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严肃处理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申请我校硕士学位所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
第二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
第三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三章 认定机构及程序
第六条 认定机构
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为论文作假行为的最终认定机构。各学院硕士学位分委会代表校硕士学位委员会负责相关学科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调查、认定,解决争议。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在预答辩或答辩环节,答辩委员会认定抄袭的,由答辩委员会提请学院硕士学位分委员会认定。硕士学位分委员会应通知学位申请人及其指导教师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硕士学位分委员会经讨论后形成《对硕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意见书》,并将意见书上报校硕士学位委员会审议;
(二)在论文评审阶段,外审专家认定抄袭的,由研究生学院提请相关学院硕士学位分委员会认定。硕士学位分委会应通知学位申请人及其指导教师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硕士学位分委员会经讨论后形成《对硕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意见书》,并将意见书上报校硕士学位委员会审议;
(三)在论文查重阶段,学位论文剔除本人发表成果部分重复率大于或等于50%,由研究生学院出具论文查重报告,提请相关学院硕士学位分委员会认定。学院硕士学位分委员会应通知学位申请人及其指导教师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学院硕士学位分委员会经讨论后形成《对硕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意见书》,并将意见书上报校硕士学位委员会审议;
(四)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各种关于学位论文具有作假嫌疑的举报,举报须实名并提供具有事实依据的书面材料。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相关材料提请相关学院硕士学位分委员会认定。学院硕士学位分委员会应通知学位申请人及其指导教师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学院硕士学位分委员会经讨论后形成《对硕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意见书》,并将意见书上报校硕士学位委员会审议;
(五)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等最终裁决;
(六)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认定结果和处理决定三日内书面通知学位申请人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并由二级培养单位书面告知学位申请人。
第四章 行为责任
第八条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已经获得学位的,撤销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第九条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在研究生学院网站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十条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职人员的,给予纪律处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十一条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我校在读研究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取消其下一年度研究生招生资格,严重者取消指导教师资格,三年内不再接受其导师资格申请。若指导教师本人参与研究生论文作假行为,按《大连大学教师学术不端行为的预防和惩治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二级培养单位负有对学生和指导教师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教育责任和义务。对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的学位论文,认定为情节严重和情节非常严重的,实行问责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细则由大连大学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