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研究生学习权利,进一步规范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的精神,对研究生延期答辩作如下规定:
一、研究生不能按培养计划如期进行论文答辩的,应在每年上半年的3月1日前和下半年的9月15日前提出延期答辩申请;
二、研究生延期答辩时间应在学校规定的研究生在校修读年限范围内(硕士研究生3-5年,博士研究生3-6年);
三、研究生延期答辩申请程序
(一)在研究生部网站下载并填写《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延期答辩申请表》;
(二)根据表格提示分别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三)将申请表交所在学院研究生秘书,由研究生秘书统一上报研究生部审批;
(四)审批获准后学校将下发相关文件,研究生部根据文件批准的期限,在延期答辩的研究生学籍表“学籍变动情况”栏内注明延期答辩及延期时限。
四、研究生延期答辩期间相关待遇
(一)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统一按硕士研究生的住宿标准安排住宿;
(二)公费研究生停发普通奖学金、不再享受学校提供的公费医疗保障;
(三)学校提供图书、网络方面的资源保障。
五、不按规定办理延期答辩手续的研究生,一律不接受其论文答辩申请。
六、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实行。
七、本规定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