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我校硕士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积极从事科学研究工作,高质量完成硕士学位论文,参照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辽宁省教育厅评选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具体目标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原则
(一)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本着科学、公开、公正、优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工作结合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和论文答辩工作进行。评选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当年授予硕士学位人数的10%,视情况可适当向学校重点学科倾斜;
(二)评选综合考虑学位论文水平和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科研成果。
二、参评必要条件
(一)论文选题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
(二)学位论文在理论、方法或实际应用上有创新,研究结果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
(三)研究生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与学位论文有关的论文两篇以上,其中至少一篇是在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
(四)学位论文的专家评审结果全部在80分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者列入参评范围。
三、评选程序
(一)各学院(部)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依据本办法并结合各自学科、专业特点,制定本单位的具体评分标准(考虑评选的客观、公平、公正,建议各学院(部)将外审、答辩等专家评审结果也作为主要参考点之一纳入具体评分标准中);
(二)各学院(部)对符合参评条件者进行评定排序(建议在学位论文答辩环节充分发挥答辩专家组专家作用);
(三)各学院(部)将评定结果和参评者硕士学位论文及相关科研成果基本信息向全院(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有效工作日(同时公布受理异议人员姓名及其联系方式,对提出异议的要求);
(四)如公示无异议,各学院(部)将推选排序名单、参评者硕士学位论文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发表论文的期刊封面、目录及正文复印件,有关检索证明、专利证书等复印件)一式一份,一并报校硕士评定工作分委员会办公室,如有异议则学院(部)需进行复议并答复,如复议后排序有变动需重新公示后报校硕士评定工作分委员会办公室(如仍有异议则将异议一并报上);
(五)校硕士评定工作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汇总、审核评定结果和有关信息,并组织校内专家组进行复评,通过投票表决方式进行筛选,拟定获奖名单;
(六)校硕士评定工作分委员会办公室拟定获奖名单报校硕士学位评定工作分委员会审核确定。
四、表彰与奖励
学校对获得校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作者颁发荣誉证书,并在校优秀硕士学位论文中再评选出若干拟推荐参评辽宁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侯选论文,并进行排序,届时按辽宁省教育厅下达的指标按排序择优推荐。
五、其它
对已获奖的论文,如发现有剽窃、作假、失实行为或论文的主要研究成果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一经认定,取消“大连大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称号,并视情节对作者及导师做出相应处分或处罚。
本办法由校硕士评定工作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