擅自离校者,参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离校连续两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等活动,按退学处理。但存在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原则上不得因私出国(境)办理请假或休学。出国(境)探亲、旅游、访友等事宜应安排在寒假、暑假及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并按时返校,逾期未归者,按退学处理,其他时间不允许擅自出国(境)。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因公出国(境)(出国开会、交流访问、合作研究、交换、短期访学等项目),不需请假,须经研究生院和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批,出国90天(含)以上的,回国后须本人持护照或通行证到研究生院报到。


  七、休学、复学与保留学籍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

  (一)身心状况异常,不适宜在校学习,但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认为需要在家休养治疗的;

  (二)请假时间在4周以上的;

  (三)因其它特殊原因需要暂时中断学业的。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休学须及时在管理系统中申请,原则上不允许事后补办。因病休学须提交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定向委培研究生须提交单位证明,经学籍管理员初审,导师、学院和研究生院在管理系统中审批,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时间从申请时间开始计算。经学院、学校认定须休学,而研究生本人不愿或因不可抗力无法提出休学申请者,由导师或学院相关负责人直接提出申请,研究生院审批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 休学申请时间以学期为单位(从休学申请之日起,到本学期结束,计为休学1学期),每次申请限1个学期。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休学次数不得超过2次,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1学年。硕士研究生修满学制年限后,原则上不允许休学。

  第三十六条 休学的研究生应在办理完休学手续后1周内离校,办理退宿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不能参加考试。休学期间公费医疗待遇不变。

  第三十七条 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应在复学前1周内,在管理系统中申请,因病休学申请复学者,须提交学校指定的医院提供的康复证明;定向委培研究生须提交单位证明,经学籍管理员初审,导师、学院和研究生院在管理系统中审批,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因创业申请休学,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只需申请1次,休学时间最长可延至1.5年,但总学习年限不能超过规定的最长修读年限。申请复学时,须提交创业的相关证明材料,经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办理复学手续。因弄虚造假或其它原因审核未通过者,按退学处理。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学校为国家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保留学籍,自研究生正式入学起,为硕士生保留3年学籍,为博士生保留5年学籍。

  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单位或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八、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四十条 学制是研究生完成其培养计划一般所需的学习时间,在招生录取时确定。各类研究生的学制分别为:

  (一)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2年、2.5年或3年;

  (二)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

  2018年(含)以前录取的学制为4年;

  2019年(含)以后录取的学制为5年;

  (三)其它类型博士研究生

  2018年(含)以前录取的学制为3年;

  2019年(含)以后录取的学制为4年。

  第四十一条 各类研究生的学习年限分别为:

  (一)学制为2年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为2.5年;

  (二)学制为2.5年和3年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为3年;

  (三)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为4年;

  (四)博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为6年。

  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学习年限(不含休学)内完成学业,鼓励研究生在学制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学业。硕士研究生超学制学习期间,学校将根据住宿资源统一调整住宿。博士研究生学习时间满5年后,学校不再提供住宿。

  第四十二条 博士研究生学习时间满6年者,允许延长学习年限,申请者须填写《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延长学习年限申请审批表》,经导师和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后,可延长学习年限。全日制非定向博士研究生最长修读年限为7年(自入学之日起开始计算,含休学和保留学籍),非全日制或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最长修读年限为8年(自入学之日起开始计算,含休学和保留学籍)。超过最长修读年限仍不能毕业者,按退学处理。

  第四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达到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学习年限者,一般不允许延长。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延长的,须填写《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延长学习年限申请审批表》,经导师同意,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报研究生院审批。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最长修读年限为4年(自入学之日起开始计算,含休学和保留学籍)。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最长修读年限为5年(自入学之日起开始计算,含休学和保留学籍)。超过最长修读年限仍不能毕业者,按退学处理。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入学满2年(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入学满3年)后,允许学业特别优秀者申请提前答辩。申请者须填写《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破格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审批表》,经导师和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


  九、退 学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按本校研究生培养规定的相关条款终止培养;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休学时间累计满1学年(创业休学者除外),复查仍不合格;创业休学满1.5年,复学审核未通过;

  (三)学生的身心健康状况异常,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四)未经批准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活动;

  (五)开学2周内未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而又无正当事由;

  (六)超过规定学习年限但未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或超过最长修读年限 ;

  (七)本人申请退学;

  (八)在校期间(不含寒假、暑假及国家法定节假日)未经学校审批,私自出国(境);

  (九)因其他特殊原因需退学。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应在管理系统中申请,定向委培研究生须提交单位证明,经学籍管理员初审,导师、学院和研究生院在管理系统中审批后,提交学校分管校领导审批,批准后学生应在1周内办完离校手续,领取《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退学决定书》。

  第四十七条 对本规定第四十五条中“(七)本人申请退学”以外的其它情况,由相关单位或学院提出退学处理意见,经研究生院审批、并事先进行必要的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其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批准后学生应在1周内办完离校手续,领取《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退学决定书》。对超过最长修读年限按退学处理的研究生,由学院和导师通知本人,并在研究生院网站公示后,研究生院予以清理学籍。

  第四十八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定向和委托培养研究生回定向、委培单位。

  退学研究生档案在学校的,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在学校的,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定向和委托培养研究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形成的档案材料由学校转交定向、委培单位。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诉,具体办法参见《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和听证规定》执行。


  十、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学生工作、社会服务及体育运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具体处分办法按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学校在2周内将被开除学籍研究生的档案、户口关系转至原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三条 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处分以及解除处分等材料由所在学院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五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者,不得申请复学。

  第五十五条 研究生对处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诉,具体办法参见《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和听证规定》执行。


  十一、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六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最长修读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完成毕业论文且通过毕业答辩者,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最长修读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完成毕业论文并参加毕业答辩,但未通过答辩者,准予结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 学满1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经学生申请,学校颁发肄业证书。未满1学年的,经学生申请,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十九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研究生,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学生在校期间需变更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根据学校要求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学校审查通过并报上级管理部门审批后,予以变更。

  第六十一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教育部备案。

  第六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三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四条 毕业答辩后,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完离校手续。


  十二、定向就业和委托培养研究生

  第六十五条 定向就业、委托培养研究生户口、工资、医疗关系在原单位,不参加就业,不论毕业、结业或肄业,均回定向、委培单位工作。

  第六十六条 定向就业、委托培养研究生报考本校博士研究生或申请从事本校博士后研究工作,需取得定向就业、委培单位书面同意。

  第六十七条 定向就业、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应由学校转交定向、委培单位。


  十三、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除“学制和学习年限”部分外,均自本文公布之日起实行,“学制和学习年限”部分,自2017级研究生起开始执行,凡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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