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暂行办法

  (2021年4月15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提高研究生学位授予质量,规范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位论文答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考察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论文所述论题的认知程度及其研究创新能力,同时考察学位申请人掌握专业知识的深度和广度,以及审查学位论文是否由学位申请人独立完成等情况。

  第三条 所有学位申请人均须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匿名评审结果为“通过” 的学位论文方可进入答辩程序。

  第四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由各院系组织实施。各院系一般应在每年

  5月底之前完成学位论文答辩工作。

  二、 答辩委员会

  第五条 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学科或专业组织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中一般应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导师不能担任本人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

  第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5名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

  其中应有1名以上的外单位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

  第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7名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2名外单位专家,具有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专家一般不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答辩委员会主席应具有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

  第八条 各院系须在学位论文答辩会召开之前5个工作日,将经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的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经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研究生教育管理部(学位办公室)备案。

  三、答辩会流程

  第九条 除学位论文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外,学位论文答辩会应公开举行。答辩会的具体时间和地点由各院系自行确定,答辩会前3个工作日公布。

  第十条 各院系应在答辩会前15个工作日将学位论文送交答辩委员会委员审阅,不得由学位申请人自行向答辩委员会委员送交学位论文。在答辩会前不得向学位申请人透露答辩委员会委员信息。

  第十一条 答辩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宣读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

  (二)答辩秘书介绍学位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三)学位申请人陈述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硕士学位申请人的陈述时间不少于20分钟,博士学位申请人的陈述时间不少于30分钟;

  (四)答辩委员会委员提问,学位申请人答辩。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提问和回答时间不少于40分钟,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提问和回答时间不少于60分钟;

  (五)答辩委员会合议,学位申请人、其他参会人员应当退场。答辩秘书宣读学位论文评阅人的评阅意见;答辩委员会委员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和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就学位申请人是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相应学位形成决议;

  (六)学位申请人、其他参会人员入场,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表决结果,宣读答辩决议。

  四、答辩决议

  第十二条 答辩决议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学位论文学术水平及答辩情况的概述;答辩委员会的评议意见和表决结果;是否同意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是否建议授予相应学位;答辩委员会主席、委员、答辩秘书签名。

  第十三条 答辩委员会就答辩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

  第十四条 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答辩决议的表决结果分为“通过”、“不通过”、“不通过,建议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无论学位申请人是否通过答辩,答辩委员会均需作出答辩决议,填写答辩决议书并当场宣布。

  第十五条 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

  的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水平,且申请人尚未获得过该学科(专业)硕士学位的,可以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十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结果为“不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以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结果为“不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以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答辩委员会同意申请重新答辩一次的,须在答辩决议中明确说明。学位申请人重新答辩时,答辩委员会一般应为原答辩委员会。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结果为“不通过”,且答辩委员会未作出可以申请

  重新答辩决议的,或逾期未申请重新答辩的,或重新答辩结果为“不通过”的,不得再申请学位。

  第十八条 各院系将答辩决议书和答辩会议记录统一报送研究生教育管理部(学位办公室)存档。

  五、附则

  第十九条 各院系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所在学科(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学位授予标准,制定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文件与本办法有不同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教育管理部(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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