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西南大学(以下简称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西南大学章程》、《西南大学学生管理办法》等学校规范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港澳台侨研究生、留学研究生、其他高校来校交流学习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并附相关有效证明向学校录取专业所在培养单位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超过10日。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各二级培养单位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因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服役)、创业、患病和其他原因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需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培养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报研究生院批准,以学年度为单位可保留入学资格不超过二年。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时,应于开学前7日内向所在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院申请入学,到学校指定医院体检,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超过7日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分别由学校各二级培养单位查阅本单位新生档案,进行入学资格、政治、思想品德、心理健康复查;由校医院组织健康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研究生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后10日内,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后,在所属培养单位办理注册手续,并登录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注册。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向所在培养单位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者,予以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学校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研究生应当参加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相关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和考查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评分。

  第九条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条研究生应当根据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要求,按照开课计划和规定的选课方式选修课程。未选课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第十一条研究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选修校内外相关课程(含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按相关管理办法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二条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申请按照学校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三条健全研究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不给予补考机会,经教育表现较好,在下一学年对该课程给予一次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审核认定,予以承认。

  第十四条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因故或因病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学期内请假在14日以内的由指导教师同意,班主任或辅导员审批;请假累计超过14日的,须由所在培养单位主管领导审批。研究生在一学期内,累计请假超过本学期学习周数三分之一以上者,必须办理休学。

  请假期满,请假人须及时向批假人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应回复研究生本人。

  研究生请假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备查。

  研究生在校期间申请出国探亲、进修、留学等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学校积极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按相关规定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为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学校专业学科状况及其办学条件,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研究生确有符合转专业的条件,可申请转专业,报经学校批准,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完成学业。研究生转专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研究生确有拟转入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研究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组织专家认定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学校拟转入专业学习;

  (三)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适当调整研究生所学专业,经研究生本人同意。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低学历层次专业转为高学历层次专业;

  (二)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研究生互转;

  (三)专业学位研究生转为学术型研究生;

  (四)转出专业与转入专业属于不同一级学科;

  (五)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研究生;

  (六)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研究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第十八条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研究生转专业应填写转专业申请表,指导教师同意后,经转出培养单位同意并经转入培养单位和指导教师审查认可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审查后报主管校长批准。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研究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可优先考虑,但应满足学校转专业的资格条件及要求。

  第十九条经批准转专业的研究生应当履行相关手续,按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完成规定的课程和相关教育教学环节。

  第二十条研究生应当在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基本学制)前一年;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研究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转学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拟转入学校及专业导师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二条学校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由学校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基本学制以各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相关规定为准。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

  (一)博士研究生为3~6年;

  (二)硕士研究生为2~5年。

  研究生因病或其它原因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研究生在籍期间自行联系申请到境外高校进修、攻读学位等,应当办理休学手续。休学以一学期为期,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能超过2年。休学时间不计为在校学习时间,研究生提出毕业申请应当满足学校基本学制、毕业标准及相关要求。

  第二十四条休学创业的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和保留学籍)可延长至8年,但累计休学创业时间不超过5年。

  第二十五条新生和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服义务兵役期不计入学习年限。

  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六条休学研究生应当在办理休学手续后7日内离校。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7日内向所在培养单位和学校研究生院提出复学申请,填写复学申请表,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休学期间应当遵纪守法,发生的事故责任自负。若有违法违纪,依照学校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予以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研究生在学期间,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和科研训练的。

  (六)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

  (一)硕士研究生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者,或一门学位课程重修后考试仍不及格者;

  (二)博士研究生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重修后仍不及格者。

  第三十一条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培养单位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经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研究生院审查,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二条退学的研究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生效后7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而退学的,由家长或亲属负责领回。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研究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三条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依照《西南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四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按培养方案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学分要求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学校准予毕业,在学校规定的毕业研究生离校时间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研究生,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研究生确因学业优秀,符合学校规定的提前毕业条件及要求,由本人申请,经指导教师和所在培养单位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但在校学习时间(不含休学、保留学籍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第三十五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学分要求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经本人申请,完成结业论文并通过答辩,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研究生结业后,可以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向原培养单位申请补作毕业(学位)论文。通过毕业论文答辩者,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申请条件,通过学位论文评阅、答辩者,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发证日期按审核通过日期填写。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不得重修、补作,不受理相关申请。

  学习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学习未满一学年退学的研究生,学校颁发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六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三十七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研究生,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九条研究生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由学校印制的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西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西校〔2006〕3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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