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导师和研究生的创新热情,提高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根据《四川理工学院研究生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川理工〔2014〕68号)文件精神,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分类评选、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
第二条评选工作不受理涉密硕士学位论文作者的申报。
第三条 每年6月由研究生处负责组织开展学校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在此基础上推荐参评四川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第四条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标准
(一)学术型学位论文
1.论文选题应为本学科前沿,具有一定的创新性。
2.论文能体现作者本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较好的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或业务工作的能力。
3.论文材料详实,逻辑严密,数据可靠,文字表达准确,层次分明,图表规范。
4.论文成果显著,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较突出的社会经济价值。
(二)专业学位型学位论文
1.论文选题来源于本专业领域,且与专业实践内容具有相关性。
2.论文能体现作者本学科扎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承担专门技术或业务工作的能力。
3.论文材料详实,逻辑严密,数据可靠,文字表达准确,层次分明,图表规范。
4.工程硕士论文研究成果具有明确的创新性和实用价值;人文社科类专业学位论文研究成果应具有一定的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价值。
第五条优秀硕士学位论文须满足下列评选条件
(一)学术成果条件。学术型学位论文作者须至少有1篇第一署名单位为四川理工学院、本人为第一作者,并被SCI、EI、SSCI或A&HCI收录的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专业学位论文作者专业实践考核成绩须达到“优秀”,且须至少有1篇第一署名单位为四川理工学院、本人为第一作者发表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核心期刊及以上学术论文。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研究成果获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或授权国家发明专利项(前二名)可以等同学术论文。
(二)论文指导教师评分≥85分,且同意推荐为优秀硕士论文。
(三)学位论文“盲审”平均分不低于80分,且最低分不低于75分。
(四)论文答辩成绩不低于85分,且答辩委员会同意推荐为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五)经研究生处检测,学位论文重合率≤10%。
第六条评选办法
(一)学校当年评选的优秀硕士论文指标数不超过当年毕业人数的10%。
(二)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四川理工学院优秀硕士论文推荐表》,经导师签署推荐意见后,将《推荐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交研究生培养学院审查。
(三)二级学院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经无记名投票表决形成推荐名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超过教授委员会总人数的2/3,得票数超过到会委员总数2/3者方为有效。
(四)研究生处审核推荐名单,并将审核结果向全校公示5天。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入选论文存在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可在入选论文名单公示期内,以书面方式向研究生处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应包括异议论文的题目、作者姓名、异议内容,支持异议的具体证据或科学依据,以及提出异议者的真实姓名、联系电话等。研究生处负责处理异议,并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严格保密。
(五)学校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定经公示无异议的优秀硕士论文名单。
第七条奖励办法。
学校向论文作者颁发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证书,并发文在全校范围内表彰。获得校级优秀毕业论文,奖励导师组2000元/篇,学生1000元/篇;获得省级优秀毕业论文,奖励导师组5000元/篇,学生2000元/篇。
第八条对已获奖的学位论文,如发现有剽窃、作假或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问题,一经查实,将取消对其作者以及导师的表彰并予以公布,直至取消该作者的学位。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原《四川理工学院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川理工研〔2015〕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