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和《南京理工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本规定,向我校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第三条 我校已授予毕业研究生学位的学科,均可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硕士学位。
第二章 硕士学位申请与授予
第四条 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或虽无学士学位但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者,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已获得的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为国(境)外学位的,其获得的国(境)外学位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二)申请人根据我校发布的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学科信息和课程学习信息,通过“全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管理工作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提出课程学习申请,提交个人基本信息及电子照片,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研究生院学位办现场确认信息,接受资格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
5.申请人所在单位向我校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6.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资格审查表(由学位办提供)。
学校在收齐上述材料后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录入信息平台,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列入在册申请人信息库。
(三)对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在册申请人,按本细则第五条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第五条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申请人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
(一)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二)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1.课程考试
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应完成和通过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如申请人已通过自学或进修等其他方式完成了某些课程的学习,可向我校提交有关材料申请免修相应课程,但必须参加课程考核,考核方式应严格按我校相同专业在校硕士研究生的考核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考试成绩由我校录入信息平台。
2.在册申请人应通过信息平台报名参加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1)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2)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须在四年内完成我校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否则本次申请无效。
(三)学位论文水平认定;
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及时向我校提交《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登记表》,申请进入学位论文阶段,并在一年内提出学位论文。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学位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
1.学位论文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论文采用中文撰写,撰写要求符合《南京理工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撰写格式》。
2.学位论文评阅
申请人在发表的学术论文满足《南京理工大学关于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后,可向我校提出硕士学位论文评审申请。
(1)学位论文送审前须进行学术不端行为在线检测,涉密学位论文除外。
(2)学位论文应聘请至少三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其中至少有一位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导师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
(3)学位论文实行盲审,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要求。
3.学位论文答辩
(1)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五名(人数须为奇数)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研究生导师至少三人、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至少一人。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认。
(2)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所在学科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应有详细的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3)论文答辩未通过,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重新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六条 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所在学科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三章 博士学位申请与授予
第七条 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五年以上;
(二)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做出突出成绩,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以第一作者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其中理工类至少有1篇被SCI(E)/EI收录的期刊论文;人文经管艺术类至少有1篇被SCI(E)/SSCI/A&HCI/EI/CSSCI
收录的期刊论文),或出版过高水平的专著,其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奖励;
(三)已经完成博士学位论文主要工作;
(四)具备申请博士学位基本条件的同等学力人员向研究生院学位办提交以下材料:
1.硕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准备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
4.公开发表的有关学术论文,出版的专著,以及科研成果获奖的证明材料;
5.申请人所在单位向我校介绍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6.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加印密封),其中至少有一名博士生指导教师;
7.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资格审查表(由学位办提供)。
学校在收齐上述材料后组织专家小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已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按本细则第八条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第八条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对申请人是否具备博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认定:
(一)对申请人完成本职工作,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二)对申请人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应完成和通过我校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如果申请人已通过自学或进修等其他方式完成了某些课程的学习,可向研究生院提交有关材料申请免修相应课程,但必须参加课程考核,考核方式应严格按我校相同专业在校博士研究生的考核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一般在一年内完成全部课程的学习和考试,且成绩合格。未通过课程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同行五名专家推荐(至少三人为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学校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直接申请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三)学位论文水平认定;
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及时向研究生院学位办提交《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登记表》,申请进入学位论文阶段,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的一年内完成。
1.学位论文要求及科研工作
(1)申请人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应是在工作实践中由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2)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提出申请,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材料,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3)论文用中文撰写,撰写要求符合《南京理工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撰写格式》。
(4)申请人必须在我校指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参加为期不少于三个月的与论文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申请人应在我校的相应学科专业学位授权点报告其论文工作情况并接受质疑。
2.学位论文预答辩
在通过全部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后,申请人应在学位论文送审一个月前完成预评审和预答辩,预评审和预答辩的具体要求参照《南京理工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实施细则》执行。
3.学位论文评阅
(1)预答辩通过后,申请人在发表的学术论文满足《南京理工大学关于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后,可向我校提出博士学位论文评审申请。
(2)学位论文实行盲审,应聘请不少于五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其中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至少三名。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突出成绩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和推荐人不能聘为论文评阅人。
(3)论文评阅人应根据要求对学位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意见。
4.学位论文答辩
(1)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七名(人数须为奇数)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博士生导师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至少有四人、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至少二人。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申请人的推荐人、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应先得到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认可。
(2)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论文答辩应有详细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3)论文答辩未通过,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二年内重新答辩一次;重新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九条 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所在学科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授予学位人员的姓名及其博士论文题目等及时向社会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公布,并经三个月的异议期后颁发学位证书。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四章 组织和管理
第十条 我校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博士、硕士学位的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日常管理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
第十一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申请人的教学安排、课程考试、试卷及有关材料的保管等。
第十二条 申请人必须在我校指定的导师指导下进行学位论文撰写工作,导师人选由我校研究生培养单位予以指定。
第十三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同意授予博士、硕士学位者,由研究生院将学位证书送交申请人,有关材料寄送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存档。
第十四条 申请人获得学位,表明申请人的学术已达到博士或硕士学位水平,但不涉及学历,学校不出具任何有关学历的证明。
第十五条 课程学习、学位申请、学位论文指导和管理等所需经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的博士、硕士学位的有关材料、证明等在申请者获得学位后保留五年,以备检查和评估。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南京理工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博士、硕士学位工作细则》(南理工研〔2008〕683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