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院官网公布的(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和成绩管理规定) 摘抄研究生课程设置与教学管理规定:
研究生课程实行学分制。45 分钟计为1 学时,18 学时授课或36 学时实验(实习)工作量,计为1 学分。
第六条学术学位研究生课程分为学位公共课(含公共选修课)、学位基础课、学位专业课和跨学科/跨专业选修课。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分为公共课、学位基础课、核心课、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等。研究生毕业和申请学位所需的课程学分要求,以所在学科专业(领域)培养方案的规定为准。
第七条研究生院、各学部(院系)根据各学科专业(领域)培养方案开设课程。公共课由马克思主义学院、哲学系、大学英语教学部、国际汉语文化学院等单位开设,公共选修课由各相关院系共同开设,学位基础课、专业课由各研究生所在的学部(院系)开设(以下简称“开课单位”)。推进学术型课程开放共享,鼓励跨学科选课。
第八条任课教师按照课程教学大纲组织、完成教学工作,并对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过程负责,不得擅自更换任课老师、变更教学和考核安排、减少课程学时和教学内容。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前公布教学大纲,明确考核方式和评分标准,并在开学上课时及时告知学生。
第九条课表一经排定,原则上不能更改,并应严格执行,以保证课程教学秩序的稳定。任课老师确有特殊原因不能上课的,应至少提前一周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妥善做好安排,临时调停课的经开课单位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两周及以上调课的需经开课单位批准,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后,方可调整。不按教学安排擅自调课或停课的,一经查证属实,按照教学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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