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研究生课程考试管理,加强考风建设,严肃考场纪律,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试组织
1、采用课堂考试的学位课程由研究生院在考试周组织考试。选修课一般由任课教师随堂组织考核,考核形式由课程教学方案确定。
2、课程开设部门应在考前两周做好试卷的出题、印刷、监考教师安排等相关考前工作。
3、考试安排由研究生院在考前两周正式向学生公布,考试安排一旦确定就不得随意更改,如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改的,应由开课部门报研究生院审核同意。
4、研究生课程考核不及格允许补考。补考由课程开设部门在下学期开学初自行组织。
二、监考职责
1、研究生课程考试根据需要可由课程开设部门派出工作人员协助任课教师一起监考,研究生院组织巡考。任课教师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监考的,必须事先向所在院(系、所)提出,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另行指定监考人员。监考教师应严格按考试管理规定履行职责。
2、每个考场原则上应安排两位监考,其中,主监考原则上由任课教师担任。
3、监考老师应提前15分钟入场,认真做好考前准备和考场清理工作。
4、考生入场后,监考老师应核对考生证件和考生本人是否相符,不带考试证件的学生,不得参加考试。同时要求学生将与考试无关的物品放在指定处。
5、监考老师应严格监考,关闭通讯工具,不能在考场中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能离开考场。
6、考试过程中,监考老师如发现学生有作弊倾向应及时制止;监考老师发现学生作弊,应立即停止其答卷,收缴作弊相关物证,要求考生在相关证据材料上签字后让其离场,并做好书面记录。考试结束后,监考老师立即将作弊物证、证据材料、书面记录交由研究生院处理。
7、监考老师不得提前发卷,考试结束后应按时收卷,待试卷清点无误后方可允许学生离场。
三、考生行为规范
1、考生必须按时参加考试。开考后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得参加考试。
2、考生应凭学生证(或图书证)进入考场,并将考试证件置于桌面备查,不带上述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如上述证件遗失未及时补办,应持学生所在学院出具的书面证明和身份证参加考试。
3、除开卷考试外,考生应在考试开始前把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有记忆功能的电子产品等放在监考老师指定的位置,不得放在身上或座位上。通讯工具应在考试前关闭。考生不得自带草稿纸参加考试。
4、考试开始前,考生应检查本人座位的课桌内以及桌面上是否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书籍、纸张、字迹或符号,如发现应报告监考人员做相应处理或自行清理。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在课桌上书写任何文字或符号。
5、考生对试题有疑问时,不得向监考人员讯问;装订好的试卷不得拆分;如遇试卷分发、装订错误或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向监考人员讯问。
6、考生应当听从监考人员的考场指令,否则监考人员有权停止其考试,责令其退出考场。
7、考试开始后,考生不准交头接耳、东张西望、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偷看、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
8、考生在考试开始后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试场。考试时间结束,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并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收齐试卷、清点无误后方准离开考场。
9、考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及附近逗留、喧哗。
四、考生违纪与作弊的认定与处理
1、考生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属于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该课程考核成绩作零分处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开考后携带与考试无关的材料或用品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正式考试开始前答题或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的;
(3)在考试过程中交谈、打手势、做暗号的;
(4)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5)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2、考生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属于考试作弊,该课程考核成绩作零分处理,依据《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处分解除后允许申请学位:
(1)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或电子设备(不论是否受益)
(2)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
(3)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
(4)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
(5)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信息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
(6)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企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3、考生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属于严重考试作弊,该课程考核成绩作零分处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替他人考试、由他人代替考试;
(2)被监考老师发现并证实为第2次作弊;
(3)组织作弊;
(4)使用通讯设备作弊;
(5)其他严重的作弊行为。
五、考生在考场中发生的严重违纪或作弊行为由监考教师按规定程序判定。
六、课程考核以提交论文或调研报告等形式进行的考试,如存在论文抄袭或学术作假,由包括任课老师在内的两名专家认定,情况属实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作零分处理,以作弊论处,依据《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处分解除后允许申请学位。
七、研究生院会同学工部对考试严重违纪和作弊的学生做出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学生。学生对处理决定由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八、本规定经学校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九、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