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对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工作做如下规定。
一、培养目标
(一)深入理解和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学风严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献身精神,立志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二)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工作或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
(四)具有健康的体格。
二、学习年限
(一)硕士研究生学制三年,在校学习年限(含休学等中断学习的时间)不超过五年;
(二)部分思想政治过硬、学习成绩优秀、科研能力强的硕士研究生,经批准可提前毕业或提前攻读博士学位,但学习年限不得少于两年。
三、培养方式
(一)硕士研究生的培养采取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实践活动相结合的方式,注重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二)硕士研究生要根据科研课题和拓宽培养口径、扩大知识面的需要,学习必要的课程,包括跨学科、跨门类的课程;
(三)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和集体培养相结合的办法。各学科要按研究方向成立硕士研究生指导小组,指导小组由学科方向带头人、指导教师以及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学科方向带头人任指导小组组长;
(四)硕士研究生导师应全面关心和指导研究生的成长。指导小组成员协助导师做好如下工作:制定研究生培养计划,并督促检查其实施;对研究生进行政治思想、学风、品德等方面的教育;指导和检查研究生的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实践活动和学位论文工作。
四、培养方案
(一)硕士研究生培养学院应制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经学院学位分委会审定,报研究生部批准备案后执行。培养方案应包括该学科专业的培养目标、研究方向、学习年限、课程设置、学分要求、学位论文要求、学术成果要求等内容;
(二)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应尽可能按一级学科或学科群为单位来制定,也可以按二级学科为单位来制定。
五、培养计划
(一)硕士研究生一般应在第一学期结束前,在双向选择的基础上,确定指导教师,并报研究生部备案;
(二)指导教师应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和硕士研究生的个性特点,制定出详细的培养计划。培养计划应明确规定课程学习、文献阅读、实践活动、科研工作预期目标、硕士学位论文的初步设想;
(三)培养计划经硕士研究生指导小组讨论,所在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批准后执行。导师在培养计划获批准后,应及时在研究生管理系统中提交。培养计划一式三份,硕士研究生本人、导师和学院研究生秘书各一份;
(四)列入培养计划的课程必须按计划开课,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更,需报请所在学院分管院长批准,交研究生秘书和研究生部备案,并及时登录研究生管理系统进行修改。
六、课程设置与学分
(一)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采用学分制,总学分不低于34个学分,课程学习的时间不少于三个学期;
(二)学位课程一般每门课程定为3个学分,最多不超过4个学分,非学位课程一般每门课程定为2个学分,最多不超过3个学分;
(三)课程结构为:A.公共学位课(含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马列原著选读(文科)或自然辩证法(理科)和第一外国语);B.专业学位课(按一级学科范围开设,3门以上供选);C.专业必修课(按二级学科范围开设,3门以上供选);D.选修课(按专业方向科研攻关和发挥特长需要开,3门以上供选);
(四)硕士研究生公共学位课由研究生部统一组织开课、考试;专业学位课、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由各学院组织开课、考试或考查。所有课程考试的原始材料包括试题、答卷、记录、录音带和成绩单等,由任课教师签字后在每学期开学一周内送学院研究生秘书保存、备查;
(五)以同等学力身份或者跨专业考入我校的硕士研究生,入学后除进行正常的课程学习外,还应补修至少两门本专业本科阶段的专业课程,并参加考核,获得合格的成绩。
七、考试与考查
(一)课程学习与教学环节,均应按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要求进行考核,经考核通过方能取得规定的学分;
(二)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学位课程考核方式采用考试形式,按百分制评定成绩,60分以下为不合格。实践活动、实验、实习、学术活动等教学环节宜用考查的方式进行。考查成绩一般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评定,由导师及有关教师写出评语和考查结果,方能取得学分;
(三)硕士研究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考试、考查,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考查时,必须事先提出缓考申请,经学院批准,其中公共学位课须经研究生部批准,方能缓考。擅自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论处;
(四)学位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必须重修该门课程,两次重修考核未通过者,取消毕业资格和申请学位资格。非学位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必须重修该门课程,直至考核合格。
八、科研训练与硕士学位论文
(一)科研训练是培养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的重要手段。基础学科的硕士研究生要加强科学实验训练;人文社会科学的硕士研究生应重视社会实践和社会调查;工程技术类及应用性较强学科的硕士研究生应加强应用开发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的训练;
(二)硕士研究生在广泛调查研究、阅读文献资料基础上,确定学位论文选题,选题应具有理论或实践价值;
(三)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应表明作者掌握了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一定的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工作或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四)硕士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小组的指导下,独立完成硕士学位论文。文科类硕士学位论文的字数一般不少于3万字,理工科类硕士学位论文的字数一般不少于2万字(含艺术类、体育类专业);
(五)硕土研究生一般应于第四学期初完成学位论文的开题报告。开题报告必须在本学科或相关学科范围内公开进行,由导师、指导小组和相关学科专家对开题报告进行论证;
(六)硕士研究生每学期应定期向导师、指导小组报告学位论文进展情况,分析论文工作中的难点,找出不足,明确下一步研究的方向和重点,促进论文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硕士研究生在学位论文完成后,应向本专业和相关专业的教师、导师和指导小组成员全面报告论文进展情况及取得的成果,听取意见,确定如期还是延期答辩,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学位论文;
(八)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和学位授予工作,按《南京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盲审办法》和《南京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办理。
九、附则
(一)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实行。
(二)本规定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