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生考试纪律及考试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风考风建设,保障我校****的权威性、严肃性、公平性,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考试纪律

  第二条学生参加考试,须遵守以下考试纪律:

  (一)参加考试,须出示学生卡或学生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二)考试开始15分钟后不准进入考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三)进入考场后须服从监考教师安排,并将证件放于桌面上;

  (四)发现考场座位涂写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须及时向监考教师报告;

  (五)参加考试,须将考试必备用品以外的所有物品放置讲台等远离座位处;

  (六)考试过程中,不得向他人借用文具和计算器等。特殊情况需经监考教师同意;

  (七)考试过程中不得与他人讲话,不得干扰监考教师工作,不得擅自离开考场。有特殊情况须及时向监考教师报告;

  (八)考试结束即刻结束答题,并遵照监考教师指定的方式交卷。交卷过程要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

  第三章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

  第三条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提前占座,不服从监考教师调动;

  (二)携带考试必备用品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

  (三)不遵守考试时间,提前或延后答题;

  (四)考试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借用文具或计算器等;

  (五)故意损毁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

  (六)擅自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带出考场;

  (七)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八)考试期间在考场内喧哗,干扰监考教师工作;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四章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

  第四条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或考试结束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在考试座位及附近涂写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公式等;

  (二)在闭卷考试中以任何形式夹带、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或在开卷考试中携带、使用主考教师规定范围以外的资料;

  (三)与他人交换或抄袭他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纸等,或让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或为他人抄袭提供方便,以及通过手势暗号传递信息等;

  (四)考试结束后,在评卷过程中经开课单位认定为雷同卷;

  (五)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

  (六)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七)组织考试作弊;

  (八)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第五章考试违纪及作弊行为的处理

  第五条出现考试违纪或作弊现象时,监考教师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证据采集工作,终止当事学生继续参加考试,在试卷上标注“违纪”或“作弊”字样,当场填写《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生考试违纪登记表》,并要求学生确认事实和签字。考试结束后,将《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生考试违纪登记表》和相关证据送交本科生院或研究生院。

  本科生院或研究生院依据事实和学校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处理,并告知学生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六条对学生考试违纪与作弊的处理如下:

  (一)对考试违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处分期限为6个月;

  (二)依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一)至第(四)款认定的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处分期限为12个月;

  (三)依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至第(八)款认定的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对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生作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决定的,报主管校领导批准。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报主管校领导审核,由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处分决定书送达和学生申诉按《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以及《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中有关条款办理。

  第六章违纪及作弊的加重处理

  第八条受留校察看处分且尚未解除的学生,再次发生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受记过及以下处分且尚未解除的学生,再次发生考试违纪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处分期限为12个月;受记过及以下处分且尚未解除的学生,再次发生考试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屡次考试违纪或作弊,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章考试违纪及作弊处分的解除

  第十一条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限到期前一周可申请解除处分,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前尚有处分未解除的,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学生须书面提出解除处分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并签署考察意见后,提交学校负责部门复核无异议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可按期或提前解除学生处分。

  如经所在学院考察或学校负责部门复核认为学生不能按期解除处分,则处分期限可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第八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由本科生院、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生考试纪律及考试违纪处分管理办法》(哈工大本[2017] 429号)同时废止。

上一篇:哈尔滨工程大学关于博士生申请博士学位最长培养年限的规定

下一篇:哈尔滨工业大学关于接收在职人员进行同等学力博士学位论文准备工作的有关规定

在职研究生

常见问题

资讯信息

考试信息

报考在职研究生常见问题
  •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在职研究生栏目主要介绍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概况并提供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在职研究生报考信息、报名入口、学院专业、招生简章、考试信息、常见问题、有问必答、政策资讯等信息,帮助学员准确了解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在职研究生招生信息。 [详情]

  • 中国人民大学在职研究生栏目主要介绍了中国人民大学概况并提供中国人民大学在职研究生报考信息、报名入口、学院专业、招生简章、考试信息、常见问题、有问必答、政策资讯等信息,帮助学员准确了解中国人民大学在职研究生招生信息。 [详情]

  • 长江大学在职研究生栏目主要介绍了长江大学概况并提供长江大学在职研究生报考信息、报名入口、学院专业、招生简章、考试信息、常见问题、有问必答、政策资讯等信息,帮助学员准确了解长江大学在职研究生招生信息。 [详情]

  • 扬州大学在职研究生栏目主要介绍了扬州大学概况并提供扬州大学在职研究生报考信息、报名入口、学院专业、招生简章、考试信息、常见问题、有问必答、政策资讯等信息,帮助学员准确了解扬州大学在职研究生招生信息。 [详情]

  • 同济大学在职研究生栏目主要介绍了同济大学概况并提供同济大学在职研究生报考信息、报名入口、学院专业、招生简章、考试信息、常见问题、有问必答、政策资讯等信息,帮助学员准确了解同济大学在职研究生招生信息。 [详情]

  • 美国加州多明尼克大学中外合作办学栏目主要介绍了美国加州多明尼克大学概况并提供美国加州多明尼克大学中外合作办学报考信息、报名入口、学院专业、招生简章、考试信息、常见问题、有问必答、政策资讯等信息,帮助学员准确了解法国雷恩高等商学院中外合作办学招生信息。 [详情]

  • 吉林大学在职研究生栏目主要介绍了吉林大学概况并提供吉林大学在职研究生报考信息、报名入口、学院专业、招生简章、考试信息、常见问题、有问必答、政策资讯等信息,帮助学员准确了解吉林大学在职研究生招生信息。 [详情]

  • 浙江大学在职研究生栏目主要介绍了浙江大学概况并提供浙江大学在职研究生报考信息、报名入口、学院专业、招生简章、考试信息、常见问题、有问必答、政策资讯等信息,帮助学员准确了解浙江大学在职研究生招生信息。 [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