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林业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实践基地与研究生工作站建设管理办法

  北林研办发〔2021〕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习实践是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教学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和综合实践能力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保证专业实践效果和提高培养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建立原则

  第二条 北京林业大学校外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由学校与具备能够承担研究生实习实践条件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协商共同建立。

  第三条 各学院应根据不同专业和学科性质特点,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能满足实践教学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共同建立校外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

  第四条 根据专业与地方经济发展情况,校外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应专业对口、相对稳定,并尽可能立足北京、就地就近,既便于开展工作,又有利节约经费开支。

  第五条 学校优先支持实践环境好、层次较高、特色鲜明的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建设。

  第六条 对已经过多次实践、符合实践教学要求、但尚未签约的单位,优先考虑作为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进行挂牌建设。

  第三章 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 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应能满足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任务的要求;具备先进的生产手段、技术装备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式,拥有一支素质较高的技术人员和职工队伍;可为研究生必修计划规定的实践提供场地和指导人员,可接受一定数量的研究生开展实习实践。

  第八条 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的部门领导重视企业技术革新,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重视教育,有意愿与学校合作,希望得到学校专家的技术指导。

  第九条 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的建设双方应互惠互利、义务分担;经费问题通过校企共建的原则,走共同建设、共同发展的道路。

  第十条 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要能够满足学生食宿、学习、劳动保护和卫生安全等方面的条件要求。

  第十一条 依托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能够实现“产、学、研、用”相结合。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一)学校在人才培训、技术咨询服务、信息交流、成果转化等方面对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共建单位优先给予考虑。

  (二)在国家高校研究生毕业就业政策许可范围内,征求毕业生本人意见后,学校可优先向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共建单位推荐有关毕业生。

  (三)学校根据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要求,制定实践指导书和实践计划,提前送交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共建单位,并委派导师担任实践指导教师。

  (四)学校根据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要求,制定研究生校外实践管理办法和实践手册,提前送交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共建单位,并由研究生导师负责实践指导。

  (五)参加实践的研究生及其导师在实践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共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共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共建单位按学校提供的实践手册和研究生实践环节培养要求,委派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参与指导。

  (二)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共建单位对我校实习学生提供实习所需条件保障。

  (三)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要积极探索、创造条件使“产、学、研、用”有机结合,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应。

  (四)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规,法令及条例,制定实践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的管理规定,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五)在北京市区以外的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共建单位应妥善安排实习师生的食宿、交通等事宜。

  (六)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要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规程,确保实习师生的人生安全。

  第五章 实践基地/工作站的管理

  第十四条 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的确定要经充分调研与协商,确保能够促进学生实践能力的提高,经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由学校与共建单位签定合作协议并挂牌成立。

  第十五条 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建立要签订合作协议,其管理按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所在单位相关规定及管理办法执行,但必须建立保证专业学位培养任务完成和科研质量提高的制度。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的调整与撤消,应经合作双方同意。

  第十六条 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一旦确立,所属学院应与基地/工作站商定管理模式与档案管理的具体办法,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第十七条 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成立后,所属学院应每年对实践、合作等情况做出总结,总结报告由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于学院存档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八条 各学院要加强对校外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的指导与管理,建立定期检查指导工作制度,协助企事业单位解决实践基地/工作站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帮助实践基地/工作站做好建设、发展、培训的各项工作。

  第十九条 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建设与管理情况,将作为各学院研究生培养质量评估的重要条件。

  第六章 实践基地/工作站协议书的签订

  第二十条 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共建双方有合作意向,在符合建立实践基地/工作站条件的基础上,经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学院与基地/工作站所在单位签订协议书(一式三份),由研究生院、实践基地/工作站、学院各执一份。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协议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双方合作目的;(2)基地/工作站建设目标与受益范围;(3)双方权利和义务;(4)实习师生的食宿、学习、交通等安排;(5)协议合作年限;(6)其它。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与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共建单位签定合作协议后,实践基地/工作站可挂“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实践基地”/“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工作站”标牌,具体名称由共建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章 实践基地/工作站的检查与评估

  第二十四条 为促进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的建设和规范管理,研究生院应会同有关学院不定期地到基地/工作站检查、评估实践培养情况。对协议到期的实践基地/工作站,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鼓励各学院积极建立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学校根据实践成效并现场评估后,对成效突出的基地/工作站将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院

  2021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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