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办法

为了加强管理,严肃校纪,规范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研究生违法、违规、违纪,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二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条研究生因违法、违规、违纪,被公安、司法机关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学校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被处以治安或刑事拘留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偷窃、诈骗、抢劫、破坏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传播、观看淫秽书刊、画报、录像、淫秽光盘、网上反动不健康内容者;有调戏、侮辱妇女等流氓行为者;在浴室、厕所等场所行为不轨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侵犯学校或他人知识产权、毁损原程序或数据给学校造成损失,剽窃他人科研成果,伪造科研数据,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条伪造学籍档案、学业证明、毕业证书等学籍证明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第八条在校期间发生非婚性行为的或多名男女混居或非法同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参与卖淫、嫖娼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引起火警、火灾者,除作经济赔偿外,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殴打他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寻衅滋事打人者、持械打人者、打人致伤者、打群架为首者,给予记过,直到开除学籍处分。致人伤害者,除给予以上处分外,并承担相关医疗、营养、损失费用。

蛊惑、纵容他人打架者,故意提供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或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造成一定后果,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研究生在一学期内无故旷课达到一定数量者,给予相应的处分。

1、旷课累计10节,全校通报批评;

2、旷课累计11至20节,警告;

3、旷课累计21至30节,严重警告;

4、旷课累计31至40节,记过;

5、旷课累计41节及以上,留校查看。

擅自离校或离开工作岗位者,按每天旷课4节计算。学校组织的活动无故不参加者按旷课处理。如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予以退学。

第十三条在考试、考查中违反考场纪律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如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学校根据其违纪情节,按照本办法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未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六条凡违纪后,认错态度好,又有悔改表现者,可减轻处分;认错态度差者,或在本校曾受过处分其后又违纪者,要加重处分。

第十七条受到各类处分或校、学院、系(所)通报批评者,不得参加该学年的各类评优、评奖。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学校停发或责令其偿还受处分学年度已发放的研究生奖学金和其他奖助学金。

第十八条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学年,自宣布处分之日算起。学生在留校察者期间,如有显著悔改表现,可提前停止对其留校察看;如在留校察看期间继续违纪,可开除学籍。

第十九条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但其错误够上此处分时,给予记过处分并不准其毕业,作结业处理。离校后在工作岗位上考察一年,学校视其表现决定是否同意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条对违法、违规、违纪的研究生,要进行教育。给予研究生处分时,应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将思想认识问题同政治立场问题相区别,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或保留不同意见。

对学生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给予研究生处分的权限及其程序:

1、给予研究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系(所)提出研究生违纪情况报告和处分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备案后统一编号发文。

2、给予研究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系(所)提出研究生违纪情况报告和处分意见,报研究生院、学生工作部审核,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其中因政治问题而作出开除学籍处分,须报校党委审批。

3、各院、系在得知研究生违纪事实后,应立即向学生工作部通报,一般应在一个月内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4、各院、系对违纪研究生作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决定后,应在十天内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港澳台及外国留学研究生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以前规定若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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