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以提升职业能力为导向、产教深度融合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建设,根据《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案例教学和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的意见》《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方案(2020-2025)》等文件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建设目标
第二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实践基地”)是我校为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创新实践能力培养,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以下简称“合作单位”)共同建立的人才培养平台,是产教融合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实践基地建设以立德树人、服务需求、提高质量、追求卓越为主线,按照需求导向、尊重规律、协同育人、统筹推进的基本原则,推动我校与行业产业探索建立产教融合育人联盟。遴选一批有行业影响力且实践教学经验丰富的研究生实践教学导师(以下简称“校外导师”),培养一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行业竞争力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打造一批高水平规范化的实践基地。以实践基地建设为纽带,构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成果转化、社会服务、文
化传播等多元一体、互惠共赢的资源共享机制和合作平台。
第三章 设立条件第四条 实践基地合作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国家区域或行业产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和代表性,
能够满足专业学位研究生创新实践能力培养目标需求,与专业学位研究生就业领域相关。
2.能够提供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所需的活动场所、
科研平台或合作项目,满足相关项目设计、课题研发或成果转化或推广等软硬件设施。
3.拥有一定数量高素质、实践经验丰富的行业产业专家,能组织开展研究生实践教学与论文指导等工作。
4.每年能稳定接收一定数量研究生开展专业实践活动,提供工作、学习、生活所需基本保障并安排专人负责管理。
5.有条件的实践基地可以为研究生提供一定资助与奖励,为毕业生搭建潜在就业平台等。
第四章 合作协议
第五条 各学院(研究院)(以下简称“学院”)根据本专业学位类别特点和培养目标定位,紧紧围绕区域行业产业人才需求加强实践基地建设。每个专业学位类别原则上应当设有若干个院级实践基地。
1.前期论证。各学院根据实际需求和现有合作基础,经实地考察与专家充分论证,与实践基地合作单位协商并达成合作意向。
2.起草协议。各学院与合作单位共同起草实践基地协议文本,实践基地协议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等,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一般不超过五年。协议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双方基本情况简介;(2)合作目的与原则;(3)合作内容与方式;(4)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实践项目、食宿、交通、安全保障及购买保险等具体安排);(5)沟通联络机制;(6)知识产权归属问题;(7)保密内容相关规定;(8)合作协议期限;(9)争议解决办法;
(10)其他。
3.签订协议。实践基地协议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送研究生院培养与管理办公室审核,经研究生院院务会研究通过后,由各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厦门大学合同专用章(2)”生效。
第六条 合作协议到期后,学院与合作单位可根据合作意向和建设成效续签协议。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七条 实践基地日常的运行管理由各学院负责,研究生院提供指导。学院应全面履行实践基地各项管理职责,建立健全与合作单位在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教学、实践活动和论文指导等方面的联合培养机制。建议学院在专业学位研究生第一学年夏季学期组织安排专业实践活动。
1.成立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工作小组,由分管副院长、副书记担任小组负责人,思政教育与实践活动协同开展。
2.制订实践基地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根据培养方案并结合基地实际,制订运行管理细则,有序安排专业实践活动。
3.开展研究生专业实践的选拔、派出、考核等工作,研究生的专业实践优先依托实践基地或合作项目开展。
4.落实研究生与实践基地校外导师的双向选择,校外导师应与校内导师共同制定研究生专业实践计划,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开展专业实践活动。
5.专业实践形式可以是课程实验、行业产业实践、合作项目研究等多种形式,实践时长一般为六个月(工程类专业学位依据全国工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指导性培养方案要求而定)。
6.专业学位研究生必须填写《厦门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报告表》并提交不少于5000字的专业实践报告,经校内外导师审核通过后方能取得专业实践学分。
7.加强研究生在专业实践期间的思想政治、心理健康和人身安全等教育,关心研究生在实践基地的学习和生活情况。
8.实践基地开展相关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的形象,不得以实践基地名义从事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内容无关的活动。
9.定期检查评估实践基地的建设与运行,发现问题应当及时解决,重要事项应当上报研究生院。
第六章 导师管理
第八条 实践基地中实践经验丰富的高水平专家可聘为校外导师。校外导师可参与专业学位研究生选拔考核、培养方案制订、实践教学活动开展、实务课程或讲座开设、论文写作指导等,符合相关要求的可作为行业(领域)专家担任专业学位论文评阅人或答辩委员会成员。
校外导师(含非基地的校外导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能认真履行导师立德树人职责,
了解本专业学位领域研究生教育的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在本行业产业有较强的影响力和良好的社会声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在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担任重要的技术或管理职务。
3.熟悉所指导的专业学位领域,具备良好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注重研究生职业道德与职业伦理教育,能胜任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或论文写作指导等。
第九条 规范校外导师的遴选机制。校外导师的聘任工作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学院应与拟聘人员签订聘任协议,明确校外导师的责任、义务、权利、聘期工作等内容。学院可为校外导师颁发聘书,一般聘期为三年。学院应将获聘的校外导师名单报研究生院备案。校外导师在聘期到期前应将履职情况形成工作总结提交学院。
第十条 加强“双师型”导师队伍建设。选派青年教师到基地挂职锻炼或参与实践教学,鼓励青年教师考取行业资格证书,将实践教学、行业服务等纳入导师考核评价体系。建立校外导师定期培训、考核和退出制度,有针对性地提升校外导师的理论研究水平与实践教学能力。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通力合作的“双师型”导师团队,实现专业学位人才培养与行业产业人才需求之间的有机衔接。
第七章 考核评价
第十一条 各学院在实践基地协议到期后应当与合作单位联合开展基地建设成效考核认定(第一次合作)或协议周期评估工作,包括基地情况、建设目标、管理机制、合作成果和培养成效等并形成认定或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研究生院将定期组织专家对通过学院认定或评估的实践基地开展评审,从学院推荐的优秀实践基地中遴选一批校级示范性实践基地。各学院应以创建示范性实践基地为驱动,推进专业学位实践教学,发挥实践基地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三条 入选校级示范性实践基地的学院,将优先推荐作为省级、国家级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基地的申报单位。入选校级、省级或国家级示范基地,学校将给予专项经费资助。对建设成效突出的实践基地,学校将在下一年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上予以支持。第八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