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为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做好我校授予具有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号,以下简称《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被审核已达到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者,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依据本办法,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 凡我校有权授予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均可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
第四条 学位申请和学位授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国人民大学学位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学位的申请与授予第五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步骤
(一) 申请进行同等学力人员资格认定并办理《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课程考试资格证》(以下简称《考试资格证》);
(二) 《考试资格证》有效期为四年,申请学位人员应在规定年限内完成相关学位课程考试水平认定,包括所申请专业课程水平认定方案中规定的课程考试及国家规定的统一水平考试;
(三) 提交硕士学位论文并完成论文答辩。申请人应在全部课程考试和全国统一考试都通过后,按学校要求提交硕士学位论文并完成论文答辩。
第六条 同等学力人员资格认定的基本条件
(一) 申请人已获得学士学位且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或虽无学士学位但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
(二) 遵纪守法,思想政治表现和道德品质一贯良好,经所在工作单位(或档案所在单位)鉴定并推荐;
(三) 已发表或出版与申请硕士学位学科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
(四) 符合申报专业所在学院(系)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同等学力人员资格认定的基本程序
(一) 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一般每学期集中受理一次)向有关学院(系)提出进行同等学力人员资格认定和办理《考试资格证》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人民大学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登记表》;
2.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最后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学科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
(二) 学院(系)基于自身办学条件,依据本学院(系)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认定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本学院(系)学术委员会和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报研究生院审核。
(三) 经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予以认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并办理《考试资格证》。
第八条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一) 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二) 对申请人学科专业知识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办理《考试资格证》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完成专业知识水平认定,包括:
1.通过我校组织的申请学位相关课程考试,考试水平要求应与我校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知识水平要求一致。
2.通过国家组织的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考试资格证》有效期内未通过上述全部考试者,认定为专业知识水平未达到要求且本次资格作废。
(三) 对申请人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1.论文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硕士学位论文应是申请人独立完成的科研成果,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学位论文用简体中文撰写,字数不得少于两万字,论文应有中文和外文摘要,中文摘要不少于二千字,外文摘要应是中文摘要的全文翻译。
2.论文答辩申请
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含全部课程考试和全国统一考试,下同)后的一年内(以最后一门考试时间为准,下同)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学院应在接受申请后的半年内安排申请人完成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一年半内完成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否则本次学位申请无效(含全部考试和论文答辩,下同)。
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时应向所在学院提交以下材料:①申请书(导师推荐);②学位论文及其摘要;③经学校审核盖章的成绩单和科研情况审核表。
3.论文评阅符合学位论文答辩条件的同等学力人员,由相关学院组织评阅专家评阅学位论文。
学位论文评阅人应由责任心强,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学科专家担任;学位论文评阅人不得少于三人,其中至少应有一位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得作为论文评阅人。
学位论文应至少在答辩前一个月,由学院派专人交论文评阅人。
论文评阅人应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是否达到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评阅意见必须有对论文不足之处的评语及修改要求。论文评阅结果符合以下条件的,方可进入答辩阶段:①评阅专家的评阅得分均在70分以上;②论文无抄袭、作假现象,无违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情况。
有关学院应至少在答辩日期前三天,将申请学位论文答辩人员的学位论文评阅书、答辩委员会组成情况审核表等交校学位办公室审核。
4.论文答辩
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不少于五名的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学科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三人是研究生导师、一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论文指导教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但可旁听答辩会。
申请人所在学院应在论文答辩日期前半个月,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但答辩委员会建议可修改论文再次答辩的,申请人应在半年后至一年时间内再次申请学位论文答辩(须在第八条第(三)项第2目规定的时间内);再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学位论文答辩会的组织工作参照《中国人民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及《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会工作要求及工作程序》开展。
第九条 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可授予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学位。
组织与管理
第十条 学院(系)开展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应明确由一名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学院(系)领导负责,配备专职的正式工作人员负责具体工作。各学院(系)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同等学力人员资格认定条件、操作办法等有关工作管理制度,规范质量管理过程,不得将参加本校组织的培训班作为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的前置必备条件。
各学院(系)必须按照学校有关档案管理的要求,指定专人保管好有关档案,所有档案必须材料齐全,并应在学位授予工作结束后三个月内整理立卷,送交校档案馆统一归档。
第十一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应按我校财务处规定的标准交纳各项费用。
第十二条 向同等学力人员颁发学位证书和向有关单位送交学位论文,均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学位证书单独编号。
第十三条 研究生院将对各学院(系)开展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进行质量检查和评估。对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人员不负责,出现重大工作差错的学院(系),学校将暂停其开展此项工作。
第十四条 在整个申请学位过程中,凡发现申请人有舞弊或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本次申请资格,三年内不再接受其申请。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相关内容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中国人民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实施细则》(2015—2016 学年校办字 17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