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学位[2013]36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保证课程进修班的质量,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课程进修班是为在职人员提高业务水平的一种继续教育形式,不属于研究生学历教育,不与硕士学位挂钩,在办班中必须遵循“不以盈利为目的”,“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和“依法办班”的原则。
第二章 办班条件
第三条 举办课程进修班的专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举办课程进修班的专业必须是我校研究生招生简章规定的目录专业;
2.必须具备培养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资格,并具备较强的教学力量和教学经验,即本专业所在的一级学科应该具有硕士授予权,且本学科具有三届以上学术型硕士毕业生;
3.为保证课程的正常教学工作与教学质量,每个培养单位的同一个专业只能申请开设一个课程进修班,每年登记备案的办班总人数不得超过80人,不允许异地办班;
4.主办单位必须明确相应的分管领导和配备有经验的本校在编管理人员,做好考勤、组织考试、成绩登记等日常教学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规定,组织实施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四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申请举办课程进修班,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当年3月底前)向研究生部提交办班申请报告和招生简章,研究生部审核同意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五条 主办部门必须在课程进修班批准文件下达后方可开班,并由专人负责办班工作和对外联系。在开班后一个月内,向研究生部报送以下材料:
1.学员名单;
2.每学期开课的课程安排和课程的教学大纲与方案。
第六条 课程进修班专业的有效期为该专业实施教学计划所需的年份,一般为二年左右。
第四章 招生与注册
第七条 办班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招生专业的实际情况编写招生简章。办班名称统一定为“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专业课程进修班”,不得以“研究生”和“硕士、博士学位”等名义举办课程进修班。招生简章须报送研究部审核,经同意后,方可印制和发布。
第八条 所有课程进修班不得委托校外机构或个人管理或招生。
第九条 课程进修班不与授予硕士学位挂钩。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不能将此类办班与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相联系。招生宣传广告的拟订、刊登和网页内容链接均需报送研究生部审批,招生简章仅限于刊登在校园网络上,大规模校内外咨询宣传要向校长办公会议备案。
第十条 各专业课程进修班学员的学习时间一般为不脱产二年。
第十一条 课程进修班学员一般需具有大学本科学历。
第十二条 注册工作应在开班前完成,具体时间由办班单位自行决定。
第五章 教学工作
第十三条 课程进修班必须按照我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计划进行课程设置和组织教学,包括全部必修课和相应的选修课。若需要调整课程的设置,必须先经过主办部门主管领导的确认,并报研究生部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以本校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为主,以确保授课的质量。如确需聘请校外教师授课的,须填写校外聘请教师简况表,报研究生部备案。
第十五条 建立考勤制度,由课程班负责人和授课教师负责学员考勤登记工作,研究生部将对考勤工作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 学员若1门课程缺课时数超过面授授课时数三分之一,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试。
第十七条 专业课的课程考试由办班单位组织实施,严格按办班专业全日制研究生课程考试和评卷标准进行。原则上必修课程一律采用闭卷考试,部分选修课程可采用开卷考试。课程考核成绩应根据课堂考勤、课堂表现、平时作业和课程考试(或课程论文)等综合评定。
第十八条 课程结束后,由研究生部审核后颁发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
第六章 学员管理
第十九条 课程进修班学员应按时办理缴费、注册手续。逾期不办理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条 学员在学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对违反国家法令和学校规章制度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员在参加课程考试时,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不允许有任何方式的舞弊或协同舞弊行为,否则取消其考试资格,该门课程记零分。
第二十二条 学员如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生入学考试且被录取,在课程进修班所学课程成绩,不能作为其被录取为硕士研究生入学后在学期间的课程成绩。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办班经费应严格按学校规定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人负责,所有收费均应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费标准由各单位根据办班情况提出,报校财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收取,且应在招生简章中明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