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转专业的申请、审核等事宜,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令)和《浙江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浙大发研〔2017〕115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转专业及申请条件
(一) 转专业是指研究生正常入学后发生的、转到录取时所确定专业(包括一级学科、二级学科、专业学位的类别或领域,下同)之外专业的行为。
以硕博连读方式选择攻读其他专业的,按照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相关规定实施,不属于本办法所提及的转专业。
(二) 本办法适用于接受学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三)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1.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研究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2.享受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政策的;
3.研究生入学未满6个月,或离基本修业年限结束不足
12个月的;
4.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二、申请及审批流程
(一) 申请人填写转专业申请表。因身体原因申请转专业者,需附浙江大学校医院或三甲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因对拟转入专业有兴趣和特长的转专业申请者,须提供证明自己有兴趣和专长的材料(如证书、成果、作品等)。
(二) 在原一级学科范围内的转专业,经转出专业导师、
学院(系)和转入专业导师同意,由拟转入学院(系)自主考核。
(三) 跨一级学科、跨专业学位类别或领域、跨学位类型的转专业,经转出专业导师、学院(系)和转入专业导师同意,并在转专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进行如下考核:
1.硕士研究生须参加当年拟转入专业“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并符合录取标准。
2.博士研究生须参加当年拟转入专业的博士研究生招生的“申请-考核”,并符合录取标准;
(四)跨一级学科、跨专业学位类别或领域、跨学位类型的转专业,如有下列特殊情况可不参加上述考核,由拟转入学院(系)自主考核:
1.因导师工作调动、退休、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对学生进行指导,且本专业无法调整安排的;
2. 学科专业目录调整,导致在原专业无法继续培养的;
3. 对身体健康情况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学生身体健康情况发生变化,不适宜在原专业继续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五)考核通过后,应在拟转入学院(系)办公网上公示
不少于5 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审核。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研究生须在批准后一周内办理转专业手续。
(六)研究生转专业后,应按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要求完成学业。已修课程与新培养方案课程一致的将自动保留成绩和学分,不能对应的课程成绩及学分在成绩单中予以记载,但不纳入毕业总学分计算。对因学校专业目录调整引起的转专业学生,在调整期内经核准可按原专业或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完成课程学分修读。
三、其他
(一)转专业的研究生,其基本修业年限和最长修业年限按照原专业入学时间开始计算起点,并按照转入专业的基本修业年限和最长修业年限来核定。超过基本修业年限和最长修业年限,按照《浙江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浙大发研〔2017〕115号)执行。(二)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申请转专业1次。
(三) 跨学院(系)转专业的研究生,占接收学院(系)
下一年研究生招生名额,对第二(四)条所列的特殊情况引起的转专业情况除外。
(四)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研究生,因自身情况需要的,可优先考虑其申请。
(五)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教育部有明文规定的转专业情况,以相关的文件规定为准。
(六) 与外单位联合培养的研究生的转专业事宜,以双方的约定为准,没有约定的,以本文件为准。
(七) 港澳台研究生和国际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八)各学院(系)应依据本办法制定转专业实施细则,报研究生院审核。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