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和管理工作,建立政策公开、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研究生计划分配机制,结合学校研究生教育教学实际情况,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本校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编制,各学位点招生计划分配,各学位点招生计划调整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条 学校以导师队伍、学科平台、科研项目、高层次人才状况、培养质量和生源情况作为指标,对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实行管理,逐步实现精确量化管理的目标。
第三条 学校由研究生院具体负责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和管理工作。
学校招生计划分配方案及招生计划的调整,经过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条 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遵循学校改革和高等教育发展规律,符合学校发展定位和总体规划,重点谋划,聚力高远;
2.全面考虑各学科、各学位点的实际情况,科学配置招生计划;
3.学位点招生计划实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 招生计划分配基数
第五条 学校由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主要负责和牵头,严格依据上海市教委规划处相关文件和要求,会同学校规划处,编制年度硕士研究生计划总数和各学位点招生计划分配基数方案。
第六条 年度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总基数,是在上一年度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总数的基础上,根据上级分配的招生计划数额和学校总体规划,折算在校硕士研究生规模以及师生比要求范围进行编制。
第七条 各学位点招生计划分配基数,由研究生院与各学位点所在学院充分协调,考虑各学位点申报计划数、上一年度招生计划完成情况,考量社会和市场对不同专业研究生的不同需求进行编制。各学位点招生计划分配同时兼顾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力量,包括导师队伍的学术水平、梯队结构、工作态度及教书育人等综合情况。
第八条 校内推免生的计划包含在各学位点招生计划内。
第三章 招生计划的上报和公布
第九条 年度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和各学位点招生计划基数方案编制完成后,报分管副校长审核,同时抄送学校规划处。
第十条 经审核调整后,报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讨论批准后上报上级部门。
第十一条 研究生院负责根据上级上报的时间和要求及时上报,在年度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中公布拟招生人数和规模。
第四章 招生计划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研究生院根据教育部和上海市最终核定的本校年度招生计划总数,对年度研究生招生拟录取人数进行动态调整。学位点年度网上报名人数出现“零报名”的情况,下一年度学位点停止招生一年,学位点招生计划数由研究生院根据学校生源整体情况统筹。
第十三条 学位点年度招生计划如最终没有完成,剩余招生计划数由研究生院根据学校生源整体情况统筹。
第十四条 各学位点招生录取计划动态调整,将参考各学位点年度一志愿报考人数、一志愿上线人数、调剂生源情况、复试面试情况、在校研究生人数规模、各学院导师规模和结构、上一年度各学位点研究生总体就业率等综合情况。
第十五条 研究生院在年度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基数的基础上进行动态调整,与各学位点所在学院充分协调沟通,并在年度研究生招生工作协调和组织过程中及时报分管副校长审核,报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