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文件精神,充分调动研究生指导教师(下称“导师”)与学院(研究院)的积极性,促进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整体质量的进一步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导师是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控制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各学院(研究院)是研究生培养的主体,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质量控制,完成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过程管理,并协助研究生院完成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过程管理。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质量评估与监督。
第二条 各学院(研究院)、导师应根据不同层次(博士、硕士)、不同类型(学术型、全日制及在职专业型)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培养方式的要求,加强学位论文质量控制、提高学位论文水平。
第三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出国参加国际会议资助专项经费”、实施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加大对研究生国际学术交流的支持力度。
第四条 鼓励博士研究生开展创新性高水平科研探索,学校设立“优秀博士研究生创新基金”,细则参见《北京邮电大学优秀博士研究生创新基金实施办法》。
第五条 学校组织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选,并制定《北京邮电大学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资助与奖励办法》,进一步优化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环境。
第六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过程全部纳入“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简称系统)进行。导师、各学院(研究院)应依托系统规范开题报告、阶段报告、预答辩、评阅及答辩等环节的管理,要求并督促导师、研究生及时完成各环节的工作。
第七条 研究生院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研究生学位论文,统一送至教育部的学位论文送审平台进行校外匿名评审。
第八条 各学院(研究院)应组织对未被研究生院抽取的学位论文进行校外匿名评阅,或利用“学院(研究院)研究生学位论文互审平台”,在研究生申请评阅前开展院内匿名互评。
第九条 各学院(研究院)应利用中国知网“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协助导师对申请答辩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查重,实施细则参见《研究生学位论文查重实施办法》。
第十条 学校重视并加强使用教育部及北京市开展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对出现不合格学位论文的学院(研究院)及导师限制招生、停止招生直至取消学院(研究院)在该学位授权点(专业领域)的招生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属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