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2005年9月1日颁布实施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以及《北京语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制定北京语言大学研究生转导师、转学院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转导师
第一款 具有下列特殊原因之一的可以转导师:
1.原导师因故不能继续担负指导研究生责任的,研究生或导师都可以提出在本专业范围内更换导师的要求。
2.原导师工作调动的,一般应在工作调动之前办理转导师手续。导师本人没有提出的,由院(系、所)安排更换导师。
3.原导师出国一年及以上的,一般应在出国前委托本学科指导教师负责指导工作,若无合适人选则需办理转导师手续。导师本人没有提出的,由院(系、所)安排配备副导师或更换导师。
第二款 转导师办理程序
1.由研究生本人在研究生院网站培养管理区下载中心下载并填写《北京语言大学研究生转导师、转学院申请表》,并签字确认。
2.原导师签署意见。由院(系、所)决定更换导师的,不需要原导师签署意见。
3.拟任导师签署意见。
4.所在学科专业的院(系、所)签署意见。
5.向研究生院提交签署意见的申请表,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第二条 转学院
我校研究生的所在学院原则上由导师的所在学院确定。研究生提出申请转专业、转导师要求的同时,提出转学院的申请。转专业和转导师获得审批同意,转学院的要求也同时获批。
第三条附则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