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校非全日制研究生培养管理工作,贯彻国家的研究生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非全日制研究生的管理,保证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培养模式
渤海大学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培养实行学校、学院二级管理模式。具体来讲,研究生学院负责制定全校各类非全日制研究生的有关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协调、监督、检查全校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培养工作;负责学位授予以及核发研究生证、颁发证书、出具学习证明等工作。学院负责非全日制研究生生源组织与培养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制定、质量保证体系建立、校内校外导师资格的确定与审核、授课教师的选派、研究生档案的建立与管理、开题报告与论文答辩组织等等。各学院必须明确分管院长,负责本学院的非全日制研究生工作。同时,学院也需要指派专人负责教学的日常管理、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等工作。
二、培养方式
1.修业年限
根据国家规定,非全日制研究生的修业年限在全日制年限的基础上适当延长.根据开设的专业特点,非全日制学术性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为4年,最长修业年限为6年。非全日制专业性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为3年(法律硕士和法学3年),最长修业年限为5年(法学硕士和法学6年)
2.培养方式
非全日制研究生每年在7月的第二周的周六开学,一般采用的是在寒暑假、双休日、节假日或晚间到学校参加集中课程学习。在保证教学质量的前提下,经研究生学院批准,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几种学习方式:
第一,申请参加我校全日制研究生课程学习;
第二,学校派任课教师到符合条件的教学点集中上课;
第三,远程辅导教学或通过渤海大学研究生教育网络平台进行在线课程学习;
第四,研究生学院认可的其他教学方式。
非全日制研究生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必须要完成培养方案中全部课程和其他要求的学习环节。
3.培养方案
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和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坚持统一质量标准。同一专业的非全日制和全日制研究生,在培养目标和基本要求、培养方向、课程教学要求、培养过程环节管理、毕业和授予学位标准、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执行同样的要求和标准。课程学习开始前,各培养学院应根据相应领域的培养方案要求、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实际工作需要及其知识基础,制订相应的专门化培养计划,报研究生学院备案,经学校研究生学院审核批准后执行。
三、培养过程
1. 任课教师
各培养学院应选择具有较丰富教学经验及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优秀教师作为非全日制研究生的任课教师。公共课的任课教师由各培养学院推荐,研究生院负责聘任,专业课的任课教师由培养学院选派,并报研究生院备案。鼓励培养学院聘请行业专家讲授部分专业课程,开课前须填写《非全日制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情况表》,并经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2. 教学管理
研究生院负责公共课程教学编排,各培养学院负责专业课程教学编排、日常教学过程管理安排等工作,并报研究生院备案。任课教师有权将研究生的出勤、作业等作为该课程学生如因各种原因不能参加课程教学达1/3总学时以上的,需开课前向培养学院提出缓修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执行。任课教师上课期间应认真进行学生出勤记录。对某门课程缺勤达该课总学时1/3者,应及时向培养学院报告,并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考试的资格。同时,为保证教学质量,任课教师应提前一周以上将要讲授课程大纲、参考资料目录等资料发给学生。
3.考核及成绩管理
公共课程考核方式原则上为考试形式,由研究生学院及相关部门统一组织考务工作;专业课程考核方式可为考试或考查(其中必修课为考试,选修课为考查),由各培养学院组织考务工作,并在考试一周前将考试时间,考试地点报研究生学院备案。各门课程考试应至少有两位监考人员。如学生因各种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的,需于开考一周前向培养学院提出缓考申请。学生首次参加课程考试不及格,可免费参加课程补考。课程考试前须给学生不少于一周的复习时间。考场纪律严格按照《渤海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任课教师在课程考核结束十五个工作日(课程论文等大作业二十个工作日)内,需将相关的成绩单、试题、参考答案、评分标准、考核情况分析等考核资料交送培养学院备案或系统提交。培养学院在收到专业课程任课教师提交的考核资料后,应及时将成绩单原件、试卷及答案复印件(各一份)等考核资料,汇总并签章后交研究生学院学生培养科留存。
4.质量监控
非全日制研究生课程教学由研究生院、校教学督导和培养学院负责检查及评估。主要检查方式和内容为:
第一,检查教师教学准备工作(教学进度表、教学案例和教学资源等);
第二,随机听课;
第三,检查试卷(或大作业、读书报告、学术小论文和作品);
第四,听取学生及相关单位的意见、反映和反馈。
四、其他
本办法未尽事宜请参照《渤海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渤海大学学术型全日制研究生培养工作实施细则》、《渤海大学专业学位全日制研究生培养工作实施细则》等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渤海大学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