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检查学员学习的真实情况,为学员提供良好的考场环境,有必要规范考场纪律及监考教师的职责,为此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考场规则
(一)考生需持学员证(或身份证)进入考场,按监考教师排定(或指定)的座位就坐。迟到30分钟者不准参加考试,作旷考处理。
(二)考生参加考试,闭卷考试除带任课教师指定的考试用具如计算器外,其它物品(移动电话机等)要集中放置于教师指定的地方。开卷考试可携带笔记本和任课教师指定的书籍。
(三)考试中不得相互交谈。试题字迹不清可举手询问监考教师,但不得要求解释题意。
(四)答卷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蓝、黑色),不得用铅笔(外语考试规定使用者除外)。答卷前应在试卷上用正楷写好考生班级、学号和姓名。
第二条 监考教师职责
(一)监考教师应于考试开始前10分钟到达考场,安排考生座位,并宣讲考场规则。
(二)闭卷考试试卷应在考场当众启封。
(三)监考教师要认真核对考生证件,维持考场纪律。若考场秩序混乱,监考教师有权终止考试。
(四)监考教师对试题内容不作任何解释。
(五)监考教师应认真查点考试人数、缺考人数并记入考场记录表中。收卷时及时清点,试卷份数要与参加考试人数相符。
(六)监考教师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并确认后,记入考场记录。
(七)监考教师要严格履行职责,不得营私舞弊。
第三条 考试违纪处理
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作为违反考试纪律处理,扣除该门课程考试总成绩20分。
(一)不按监考教师排定(或指定)的座位就坐者;
(二)开考后座位上或抽屉内有其它物品者;
(三)交卷后不立即离开考场,并在考场随意走动或讲话者;
(四)考试后纠缠教师要求加分者。
第四条 课程重修和缓考的规定
(一)每门课缺课超过1/3以上者、课程考核不及格者,该课程须重修。
(二)上课期间出勤情况符合规定,但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需事先请假,经班主任和任课教师批准后,可另行安排考试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