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05]2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育部[2005]教学5号)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学生的违纪处分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本科生、专科(高职)生、研究生。
第四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纪律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二章违纪行为与处分实施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违反外事纪律,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7、盗用学校名义进行各类欺骗活动或以此牟利,造成严重后果的;
8、参与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
9、在学生寝室留宿异性,影响恶劣的;
10、诈骗财物情节严重的;
11、盗窃财物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
12、参与制作、出版、贩卖或复制反动、淫秽声像制品、书刊或激光视盘、计算机软件的;
13、利用互联网发布或传播有害信息,后果严重的;
14、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后果严重的;
15、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屡教不改的;
16、动手打人致他人受伤至轻微伤甲级及其以上的;
17、纠集社会人员来校滋事,造成打架后果的;
18、在留校察看期间有违纪行为的。
第六条 学生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处以治安罚款者,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条 擅自离校1天或无故旷课(不包括双休日和节假日)1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违反考试纪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门课程成绩无效:
1、不按指定位置就坐,且不听从监考教师调动者;
2、不按规定将书包以及与考试有关的笔记、资料或电子记事本等放在指定地点,且不听监考教师劝告者;
3、监考教师要求出示学生证或身份证而拒绝出示者;
4、擅自携带试卷离开考场者;
5、带BP机、手机进入考场且不上交者;
6、考试不及格,对任课教师提出无理要求,或请人说情,请客送礼等不听劝阻者。
第九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该门课程成绩视为无效:
1、抄袭或偷看邻座答卷、稿纸(包括故意移动答卷让邻座偷看和抄袭)者;
2、将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写在桌面、身上等处蓄意抄袭者;
3、传递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或试卷,或进行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谈话或相互对答案者;
4、桌内、座位旁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复习资料等物品者;
5、闭卷考试中翻看书籍、笔记、资料或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东西;开卷考试中交换书、笔记本或有关考试资料的行为双方;
6、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已有。
第十条 从教室、寝室或其他建筑物内向外扔垃圾或其他危及他人安全的物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对偷盗、诈骗财物的学生,除退赔财物外,给予下列处分:
1、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下,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2、作案价值在500~800元,给予记过处分;
3、作案价值在800元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制作或盗用假冒伪劣证件、证书骗取钱财或荣誉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给予下列处分:
1、在寝室内私自留宿非本寝室人员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在寝室内私自留宿非本校人员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在宿舍内私拉电线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违章或违纪,造成火灾事故者,赔偿经济损失,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在校内外租住房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 有流氓滋扰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对肇事、策划打架、参与打架或为打架提供凶器、作伪证的学生,给予下列处分:
1、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或用其它方式触及他人,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给予警告处分;
2、策划打架者: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后果严重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打架者: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动手打人致他人受伤,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未造成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打架事实,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造成调查困难,给予警告处分。打架者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7、打架终止,事后又报复他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8、策划打群架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9、纠集社会人员来校滋事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六条 擅自到孔目湖或赣江等水域游泳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参与赌博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损坏公物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观看反动、淫秽出版物或音像制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利用互联网发布或传播有害信息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特殊时期的学生处理,按照特殊时期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处理:
1、认错态度好,主动向组织交待问题者;
2、积极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者;
3、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消除或避免违纪行为的危害者;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理:
1、违纪后,认错态度较差者;
2、同时犯多项错误者;
3、以前曾受过处分者;
4、违纪后,对参与调查或处理人员纠缠不休,或请人说情,送礼等不听劝阻者。
第三章学生违纪处理的权限与程序
第二十四条 根据学生违纪行为的情节,经学校授权,做如下规定:
1、记过以下处分:
⑴ 学生所在学院查处的违纪事件,由学院党政联席办公会议决定;
⑵ 教务处查处的违纪事件,由教务处办公会议决定;
⑶ 学工处查处的违纪事件,由学工处办公会议决定;
⑷ 学校其它部门查处的违纪事件,应将材料转给学生所在学院和学工处,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学工处办公会议讨论主管校领导审批;
⑸ 涉及跨学院学生违纪事件的处理,由学校有关部门和学工处共同调查,学工处负责提出处理意见,主管校领导审批;
2、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事件调查部门提供材料,学院党政联席办公会议提出初步意见,由学工处提出处理意见;属于考试违纪的,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校长办公会议授权主管校长审批。
3、所有学生的处分均需报学工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需报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理前,应听取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考试作弊的学生,证据确凿的,以事实为依据作出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处分决定需及时送达学生本人,送达方式包括亲自送达、转达、邮寄或相关媒体公告。
第二十八条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期为一年,若在校时间不满一年的,可给予少于一年的留校察看期。留校察看期间表现优秀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毕业班最后一学期违纪的学生,达到留校察看处分时,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九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所在学院按季度对其进行考察,定期填写考察表。
第三十条 解除留校察看期程序:学生本人到所在学院提出解除留校察看期申请,经学院党政联席办公会议讨论,送学工处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如确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规定类似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详细规定见《华东交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毕业时尚未解除留校察看期的学生,作结业生处理。
第三十五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接到处分文件后,必须在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并离开学校。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以下”、“以上”均包括本级处分。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第八、九条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其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随之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