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研究生课程学习和成绩管理。保证课程教学的顺利进行,促进课程教学质量的提高,特制订本管理条例。
一、课程管理
1、凡在我校研究培养方案教学计划目录表中列出的课程,开课时间应相对固定。
2、每门正式开设的研究生课程必须有教学大纲和教学日历。为了实施多课堂教学、为考教分离提供统一标准及为研究生自学提供依据,各开课单位必须编写详细的研究生学位课程教学大纲及选修课程内容简介,方便研究生查阅。由任课教师填写的教学日历应详细说明授课方式、内容及时间安排等。一般校级公共课课堂的授课时数应不少于本门课程总学时的90%;专业学位课课堂授课时数不少于总课时的75%。
3、新开设研究生课审批程序:根据学科发展及研究生培养工作需要,各培养单位要积极为研究生开设新课。开设新课的教师及培养单位应填写《大连大学开设研究生新课程申请表》。为本学科研究生开出的新增学位课程要经专业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后,方可列入专业培养方案,填写专业培养方案变动申请表送交研究生部备案。新增课程被批准后,其教学工作应于下一学期开始进行。新开设的选修课,应经开课教师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审查同意后,报研究生部备案。
4、课程淘汰制度:各培养单位每两年对本单位所开设的课程进行检查评估,对不宜继续开设或三年内无学生选学的课程予以淘汰。并将结果报研究生部备案。
5、每三至五年研究生部要组织对研究生课程的教学大纲及课程内容进行修订工作,以提高所开设课程的适用性。
二、教学管理
1、为全校各专业研究生开设的课程为校级公共课,除此之外为院管课程。
2、校级公共课的教学组织由研究生部负责(包括下达开课通知书、制订课表,考试安排等工作)。院管课程的教学组织工作由各院主管院长负责,研究生教学秘书具体管理(内容包括制订课表,考试安排等),并负责录入本学院研究生的课程考试成绩。
3、每学期结束前两个月,由研究生部根据教学计划,负责安排下一学期的全校性研究生公共课,并将课表发至各学院教学秘书。
4、各学院在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根据研究生部下发的教学任务书,安排任课教师、上课时间和教室,并提交研究生部。对于跨学院选修的课程,教学秘书必须事先与开课学院取得联系,落实授课任务,并在开课前一学期末将听课研究生名单送开课学院。
5、研究生部于每学期结束前两周,在网络上公布下学期研究生课程开课目录。
6、凡列入开课目录表的课程必须并接受全校研究生、在职培训生、旁听生听课。如有特殊困难,限额接受时,应事先报研究生部批准,公布限额人数。
7、校级公共课听课人数不满10人的暂停开课。院管课程听课人数不满3人的暂停开课。
8、任课教师必须根据课程表按时完成课程教学任务,如因故需要停课、调课的,须提前1周提出书面报告,院管课程需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报研究生部;校级课程需经研究生部主管领导批准,以便预先做好安排。
三、研究生选课
1、新入学的研究生,第一学期的课程学习应由各专业学位点预先统一安排,待新生入学后在制订个人培养计划时再做适当调整。
2、研究生选课必须严格按照已制订的培养计划执行,不得随意自行变更。因故必须变动已选课程或增选该学期开课目录中课程的研究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变动申请表》),经导师、学院批准后交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由教学秘书汇总后报研究生部备案后方可执行,逾期不再受理。
3、已通过英语国家六级考试的非英语专业硕士研究生在入校后,如通过大连大学硕士研究生英语分级考试,可申请基础英语课程免修。欲申请免修的研究生需提出书面报告,经学院同意(签注意见)后,在开学后的前两周内交研究生部审批。获准免修者,课程成绩记为“免修”。
四、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
1、研究生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课程成绩的记录采用百分制,学位必修课程各科成绩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可获得学分,选修课程60分或合格可获得学分。
考查课程成绩的记录采用合格和不合格,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2、选修课一般由主讲教师考核。经主管院长批准后可以采用笔试、报告、文献综述、小论文或大作业方式进行考核。学位课程一般应采用闭卷考试的方式进行考核。闭卷考试时间一般为2~3小时。开卷写论文时间视题目大小而定,最长不得超过两周,超过两周交卷者以不合格论。
3、除学术报告等考查课以外,研究生课程考核可以采用闭卷或开卷等考试方式。凡学位必修课程必须考试,其中笔试部分评分比例应占总成绩的50%以上,其余的应提供考核成绩的依据。根据教学需要,笔试可采用闭卷或开卷方式,但均需在课堂上限时独立完成,不得相互讨论或抄袭,更不能在课堂外完成,否则当作弊论处,并追究任课教师责任。选修课可采用灵活教学方式和考试方式,但无论采用考试或考查,都应有笔试的部分,其笔试部分评分的比例应占总成绩的30%以上,其余的应提供考核成绩的依据。实验性课程的考核可以按实验设计的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实际动手能力。
5、对各类考试,组织教学的单位必须在考试前一周,将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考试地点及考试安排通知学生,并将学位课程考试安排表报研究生部,研究生部将组织检查学位课程考试情况。
6、凡研究生选修的课程均须参加考核,考核通过后方可取得相应的学分。研究生课程学习缺勤时间超过规定学时的三分之一者,应取消其考核资格。
7、选定修读课程后无故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论处,缺考科目的成绩按“0”分计入本人学习档案。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应在考试前一周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的缓考申请,经导师、学院审核,研究生部批准后,可申请参加下一年级研究生的考试,并按实际分数记录成绩。
8、对于未办理选课手续的研究生,任课教师不得允许其参加考试及记载成绩。
9、考核舞弊者,除该门课程成绩记“0”分外,同时根据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10、前修成绩认定:对于入学前两年内已在校修读过研究生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可由本人提出申请(附成绩证明),经导师、学院分管领导核实,研究生部批准后给予认定。
11、课程考核结束后一周内,应做好试卷评阅工作,校级公共课的任课教师填写《研究生成绩登记表》,连同试卷交研究生部,由研究生部将成绩分发到有关学院;院管课程的《研究生成绩登记表》(一式两份)和试卷由各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负责收集、保存,《研究生成绩登记表》一份送交研究生部,另一份由研究生教学秘书永久保存,试卷三年后才能销毁。
12、各学院应及时将考试不及格的研究生名单报研究生部。硕士生一学期同时有两门学位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成绩未达75分者)或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重修一次后仍不及格者,将根据《大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条例》给予退学处理。
13、学位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必须重修,选修课考核不及格可以重修或重选。要求重修或重选课程的,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学院负责人同意。
14、研究生不能直接找任课教师查卷,若有充分理由认为考试成绩和自己实际答卷估分相差较大,有必要查询时,应由研究生本人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由学院安排有关人员查卷。课程成绩一经报出不得更改,否则按教学事故予以处理。若确有充分理由需更改成绩时,应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报告,经研究生部审核决定。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以前颁布条例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