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校研究生论文答辩与学位申请工作,保证学位论文答辩与学位授予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华东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在我校攻读学位的全日制学术学位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要求,通过论文答辩资格审核且已完成论文撰写的,均按照本办法进行论文答辩与学位申请工作。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通过论文答辩资格审核的博士学位申请人,需在论文送出评阅和盲审前,进行学位论文重合率检测;抽中上海市盲审或校盲审的硕士学位申请人,在送出盲审前进行论文重合率检测,其他硕士研究生应在答辩前两周内进行论文重合率检测。检测结果按照《博士、硕士学位论文重合率检测结果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学位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人选须经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确定。
第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盲审与评阅:
(一)通过答辩资格审核的硕士研究生,登录硕士学位申请系统后进入“上海市研究生论文双盲抽检系统”进行抽检,抽中的申请人打印《上海市学位论文双盲检查简况表》(一式三份,其中两份需由导师、所在培养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连同一本盲审论文送交学位办公室。
(二)未抽中市盲审的硕士研究生,继续参加校盲审的抽检。申请人登录硕士学位申请系统,查看校盲审抽检结果。抽中的申请人填写《华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双盲”检查简况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需导师、所在培养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连同一本盲审论文送交学位办公室。
(三)申请人登录硕士学位申请系统填写《评阅答辩审批表》中的论文基本信息部分,并向培养单位提交学位论文。培养单位研究生工作秘书录入评阅人信息并打印《评阅答辩审批表》,经导师审阅、分委员会主席审核后,由培养单位统一打印评阅意见书后将论文送出评阅。硕士论文应聘请至少2位副教授或以上职称的专家进行评阅。具有讲师及相当职称且已获得博士学位的专家,如系专门从事申请人所撰写的论文课题领域的研究的,可以作为论文评阅人,但是仅限1名。论文指导教师不可作为论文评阅人。
(四)市盲审或校盲审通过,且评阅专家均同意答辩的,申请人方可进行答辩。盲审出现异议的,按《华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办法》的规定处理。
(五)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评阅按《华东师范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细则》执行,其论文盲审按上述条款执行。
第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与盲审:
(一)通过预答辩、答辩资格审核及重合率检测的博士研究生登录博士学位申请系统,填写《评阅审批表》中的论文基本信息部分,并向培养单位提交学位论文。培养单位研究生工作秘书录入评阅人信息并打印《评阅审批表》,经导师审阅、分委员会负责人审核,学位办审批通过后,由培养单位统一打印评阅意见书后将论文送出评阅。博士论文应聘请至少2位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进行评阅,其中至少有1名评阅人为博士生导师。具有副教授及相当职称的专家,如系专门从事申请人所撰写的论文课题领域研究的,可以作为论文评阅人,但是仅限1名。论文指导教师不可作为论文评阅人。
(二)申请人向培养单位提交3本盲审论文(超常年限完成学业的申请人须提交5本学位论文进行盲审,视具体情况还应交论文电子版),培养单位研究生工作秘书将签字盖章的《评阅审批表》连同盲审论文一并交至学位办公室。
(三)博士研究生论文盲审结果的认定根据《华东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与盲审办法》进行操作。因盲审异议未进行答辩的申请人,再次送审时,需填写《华东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申请复议审批表》一式三份,交导师、分委员会审核认定后一并提交学位办。
第六条 论文评阅送审、聘请答辩委员会成员,均由培养单位统一办理。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工作由培养单位和分委员会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博士学位论文评阅期为20天,最晚不应超过盲审期。盲审论文由学位办公室统一送审,盲审期为40天。论文答辩时间应严格安排在盲审期后。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
(一)申请人登陆硕士学位申请系统,查看“评阅盲审总评”,总评为通过者,打印答辩材料,准备答辩。
(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或5位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或以上职称专家组成,论文指导教师不可参加答辩委员会,论文评阅人可以参加答辩委员会,但不能占答辩委员会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三)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秘书应由具有硕士学位者或中级以上职称者担任。
(四)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答辩按《华东师范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细则》执行。
第八条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
(一)申请人登陆博士学位申请系统填写、打印“答辩审批表”(一式两份,由导师、分委员会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交学位办进行审核。审核通过者,方可打印答辩材料。
(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或7人组成,成员应为教授或相当职称专家,博士生导师应占半数以上,成员中必须至少有2位外单位专家。副高级职称的博士生导师可以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但原则上不应超过2人。论文评阅人可以进入答辩委员会,但不能超过全体委员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除合作办学项目经批准外,论文指导教师不可参加答辩委员会。
(三)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秘书应由具有博士学位者或副高级以上职称者担任。
第九条 论文答辩应按照《华东师范大学论文答辩会程序》,公开进行。答辩秘书应在答辩前一周,将填具的答辩公告张贴在学校或学院(系、所、研究院、中心)的公告栏等醒目处。
第十条 答辩时,应做好答辩记录。答辩结束后,答辩秘书需将答辩记录、表决票及答辩决议送交学院汇总,表决票须加盖培养单位公章方为有效,答辩决议经答辩委员会成员签字后生效。由培养单位将答辩结果录入学位申请系统。
第十一条 博士学位论文和同等学力硕士学位论文的答辩委员会成员未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而提前答辩者,该次答辩结果无效。
第十二条 通过论文答辩的申请人,应根据答辩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完善。将本人签字确认、导师审核签名后的最终定稿的学位论文电子版上传至学校图书馆,纸质版送交学位办公室、图书馆、档案馆等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 答辩委员会决议通过并建议授予其学位的申请人,可在规定时间内进入学位申请系统,填写学位申请相关资料,并打印学位申请书。
第十四条 申请人在攻读学位期间,如因科研成果未能及时发表,但已完成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论文达到培养目标的要求,经本人申请,导师、分委员会负责人同意,可向研究生院签报答辩,但不能申请学位。博士申请人需在二年内(硕士申请人需在一年内)提供符合该学科申请学位要求的科研成果,否则学校将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答辩通过的学位申请人,应在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审批工作最近的一次学位评审会议前提交学位申请,无故不提交学位申请时间超过一年的,其学位申请资格自动终止。本规定不涉及前款所规定的情形。
第十五条 学位申请和审批工作每年只安排6月和12月两次。通过学位审批的,由培养单位统一将申请人的学位申请书、答辩材料、评阅意见书、盲审意见书、信息表交至学位办公室。
第十六条 培养单位(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对经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做出建议授予学位的申请人进行审查。会后形成会议记录、评审报告书等材料交学位办公室备案,并由分委员会秘书将审查结果录入学位申请系统。同时分委员会还须就本次学位审核事宜通过电子签报报告研究生院。
第十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各分委员会逐个审查的基础上进行审批。学位办公室将审批结果录入系统,对于通过审批授予学位者的名单进行公示。同时,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未批准授予学位的,打印《华东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告知书》送达申请人及其导师。
第十八条 学位申请者进行答辩资格审核、学位论文评阅、答辩申请、打印有关答辩材料和学位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学位论文的评阅、答辩的审核和学位授予审核,除了线下的申请和办理,还必须在研究生院规定的网上学位系统进行操作,未在学位系统进行操作,答辩和学位申请无效。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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