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院官网公布的(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和成绩管理规定) 摘抄研究生课程考核规定:
第十四条 研究生应按时参加课程学习和教学活动,独立完成课程考试、论文、作业及调研报告,严格遵守学术规范。完成课程各教学环节并通过考核,方可获得学分。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考试可采用笔试(闭卷或开卷)、口试、笔试与口试结合、撰写课程论文或完成课程规定的项目等形式进行。考查可根据平时听课、课程作业、课堂讨论、调研报告或社会实践等情况综合评定。
考核成绩按百分制或等级制记录,必修环节考核可记为“通过”或“不通过”。
第十六条必修课(含公共必修课、学位基础课、专业必修课)的考核方式一般为考试。课程考试一般安排在每学期的最后两个教学周,每门考试时间不少于90 分钟 。
公共课考试由研究生院和开课单位组织实施,其他课程考试由开课单位组织实施。每场考试至少安排2名监考人员,研究生院与开课单位共同组织人员巡考。
第十七条 研究生缺课学时数累计超过教学规定总学时数三分之一(含),或抽查考勤累计缺课三次以上(含)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不合格(F)”。
第十八条研究生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试的,可在考试前申请缓考:
(一)课程考试时间冲突,或参加重要比赛、科研考察、学术会议;
(二)生病,或突发事件。
经本人申请、任课教师批准、开课单位和所在培养单位同意、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后,可参加课程缓考。因病申请缓考者,须同时提供医院的医学证明。经批准缓考的,参加当学期同一课程的补考或该课程的下一次开课的考核,缓考成绩如实记载。缓考不及格者,应重修。
未办理缓考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考核者,视为旷考,成绩记为“不合格(F)”。考试迟到超过30分钟者,不得入场,该课程按旷考论处。
第十九条 成绩不及格但达到40分及以上者,公共课可申请补考一次。专业课是否安排补考由院系决定,院系应提前公布补考规定,并报研究生院备案,相应课程不安排补考,则需要重修。
补考成绩按“及格”或“不及格”记载。补考不及格的,应重修。
第二十条 研究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缺勤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将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研究生在课程学习或必修环节考核中违反考试纪律或学术规范的,按照《华东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华师学(2017)71号]执行。
下一篇: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选课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