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农业大学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管理,

  确保其与全日制研究生同一质量标准,推动非全日制与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 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研厅„2016‟2 号)及《湖南农业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湘农大[2017]36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2016年12月1日后经我校录取的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下统称“非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非全日制研究生新生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凭“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报到手续,并根据培养方案规定的基本学制按学年缴纳学费。学费标准为当年度招生简章中公布的经省物价部门核准的学费标准。

  第四条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在报到截止日前持有效证明向所在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7日。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非全日制研究生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按照国家政策对于保留入学资格有明确规定的,按政策规定执行。若因病(需有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为不宜在校学习的证明,并经校医院核准)或工作需要(需有单位证明)等特殊原因,需要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学校批准,方可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期限一般为1年;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缴纳学费,自正式入学后按规定年限缴费,学费标准按照正式入学当年学费标准执行,培养标准按正式入学当年的培养方案执行。

  保留学籍期满后,研究生本人须及时持相关证明申请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对研究生做出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需由学院提出,研究生院审查,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后发文公布。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本人,同时报送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非全日制研究生的户籍、人事档案和党团组织关系均不转入我校。

  第九条 已取得学籍的非全日制研究生在规定的时间内须持研究生证到所属学院报到、注册。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须以书面形式(附相关证明)向所属学院请假,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条 非全日制研究生入学后,原则上不能转专业和变更其非全日制学习方式,因特殊原因需转专业和转导师的,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章 培养管理

  第十一条 非全日制研究生培养包括课程学习、论文研究、专业实践等。课程学习时间一般为1~1.5 年,采取分段式集中授课,其中公共必修课授课计划由研究生院负责安排,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授课计划由相关学院负责安排,报研究生院备案。除实践类课程可安排在联合培养基地授课外,其他课程一般应安排在校内进行,严禁委托中介机构等组织异地办班。公共选修课根据选课人数由研究生院负责安排,可与全日制研究生一同授课。

  第十二条 非全日制研究生在集中授课期间应按时到校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因故不能参加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者,一律按旷课处理。旷课或请假次数超过该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与下一届非全日制研究生重修后再考试。请人代听课者,一经发现,作旷课处理,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依据研究生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要求,按质按量完成教学任务,不得随意压缩课时。任课教师应对非全日制研究生进行严格考勤,学校不定期进行教学检查和评估。

  第十四条 非全日制研究生须按规定参加所学课程的考核。因生病住院、出国、出差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核者,须提前办理缓考手续,经任课教师、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参加补考或下一次该课程的考试。无故不参加考试的,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且只能参加下一届非全日制研究生该门课程的考试,考试成绩计为合格。

  请人代考者,一经发现,按学校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非全日制研究生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应与教学大纲一致,公共必修课、专业主干课和专业必修课须进行闭卷考试,闭卷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60%以上,其中公共必修课由学校统一组织考试,专业必修课由所属学院组织考试。专业选修课的考核方式应该多样化,由任课教师根据教学大纲要求确定。

  第十六条 成绩管理、补考与重修等要求参照全日制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非全日制研究生应按时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培养环节,其中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和学位论文答辩等环节须在校内集中进行。

  第十八条 非全日制研究生须参加不少于半年的专业实践,如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相近,专业实践可结合实际工作进行,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不一致,须在导师或学院指定的基地开展专业实践。实践考核合格方可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第四章 学位论文答辩与学位授予

  第十九条 在最长学习年限内,非全日制研究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和其他环节的考核,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学位论文答辩与学位授予具体要求按学校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非全日制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计划,取得学籍(不含休学)满两年,且达到学校有关要求,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二十一条 在最长学习年限内,非全日制研究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和其他环节的考核,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放结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满1 年及以上的非全日制研究生退学后,若不符合结业条件,按肄业处理,学校发放肄业证书。未学满1年的,发放写实性学习证明。因违纪而被学校开除学籍的,不发放肄业证书,发放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学院应加强对非全日制研究生的教育与管理,规范和落实各培养环节管理制度,及时建立学生的个人业务档案,个人业务档案材料应包含入学登记表、培养计划、课程考试试卷、成绩单以及各培养环节的考核材料等。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中关于非全日制研究生休学、复学与退学、奖励与处分、申诉等未尽事宜按照学校研究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工作中的问题咨询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8年10月24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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